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NNN协议:必要条款与不适用于商业秘密

当本律所的国际制造业律师处理国际制造协议时,我们从不简单起草一份"标准保密协议"。相反,我们会起草一份"保密/禁用/禁规避协议",我们称之为NNN协议。

为什么?因为西方式的保密协议对中国而言毫无价值甚至适得其反。对中国而言,你需要一份针对中国的三方保密协议。

1. 中国的NNN协议至关重要

当外国公司客户与外国/中国公司签订产品制造合同时,NNN条款重点关注外国公司需防范的三项主要"不当行为":

1.外资企业不希望其设计被泄露给第三方。为防止此类情况,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尽管这是个重要问题,但中国制造商向完全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信息的实例其实相当罕见。更大的风险在于向关联方泄密。 许多中国企业拥有多家子公司,并通过庞大的分包商网络进行生产。中国公司在该网络内部传递信息时态度较为宽松。一份有效的保密协议/条款必须着重管控信息在网络内部的流转——而中国制造商自身往往不认为这些信息属于保密范畴。

2.外资企业最关切的通常并非信息向第三方泄露,而是防止中国制造商利用其产品设计与之竞争。为此,必须签订不使用协议。 一份完善的禁止使用协议应聚焦两点:首先,协议需明确界定外资企业的适用知识产权或保密信息,并授权中国制造商仅限于为外资企业生产产品时使用该知识产权或保密信息;其次,协议要求中国制造商承诺除为外资企业生产外, 不得制造该产品或任何类似产品第二项条款可防止中国制造商以自有商标生产类似产品。鉴于许多产品未受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此类"山寨"制造(中国在此领域声名狼藉)的唯一制约手段正是"非使用条款"。常规知识产权保护在此无效,故合同约定至关重要。保密协议对此毫无作用。

3.该外国公司同样不希望其中国制造商绕过(规避)他们,直接向外国公司现有或未来的客户销售产品。当中国制造商生产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已掌握产品市场及客户信息,而您不希望该制造商随后直接接触您的客户并声称: "您看,我们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方。既然该产品没有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何不直接从我们这里以更低价格采购?"这种行为被称为绕道交易,在中国极为普遍。若要避免被如此"挤出",必须签订非绕道协议。而保密协议对此完全无能为力。

2. 中国的NNN协议不适用于商业秘密

当中国制造商收到保密协议时,他们常会建议修改某些条款,以削弱我方客户保护机密信息的能力。我们常见的修改建议——尤其来自中国国有企业(SOE)——是将"机密信息"一词改为"商业秘密"。 尽管此举看似合理,但若同意修改将对披露方/外国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若协议包含标准的普通法式商业秘密豁免条款,则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条款在中国法律下将名存实亡。中国制造商将主张该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而中国法院几乎总是采信此主张。

我们在早期开展中国业务时就发现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将保密条款中的NNN规定纯粹作为合同义务来撰写。 我们的中国NNN协议规定:客户向中国制造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受协议保护。无论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亦或行业内人尽皆知,均适用此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可作出有限豁免:若制造商能证明其已知悉该信息正在生产中实际应用,则NNN条款不适用。 迄今尚未有中国制造商提供此类证明。中国制造商自然不愿受信息使用的限制。虽然异议曾较为罕见,但近两年异议日益增多,国有企业尤甚。然而我们从不采用普通法保密协议中的豁免条款——因为不作书面规定,总比明文规定却无法执行的条款更可取。

豁免事项源于一项基本的法律混淆。根据美国和中国商业秘密法,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商业秘密只有在保密状态下才构成可受保护的财产。一旦保密性被破坏,其即丧失商业秘密属性,不再具有保护价值。这正是普通法保密协议中常见标准豁免条款的依据。我们的NNN条款与"商业秘密作为财产"的法律体系并无关联。 我们的NNN条款并非从保护商业秘密财产权的角度关注信息披露问题。该条款的核心在于约束合同中的禁止使用与禁止规避条款。披露行为的焦点不在于保密义务的破裂,而在于防止向关联实体、家族企业及分包商等第三方泄露信息——这些第三方可能违反禁止使用与禁止规避条款。 我们之所以不关注保密义务的违反,是因为我们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根据美国和中国法律,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正是基于这一前提,合同中的NNN条款才成为必要。

我们的NNN条款经过十五余年的实践检验,效果卓著。当中国制造商拒绝签署时,正是因为他们深知这些条款在中国法院具有可执行性。他们清楚自己无法再用"这不算商业秘密"的伎俩逃避责任。 部分企业拒签纯粹出于规避限制的意图,另一些则怀有窃取客户机密的企图。无论何种情况,客户都能提前识别这些不可靠企业,及时终止合作关系,从而获得实质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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