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良好的论坛选择条款至关重要

我们律所的一位国际律师收到中国某小型科技公司的邮件,询问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马来西亚法律。我们的回复是:这取决于合同内容以及科技公司最重视的方面。若不了解合同的核心条款和签约双方的实质诉求,根本无法判断哪种法律最适合该合同。 回复中我们同时指出,合同双方选择争议解决地可能具有同等甚至更重要的意义。

过去几年间,我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仅凭处理国际合同中措辞不当的管辖条款争议,就轻松赚取了六位数的收入。

以下是产生我们费用的合同:

1.一份国际合同中有一项条款要求在日内瓦商会进行国际仲裁。问题在于日内瓦商会并不处理国际仲裁事务。

2.一份国际合同包含条款,要求将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提交仲裁。我们扣押了对方在韩国的资产,作为在美国仲裁索赔的担保。被扣押资产的俄罗斯公司声称我们无权这样做,因为所有争议都必须在美国解决。 我们最终通过辩称资产扣押并非为解决争议,而是为保障未来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胜诉。若我方客户当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权在全球任何地区扣押财产作为担保,本可避免所有这些纠纷。

3.我们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目前正在处理一桩案件(因此我只能进行非常笼统的讨论),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了菲利普斯诉音频活动有限公司案(Phillips v Audio Active Ltd., 494 F.3d 378 (2d Cir. 2007))。该案中,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级别次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合同中"诉讼应在英格兰提起"的条款意味着英格兰是"强制性管辖地",这与先前某案中"任何争议均应在英格兰解决"的条款性质形成对比。 (该法院级别仅次于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合同条款中"诉讼应在英格兰提起"的表述意味着英格兰是"强制管辖地"。此裁决与先前判例形成对比——在后者中,"任何争议均应由希腊法院管辖"的条款被认定并非强制要求在希腊诉讼,仅赋予当事人选择希腊作为诉讼管辖地的权利。

4.本律所国际争议解决团队正处理一宗重大案件,将据此主张:被告方未采用标准表述界定仲裁适用范围,实则表明其仅意图将合同索赔(而非当事人间其他诉求)纳入仲裁程序。

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与选择管辖地条款截然不同。两者相差甚远。即使合同规定适用美国法律,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美国提起诉讼。事实上,这甚至不意味着任何一方都能在美国提起诉讼。世界各地的法院均可且经常依据外国法律审理案件。

在条款中规定适用法律,并非用于界定诉讼或仲裁应当或必须在何处进行。

上述案例凸显了选择管辖条款的重要性,以及草率拟定的条款可能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解决之道在于:明确界定案件解决地意图,确保合同条款 在起草时确实体现该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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