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生存威胁

本文内容:

本文将阐释中保的本质、其将外国企业纳入监管范围的动因、中保为何如此危险,以及如何反击并战胜它。

中国经济下行如钟表般精准地引发连锁反应,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律师正联系我们的国际诉讼律师,寻求抵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威胁的帮助。

what is sinosure v

1. 什么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信保")是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中国绝大多数出口产品提供保险保障。当外国公司未能向中国制造商支付货款时,信保将向其投保的制造商赔付。作为中国政府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信保旨在支持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与合作。

几乎所有向外国企业提供信贷的中国公司,都仅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其发票才这样做。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如何运作?

正如维基百科所解释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庞大出口与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保障。其业务涵盖短期、中期和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保函与担保业务、债务与资本回收业务以及信用评估业务。投资担保涵盖的政治风险包括:货币与汇兑限制、征用与国有化、主权违约及战争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为出口融资提供支持。2011年3月,该公司与摩根大通达成协议,为出口商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由中保集团承担摩根大通的风险敞口。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承保中小企业(自2005年起,甚至包括年出口额不足200万美元、无力承担国际贸易政治与商业风险的企业)。该公司同时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保障,此类投资多由大型国有企业主导。

外国公司与中国产品供应商发生付款纠纷时,通常首先会与中保集团交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中保集团往往会介入并威胁要起诉存在问题的外国公司。中保集团通过聘请债务追讨律师来实施这一手段。 在据称债务人的国家 为追讨其承保的中国制造商的债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在境外追讨欠款时态度非常强硬,因此您需要认真对待其警告。
在债务人所在国聘请债务催收人员

3. 中信保在美国:其合作律师事务所与催收机构。

通常,美国公司收到的首批威胁信件来自利维顿律师事务所或 布朗与约瑟夫收款机构。首先简要介绍我律所国际诉讼团队反复接触的信保公司相关人员背景。此处说明旨在让您了解信保公司处理美国追偿索赔的常规流程,以及您可能需要对接的具体人员。

代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率先出面的是伊利诺伊州布朗与约瑟夫公司,通常由该公司的安吉拉·基恩负责。该公司自称"商业与信贷催收机构",处理Sinosure相关事务时往往以密集的威胁性邮件、信函、电话甚至上门拜访开场,其措辞大致如下(为避免泄露信息,公司名称及金额已作修改):

特此函告,本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保)委托,代表其投保人东莞________机械有限公司行事。

关于此事的所有后续沟通,请直接联系我的办公室。

所主张的违约金额为545,862.38美元,因未付款项,保单持有人现已申请信用保险理赔。

为避免诉讼,现需您立即配合解决此事。根据随附的信托契约,所有权利已转让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其代为追讨。

若您拒绝配合,可能导致未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时产生信用问题。

鉴于此,请查阅附件并确认发票及应付款项545,862.23美元,以便核对。

此外,我将预先安排您通过电汇方式将全额款项直接汇入我司托管账户。电汇说明如下所示。请将电汇确认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我,收到后我将确认本案结案。

国内电汇:

收款银行:伊利诺伊州埃文斯顿第一银行与信托公司

ABA:071925538

账户号:4084168

受益人:布朗与约瑟夫有限公司

若您无法全额支付款项,请务必于明日营业结束前直接与我联系,共同商讨合理的付款方案供客户审核。

我期待您尽快回复,因为在诉讼开始前,我仅有有限的时间在办公室处理此文件。

这封信既威胁要对欠款的中国公司提起诉讼,又警告将影响美国公司"未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及信贷的后果"。 我不确定关于影响中国未来进口和信贷的威胁是否刻意模糊,但Brown & Joseph律师事务所似乎在暗示:若不付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停止为贵公司从中国供应商处赊购商品提供保险。若贵公司正从中国赊购产品,务必严肃对待此项威胁。

若中保集团通过Brown & Joseph律所追索的案件未能在短期内就其中国工厂拟提起的索赔达成和解协议,利维顿律师事务所通常会介入处理。该律所对其商业追偿业务有如下说明:

尽管并非总能实现,但我们的理念和目标始终是促成客户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友好和解与债务重组方案,使各方能在当前极具挑战的经济环境中努力延续商业合作关系。

注意这里说的是“曾经是”他们的理念。目前尚不明确这种过去时态的表述是笔误、语法错误,还是确实表明其理念已发生改变。 但我可以斩钉截铁地告诉你:根据本律所与中保(无论由利维顿律所或布朗-约瑟夫律所代理)的交涉经验,我绝不会说这两家律所在担任中保本地债务催收方时,其行事方式有丝毫接近"友好"的理念。

4. 中国工厂问题导致中国信保问题

尽管本律所已为中国工厂起草近千份协议,但据我们所知,从未有一家签约企业遭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追索。原因很简单:合同有助于预防中国工厂问题,而中保的介入几乎总是源于中国工厂问题。

chinese factories experiencing problems are more likely to ship bad products, no products, and late products

遭遇困境的中国工厂更可能向海外买家发货质量不合格、缺货或延迟交货的产品,导致买家拒绝全额付款。 随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介入,向外国买家追讨所谓的"付款差额"。由于当前众多中国工厂因新冠疫情、防疫封锁及各类供应链问题陷入困境,我司中国律师团队正持续接到大量咨询——这些企业正遭受中保集团、Brown & Joseph律师事务所及/或Leviton律师事务所的追偿压力。

以下是本律师事务所经手的众多中保案件的综合案例,在许多方面都具有中保案件的典型特征:

1.外国公司(本例中指美国公司)向中国制造商采购价值200万美元的部件。

2.美国公司预付140万美元给中国公司购买小部件,剩余60万美元将在交货时支付。

3.运抵美国的电子产品品质极其低劣,几乎毫无价值。

4.美国公司拒绝支付其据称拖欠中国供应商的剩余60万美元款项,同时要求中国供应商提供更新、更优质的产品。

5.中国制造商突然失联,两个月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通过其美国律所或催收机构发出威胁信函或电话,敲开了美国公司的门。 或者,中国制造商与美国公司试图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美国公司收到中保集团美国律师事务所或收债机构发来的威胁信函或电话。

6.美国以甩卖价抛售次品,净赚85万美元或55万美元,而此前已向中国公司支付了140万美元。

7.中国制造商以诉讼威胁美国公司,而美国公司则以自身诉讼或反诉相恫恿,指控"产品存在缺陷且损害我方声誉"。

8.随后,这家美国公司数月无所作为,认为中国公司不可能在美国起诉它,同时觉得起诉中国公司得不偿失。

9.突然间,中保集团委托的美国收债机构/律师联系了这家美国公司,声称除非该公司立即支付其据称拖欠中国制造商(此时已成前合作方)的剩余60万美元,否则中保集团将很快在美国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10.中国制造商将向其美国买家坚称从未联系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要求美方企业完全无视该机构。这种说法几乎从不属实,切勿上当受骗。

11.中国制造商将否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有权代表其行事,并要求美国公司直接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声称只要照办一切都会解决。这种说法几乎从不属实,切勿上当受骗。

12.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很可能声称,只要美国公司向其付款,一切都会解决。这种说法几乎从不成立,切勿上当受骗。

13.通常情况下,中国制造商的次级供应商会主动联系美国公司以获取付款。

14.美国公司起初态度强硬,告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催收机构/律师称其绝不会支付任何款项,理由是根本不欠钱;若中方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美方将提出反诉。

15.随后,这家美国公司得知,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其列入了"中国采购不予承保企业名单",它将无法再从任何中国制造商赊购产品。一旦企业被列入该名单,任何中国制造商都不会再向其提供信用额度。

16.美国公司无法从中国赊购商品令其陷入困境,尤其是在已因收到劣质产品蒙受损失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

17.随后,这家美国公司致电我们律所,希望我们协助达成"双赢"和解方案。我们告知对方,中国几乎从不接受双赢和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更是如此。接着,我们为他们制定了另一套方案。

 

5. 真实生活中的信保噩梦

大多数委托本律所对抗信保公司的企业,都是在与任何方"和解"之前采取行动的。但有些公司确实会与中国制造商达成"和解"——而这正是信保公司噩梦最可怕的开端。当信保公司向外国公司追偿时,若该企业已与中国制造商达成和解,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上述美国公司 并未联系本律师事务所,而是与其中国产品供应商达成协议:支付45万美元,作为交换,中方公司同意不再追讨美国公司据称拖欠的任何额外款项。

2. 随后,美国公司向其中国供应商支付了45万美元,认为其与中国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足以证明其与中国供应商的交易。

2.中国供应商欣喜地收到45万美元款项,尤其考虑到这笔款项是在其已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获得出口保险理赔的基础上额外获得的

3.中国供应商公司并未告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其已收到45万美元,因为这将要求该公司将该笔款项转交Sinosure——更不用说其并未获得Sinosure授权进行此类交易。

4.中国供应商公司不会重新向美国公司销售产品。 既然如此,它又怎会这么做?要知道,若要向美国公司供货,它将无法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保险。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知,美国公司尚欠该公司60万美元。除非且直到美国公司偿还这笔欠款,否则美国公司将持续处于该保险公司的黑名单之列。

5.这家美国公司处境堪忧。它不仅因预付给中国供应商的85万美元陷入困境,更因追加支付的45万美元雪上加霜——当初以为这笔钱能一劳永逸解决中国问题。 然而问题非但未解决,该公司反而被迫持续应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聘请的美国律所——这家律所对中国事务一无所知,却异常咄咄逼人。该律所坚称美国公司从未向中国供应商付款,即便曾付款,仍需向Sinosure偿还60万美元,理由是该供应商已将其对美国公司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Sinosure。

6.由于无力承担聘请美国诉讼律师应对即将或已提起的诉讼,也无力聘请中国律师梳理并解释在华发生的事态,这家美国公司最终关闭了业务。

7.随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威胁要对美国公司所有者个人提起诉讼。

要避免上述噩梦般的局面,切勿在未100%确定和解能彻底解决所有索赔前,就与中国制造商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在未获得明确列明所有索赔(包括中国制造商 中保)的索赔均已解决。该协议须同时适用于中国和美国,并须由所有相关方(包括贵方中国制造商)签署盖章,否则未来可能面临极其棘手的追加诉讼。

这还仅限于您坚持要解决问题的情况。多数时候,我们都能让客户重新获得从中国赊购的资格,且无需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其中国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

6. 中国信保为何如此危险?

以下是中保公司如此危险的原因,以及当中保公司威胁到您的业务时您必须了解的极端基本知识:

1.不要指望代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会了解你为何未向中国制造商付款。这些机构通常按追回款项的百分比收取佣金,他们几乎只关心这点。

2.不要指望代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律师事务所/收债机构会关心你为何拖欠中国制造商的款项。这些机构通常按追回款项的百分比收取佣金,他们几乎只关注这点利益。

3.不要指望代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清楚您实际欠中国制造商的准确金额。甚至不要指望他们知道您是否真的欠中国制造商任何款项。 您的中国制造商很可能向信保谎报了双方的实际情况欠款金额。切勿指望信保的律师事务所/收债机构会关注此事。这类机构通常按追回款项的百分比收取报酬,他们几乎只关心这点利益。

4.在我们处理中保案件的丰富经验中——我们经手的案件已远超50起——中保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似乎只专注于执行中保的指令。他们唯一的目标似乎就是尽快为中保追回尽可能多的款项。他们的宗旨是为中保取得成果,而非以任何形式帮助您。

5.在未签订正式书面协议前,切勿向任何人支付款项,该协议应能有效阻止他人向您索取更多利益。协议须采用中文并依据中国法律制定,否则您为"解决"案件所支付的款项很可能毫无法律效力。协议还必须明确说明:您的付款将解决中保集团及 所有相关 中国制造商现有的及潜在的所有索赔。 该协议须同时适用于中国与美国,并由包括中国制造商在内的所有相关方签署协议还应按中国惯例加盖对方中国公司的印章。若协议未满足上述全部要求,贵公司很可能面临额外诉讼。此类和解协议还涉及诸多其他合同条款,但详述这些内容需额外十页篇幅。

do not pay anyone anything without first getting a proper written agreement

6.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公司(Sinosure)能对贵公司采取各种恶劣手段,其中多数将在中国境内实施。通常在正式联系贵公司前,他们首先会停止承保贵公司的产品采购付款,称之为将贵公司列入"黑名单"。这往往只是开始。 当企业遭受中保集团围攻而委托本律所时,我们首要任务是在中美两国同步构建针对中保集团及中国工厂的双重防御体系。这些防御策略将根据客户具体情况与目标量身定制,因涉及商业机密且需避免中保集团知晓具体内容,故无法在此披露。

 

7. 遭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围攻时,你绝对不该做的事

企业往往采取损害或破坏自身对中保集团防御措施的行动后,才联系本律师事务所。若能避免以下行为,您很可能不会在与中保集团的纠纷中使自身处境恶化:

1.除告知"我们将联系律师,由该律师与您联系"外,切勿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透露任何信息。您向中保集团任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都可能且将会被用作不利于您的证据。

2. 切 勿与中国境内任何人讨论涉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的事宜,尤其不要与该保险公司所代表的中国制造商交谈。该中国制造商已指示Sinosure向您追偿,此时此刻它绝非您的盟友。

3. 切勿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或其代理的中国制造商支付任何款项。他们可能会试图说服你,支付部分所谓欠款会对你有利,但根据我们的经验,这只会助长他们的贪婪。 诉讼界有句老话:永远不要资助你的敌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法律事务所、收债机构,以及指使这些人员和实体对付你的中国制造商,都是你的敌人。他们唯一的目标就是从你身上牟利。

4.在未签署一份真正完善的中文和解协议前,切勿与制造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或其法律事务所/催收机构达成和解。具体要求详见上文第5段。除非并直到您自有律师协助起草协议且该律师精通中文及中国合同法,否则切勿与任何方和解。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为您安排妥当,使您无需向任何人支付款项或达成和解。

若遭Sinosure围攻,切勿采取以下行动

 

8. 遭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围攻时该怎么做

若您接到代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行事的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的联系,通常(但并非总是)应采取以下最佳应对措施:

1.你首先要做的就是高度重视此事。若不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缴费,该公司将把贵公司列入拒绝承保其产品采购的外国企业名单。一旦Sinosure停止承保贵公司的中国产品采购,几乎没有任何中国供应商——包括长期合作方——会再为贵公司提供产品采购信用。 一旦失去中保的担保,下次向中国订购价值200万美元的小工具时,你将不得不预付全款。无需赘言,向中国工厂预付全款采购有多么危险。

2.若您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向中国供应商付款,无论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还是其律师/催收机构都不会理会或关心。他们要求立即付款,并认为您有能力且应当借钱偿付。Sinosure及其律师(无论身处何国)不会倾听您的解释,反而会通过威胁恐吓、竭力羞辱等手段让您生活陷入困境。

3.若您因中国供应商提供劣质产品而拒付货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合作律所/催收机构只会"倾听"您采取特定关键措施"迫使"其关注的情况。 中保的律师/催收机构可能会告诉你,你拒付的理由无关紧要——这纯粹是他们想让你尽快付款以获取佣金。你的律师必须说服中保:倾听你的立场比在美国(或你所在国家)起诉你,以及/或让你在中国做生意(甚至个人生活)陷入地狱般境地更为有利。 中保拒听产品质量投诉通常并非毫无依据——若你中方制造商未签订以中国为中心的制造协议 ,且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应交付的产品质量标准,那么无论如何,中国法律几乎必然站在中方制造商这一边。

4.为防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损害贵公司利益,您必须立即在中国及本国采取特定措施。本律所的国际诉讼律师与公司律师团队已共同制定应对中保的策略,这些策略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量身定制。

保护您的客户免受Sinosure的侵害

应对失控的中保集团并无万全之策,最适合您的方式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实际处境及目标诉求。本律所代理中保集团受害者时,通常首先会询问以下问题:

  • 索赔金额是多少?如果金额太低,雇佣律师就毫无意义。
  • 为何尚未付款?这将极大影响我们的初期策略。
  • 你欠的是谁的钱?我们通常会进一步询问中国债权人对债务人业务的重要性。我们也会调查中国债权人,仅仅是为了了解我们面对的是什么对手。通常我们会通过编写一份关于该中国公司的基本尽职调查报告来完成这项工作。
  • 除了声称您欠款的(一家或多家)中国公司外,您在中国还有其他供应商吗?我们正在评估尽快解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问题的重要性。
  • 在中国继续开展业务对您是否重要?具体是何种业务?这些问题对制定战略至关重要。
  • 贵公司在中国是否有雇员?我们担忧债务人质事件——这种情况远比人们想象的更为普遍。请参阅《如何降低在中国遭遇绑架的风险》
  • 贵公司或贵公司任何员工能否前往中国是否重要?这是 决定战略方向的关键问题。
  • 贵公司 是否 在中国制造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任何品牌名称、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若使用,是否已在华注册这些品牌名称或标识?中国企业常将债务人的品牌名称和标识注册为中国商标,以此获得制衡优势。 通常我们首先会为卷入中国商业纠纷的企业加固知识产权注册,因为我们不愿在未先修补重大漏洞的情况下,就贸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展开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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