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盖菇素与律师职业行为准则

俄勒冈州针对裸盖菇素服务的相关法规持续完善,相关企业即将进入这个新兴行业运营。 正如我们在近期网络研讨会中阐述的,该新兴行业将受到严格监管,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规及《俄勒冈州裸盖菇素服务法案》。这些企业需要律师协助才能合法运营,然而《律师职业行为准则》(RPC)可能为裸盖菇素企业的法律服务设置障碍。

大麻与职业行为准则

律师须遵守《律师职业行为准则》及其相关评注。违反这些规则可能导致执照暂停甚至吊销。各州制定各自的规则,但多数州都设有类似规则1.2的条款,用于规范法律服务的范围。在俄勒冈州,规则1.2(c)规定:

律师不得建议客户从事其明知属于犯罪或欺诈的行为,亦不得协助客户实施此类行为;但律师可与客户讨论任何拟采取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可建议或协助客户本着善意努力确定法律的有效性、范围、含义或适用性。

该规定在近期给大麻企业带来了诸多困扰。自2012年起,包括俄勒冈州在内的多个州相继通过法律允许大麻零售业务,但这些法规大多为企业设置了大量繁琐的行政程序。 此外,根据《管制物质法案》(CSA),"大麻"仍被列为联邦一级管制物质。因此,律师们担心为大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引发法律后果,因为此类服务从技术层面而言违反了《律师行为准则》第1.2条——即协助违反《管制物质法案》的企业。

企业在复杂的行业中苦于寻求法律咨询。所幸部分州并未对协助这些企业的律师进行处罚。不久之后,许多州修改了职业行为准则,允许律师代理大麻企业。例如,俄勒冈州在规则1.2下新增了(d)款,规定:

律师可就俄勒冈州大麻相关法律向客户提供咨询与协助。若俄勒冈州法律与联邦或部落法律存在冲突,律师还应就相关联邦及部落法律与政策向客户提出建议。

那么裸盖菇素和RPC呢?

与大麻类似,裸盖菇素在《受控物质法》中属于第一类物质。此外,裸盖菇素企业将需要专业协助来应对俄勒冈州高度监管的裸盖菇素行业。因此律师将面临同样的规则1.2复杂性问题。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可直接修订规则1.2(d)条款,将"俄勒冈州裸盖菇素相关法律"纳入其中。 但针对裸盖菇素的法规调整,是否会如大麻领域那样发生转变?

或许如此。但娱乐用大麻产业与裸盖菇素服务产业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娱乐用大麻企业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对《科尔备忘录》的回应——这份来自司法部(现已废止)的指导文件限制了联邦政府对大麻法律的执行力度,促使许多州修改了职业行为准则。 其次,大麻合法化运动历史更为悠久。例如俄勒冈州早在1998年就通过第67号法案允许医用大麻。相比之下,该州虽成为首个将治疗性裸盖菇素合法化的,但这一突破直至2020年才实现。

截至目前,美国司法部尚未就裸盖菇素执法发布任何指导文件。 此外,治疗性裸盖菇素在法律领域属于全新概念,而医用大麻早在1990年代就已启动合法化进程。鉴于两者存在显著差异,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可能不愿将"裸盖菇素"纳入《职业行为准则》。另一种方案是俄勒冈州律师协会通过发布伦理意见书,向律师保证提供此类服务不会受到处罚。

律师与裸盖菇素产业的前景展望

尽管两大行业存在差异,大麻产业无疑为州级迷幻药物项目(如裸盖菇素项目)开辟了道路。当代美国社会正经历着关于这些物质的范式转变,一场迷幻药复兴浪潮已然成形。但除非法规调整或执法力度有限,否则裸盖菇素企业可能持续面临法律代理资源匮乏的困境。这需要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或俄勒冈州律师协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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