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起诉个人或企业素来困难重重,原因有数。其一在于任何诉讼启动时,必须提交并送达诉状——这意味着必须向法院证明诉状已以有效方式送达至指定被告。法律虽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但针对中国被告时某些方法根本行不通。本文将探讨电子邮件送达是否可行。
《海牙公约》的适用
Smart Study公司诉Acuteye-US等案(纽约南区法院)对 分析进行了细分 。Smart Study公司拥有与风靡全球的《Baby Shark》歌曲相关的多项知识产权,该公司起诉了多名位于中国的被告,这些被告通过其亚马逊店铺销售假冒的Baby Shark产品。Smart Study公司通过亚马逊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这些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件。
关于电子邮件服务能否用于向中国被告送达的问题,取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司法及非司法文书国外送达公约》(简称《海牙公约》)。中国和美国均为《海牙公约》缔约国,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正是使《海牙公约》及其例外条款生效的依据: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个人……可在美国任何司法辖区之外的地点接受送达:
(1) 通过任何经国际商定的送达方式,该方式须合理设计以确保送达通知,例如《海牙关于司法和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所授权的方式;
(2) 若无国际公认的送达方式,或国际协议允许但未具体规定其他方式时,应采用合理可预见能送达通知的方法:
(A) 根据外国法律规定,在该国法院的一般管辖权诉讼中进行送达;
(B) 根据外国当局对司法协助请求书或司法协助请求函的指示;或
(C) 除非被外国法律禁止,否则可通过:
(i) 将传票和诉状副本亲自送达该个人;或
(ii) 使用由书记员地址并寄送给该个人的任何形式邮件,且该邮件需签收确认;
或
(3) 通过国际协议未禁止的其他方式,遵照法院命令执行。
尽管法院最初批准了Smart Study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文件的请求,但部分被告最终出庭并质疑Smart Study能否通过电子邮件在中国大陆有效完成送达。 法院认同《海牙公约》不允许此类行为。Smart Study案的判决确实认定,当被告地址不明时《海牙公约》不适用。但本案中法院同时判定Smart Study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未能证明其"已尽合理努力尝试获取送达诉讼文书的实体地址",因此《海牙公约》仍具有适用效力。
中国法律的适用
随后,由于《海牙公约》确有适用,法院继而从法律层面分析了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大陆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是否有效。法院裁定此种送达方式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明确规定,除不适用于本案的例外情形外,“外国机关或个人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或收集证据”。 该条款表述明确:外国个人未经中国当局同意不得送达法律文书。此外,如前所述,中国已对《海牙公约》第10(a)条提出异议,禁止通过邮政渠道送达。因此,外国个人或实体原则上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不仅限于电子邮件)直接向中国境内个人送达法律文书。"
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法院——甚至在第二巡回法院辖区内——也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裁决。在达成共识之前,这必然会成为涉及中国被告的国际诉讼案件中的重大争议点。
如需了解根据《海牙公约》向中国境内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被告的海牙送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