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在之前关于中国NNN协议的帖子中所指出的,为了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执行,您必须确保您的中国NNN协议具有实际约束力。要理解中国法律下执行机制的运作方式,我们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根据普通法(这是美国、英国以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法律)执行知识产权合同的标准做法,在中国法律下并不适用。在普通法体系中,律师主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不支持违约金条款的规则。 其次,是“法律与衡平法”的区分——该区分规定,仅在无法获得法律救济(损害赔偿)时,才允许采取禁令救济。
经验丰富的普通法知识产权律师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质上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正因如此,典型的普通法知识产权协议通常会经过精心设计,将禁令救济作为唯一的救济措施。鉴于普通法法官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权,一旦确定需要采取禁令救济,这一机制便非常有效。由于该机制在普通法管辖区行之有效,普通法律师往往本能地将同样的方法套用于中国。这是个错误。
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民法体系并不遵循普通法规则。中国法律并不排斥违约金。事实上,合同损害赔偿在中国不仅已有成熟的法律制度,而且受到法律的鼓励。其次,中国法律中并不存在“法律”与“衡平法”的区分。 中国法官的职权不受过时的普通法法律区分的限制。因此,对中国法律而言,对违约金条款的担忧以及为获得禁令救济而必须提供正当理由的要求均无法律依据。普通法律师对这些问题的担忧因此纯属浪费时间。
然而,中国法官的权力在另一个方面受到限制,这一点对于理解中国司法体系的运作至关重要。中国法官在扣押资产以强制执行金钱赔偿判决方面拥有几乎无限的强制权力。另一方面,中国法官在执行要求当事人采取某种行动的裁定方面几乎毫无权力。因此,尽管中国法官完全有权签发禁令,但他们实际上几乎无法确保这些禁令得到执行。 中国法官极少会签发他们明知会被忽视的命令。相反,他们会设法将每一项裁决转化为要求支付特定数额损害赔偿的命令。
正因如此,普通法律师必须努力以一种与其惯常思维几乎截然相反的方式来思考救济措施的执行问题。与其费尽心思为几乎完全依赖禁令救济的做法辩护,其目标恰恰相反。对于中国而言,目标应当是通过合同规定,针对几乎所有侵权行为或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提供具体的金钱救济,从而永远避免陷入必须寻求禁令救济的境地。
这才是我所说的让中国合同具有实际约束力。你需要在合同中规定一笔确定的金钱罚金,中国法院能够且将会通过下令扣押或冻结中国被告的资产来强制执行该罚金。中国法律体系不允许判处惩罚性赔偿或广泛的间接损害赔偿。因此,在与中国签订的合同中,将金钱罚金的金额设定为根据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损失合理计算得出的数额,这一点至关重要。
如果您的合同采用了这种做法,则无需向中国法院申请裁定,要求任何人停止侵权行为。相反,可以设定具体的合同损害赔偿金额,这样中国法院便能轻松作出可执行的裁决。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体系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