多年前,我与格雷戈里·布伊奥夫合著了下文。他是我挚友,一位才华横溢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也是我所认识的越南历史领域最博学的人。
《知识产权杂志》曾发表 此文,但现已从其网站撤下。为纪念格雷格(令人悲痛的是,他于2020年末因感染新冠肺炎离世),并因其主题与信息仍具普适性,我在此重新刊载(并做了若干更新)。所谓"普适性",意指下文所述信息几乎可作为全球品牌保护的通用框架。
1. 品牌所有者进军越南市场的核心建议
全球领先的品牌所有者将包括越南在内的东盟国家视为其商品与服务的快速增长市场,同时也是产品制造基地。越南已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拥有近一亿人口,其中40岁以下人群占比极高且日益注重品牌价值。 随着中国关税的实施和地缘政治风险的加剧,外包至越南的制造业正蓬勃发展。
外国品牌所有者通过不同方式进入越南市场。部分品牌所有者依据销售合同、经销协议或其他跨境交易向越南市场销售商品及/或服务;部分品牌所有者与当地工厂建立合同制造关系,为出口生产品牌商品;还有品牌所有者与当地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与当地被许可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还有品牌所有者通过设立新越南公司或收购现有越南公司来建立在越南的法人实体,随后将其外国品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授权给当地关联实体。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品牌所有者进入越南市场时均需考虑以下关键问题:
2. 保护您的知识产权
越南于2007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成员,越南有义务保护商标、商号、著作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为此,越南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主要国际公约所确立的标准。 然而,作为外国品牌所有者,您还应了解越南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的特殊性,并在进入越南市场时考虑某些企业与监管方面的因素。
3. 商标保护
与某些国家(如美国)仅通过使用商标即可产生商标权不同,越南的商标权仅在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完成商标注册后方 能产生。越南实行"先申请制",这意味着在越南率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一方通常将获得NOIP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正因如此(与中国商标制度相同),您必须全力以赴在越南完成商标注册并维持其有效性。
尽管任何在越南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都应在越南注册其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但需注意的是,平行进口及其他"灰色市场"商品在越南并不违法。 因此,贵公司的分销协议、合同制造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许可协议应明确规定商品销售区域,并规定过剩及次品的处置方式。如此,若发现其他国家生产基地的灰色市场商品流入越南销售,或越南工厂的过剩产品最终流入当地市场,贵公司至少可通过合同条款寻求救济。
4. 版权保护
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越南承认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 由于著作权可作为保护企业品牌方案中图形元素的依据,您可在越南与其他国家一样,将著作权作为品牌保护的补充基础。尽管在越南无需注册著作权即可获得保护,我们仍建议进行注册——这将使您在针对特定作品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时,更易于证明著作权归属。
5. 在越南海关登记您的知识产权
在北部,越南与中国接壤的边境以活跃的假冒商品贸易和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而闻名(双向皆然)。越南与柬埔寨、老挝的边境同样如此。因此,您不仅应在越南注册商标、版权和专利,还应在柬埔寨、老挝及中国这三个邻国分别注册,这往往是明智之举。 在三国完成知识产权注册将增强您的维权手段,为您提供跨境打击假冒者的法律依据。向越南海关登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则是另一项可采取的措施,使您能够阻止侵权产品进出越南。
6. 进入越南市场——门槛考量
一旦确定您的产品或服务可在越南销售,且您已锁定潜在的越南客户、分销商、合同制造商、特许经营商或被许可方,您应与当地方签订保密、不使用及不规避(NNN)协议。该协议应禁止当地方直接或间接披露或使用任何机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可能在洽谈潜在业务关系时需要向当地方披露。此类义务条款应设计为在谈判终止后仍具效力,并需在双方最终达成的正式协议(最好采用越南语版本)中重新确认。
7. 特许经营与特许权许可
多家全球品牌所有者向越南实体授予商标使用许可。例如,越南多家大型酒店和零售机构通过与外国公司的许可协议开展经营。若干知名国际品牌所有者依据与当地实体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在越南销售商品。
希望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外国品牌所有者必须全面遵守越南的特许经营法规,包括出具规范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并满足各项注册要求。
无论外国品牌所有者是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还是仅向越南实体授予商标许可,其商标均须如上所述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注册。此外,商标许可协议必须向NOIP注册,方能在越南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8. 在越南建立企业据点
部分外国品牌所有者可能希望通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等方式在越南建立企业实体。外国企业应确定拟授权给越南实体使用的商标,随后务必将这些商标及授权协议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完成注册。
越南语采用拉丁字母书写,因此许多越南人对外国品牌的英文版本更为熟悉。正因如此,在越南注册当地语言商标的现象远不如在中国普遍。 然而,若商标含义可译为越南语,或品牌所有者发现其商标存在发音相近的"越南语版本"正受到越南消费者青睐,则应考虑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注册该商标的越南语译名或发音相近的"越南语版本"。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品牌所有者可能寻求收购现有越南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外国实体除其他事项外,应核实目标实体声称拥有的商标、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实际归属。当并购交易导致越南法人实体由外国方与越南方共同持有,且双方均拥有合资企业可能希望使用的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时,可能产生特殊问题。 此类情形下,外方应考虑:哪些注册商标将授权给越南实体使用;是否采用越南合作伙伴的商标(如有);以及是否需要设计新商标(例如由双方各自商标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合资合同应明确规定这些及其他事项,包括合资企业解散时各方及合资企业的商标归属问题。
9.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
尽管雇主通常拥有雇员在越南受雇期间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但该问题应妥善管理,以避免在此领域可能产生的各类雇主雇员纠纷。 雇主聘用越南员工时须采用标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仅包含越南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条款。建议通过要求每位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归属"或类似协议进行补充,明确员工在雇佣期间为公司创作的知识产权归属权。其中应特别关注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归属问题。 越南法律区分"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员工创作受版权保护作品时,可能保留该作品中不可转让的特定"精神权利"。尽管精神权利是否可放弃尚存争议,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中加入放弃条款仍属审慎之举。同时应纳入条款,要求员工不得泄露或使用雇主的任何机密信息。
感谢你,格雷格,愿你安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