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

在中国起诉个人或企业是出了名的困难,原因有几个。其中一个原因是,在任何诉讼开始时,都需要提交并送达诉状,也就是说,必须向法院证明诉状已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提供给指定的被告。法律规定了几种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但在试图送达中国被告时,有些方法根本无法使用。本篇文章将讨论电子邮件送达是否可行。

海牙公约》的适用

最近一起正在上诉的案件打破了这一分析。Smart Study Co. v. Acuteye-US, et al .是纽约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Smart Study 拥有与大受欢迎的 "Baby Shark "歌曲相关的多项知识产权,该公司对位于中国的多名被告提起诉讼,这些被告通过亚马逊店面营销和销售假冒的 "Baby Shark "产品。Smart Study 通过亚马逊确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这些被告送达了起诉书。

电子邮件送达能否用于送达中国被告的问题取决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和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公约》(简称 "海牙公约")。中国和美国都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是使《海牙公约》及其例外条款生效的规则: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在不属于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地方向个人送达:

(1) 通过任何国际商定的、能够合理地发出通知的送达方式,例如《关于向国外送达司法和司法外文件的海牙公约》所授权的送达方式;

(2) 如果没有国际议定的方式,或者如果国际协定允许但未指明其他方式,则采用合理计算可发出通知的方式:

(A) 该外国法律对在该国普通管辖权法院进行的诉讼中的送达所规定的;

(B) 外国当局在答复调查委托书或请求书时所指示的;或

(C) 除非外国法律禁止,否则:

(i) 将传票和申诉书的副本亲自交给当事人;或

(ii) 使用书记员寄给个人并要求签收的任何形式的邮件;

(3) 根据法院命令,以国际协定未禁止的其他方式"。

尽管法院最初批准了 Smart Study 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被告的请求,但一些被告最终出庭,对 Smart Study 在中国大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能力提出质疑。法院同意《海牙公约》不允许这样做。Smart Study 案的法院确实得出结论认为,《海牙公约》不适用于被告地址不详的情况。然而,在这一特定案件中,法院还得出结论,Smart Study 未能履行其责任,即证明其 "已尽了合理的努力,试图找到送达诉讼文书的实际地址",因此,《海牙公约》确实适用。

中国法律的适用

然后,由于《海牙公约》确实适用,法院其次分析了中国大陆的被告在法律上是否可以适当地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法院裁定他们不能:

"第 284 条明确规定,除此处不适用的例外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任何外国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或者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毫不含糊:除非中国当局同意,否则外国个人不得送达文件。此外,如前所述,中国反对《海牙公约》第 10(a)条,因此不允许通过邮政渠道送达。因此,作为一般规则,外国个人或实体不能通过任何方式--不仅仅是电子邮件--直接送达在中国的个人"。

总结

如上所述,"智能研究 "案的裁决目前正在上诉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法院,甚至是第二巡回法院,也做出了相互矛盾的判决。在达成共识之前,这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涉及中国被告的国际诉讼案件的一个大问题。

有关根据《海牙公约》向中国被告有效送达诉讼文书的更多信息,请查阅《向中国被告送达海牙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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