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不经意地将你的知识产权赠送给你的外国制造商

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许多在世界各地从事贴牌生产的外国公司--主要是中国,但也包括印度、墨西哥、巴西、越南、泰国、台湾、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和柬埔寨。 在与我们在外国从事生产的客户进行讨论时,我们几乎总是讨论他们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他们在产品生产国和产品销售国的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客户理所当然地担心,使用外国制造商生产他们的产品,就等于将该制造商训练成一个危险的竞争对手。他们有理由担心,他们的制造商会盗用他们的设计,并开始在美国、欧洲、拉丁美洲和其他地方销售同样的产品。

毫不奇怪,我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花费大量时间对客户进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知识培训。我们带领客户完成基本协议和知识产权注册,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当产品是现有产品时,客户对我们的基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反应非常好,我们在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

但是,如果产品是新的,需要进行开发工作,我们就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在这一领域,我们的客户似乎常常不明白,将自己的知识产权 "赠送 "给外国制造商是多么容易的事情。在产品开发方面,我们告诉客户:你需要三类协议:无固定期限协议产品开发协议和生产协议。我们发现,使用产品开发协议会遇到阻力。我个人认为这很难理解,因为产品开发才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应关注的领域。

既然外方似乎对赠送知识产权如此感兴趣,许多外国制造商就制定了一套接受赠送的标准化制度。他们通常是这样做的:

美国或欧盟(通常)公司向外国制造商提出新产品的基本构想。外方有了基本设计,但还没有完成将设计提升到可以进行商业批量生产所需的工程和相关工作。在某些情况下,设计甚至还没有进行原型制作,以确定机械问题,从而确认设计的实用性。

然后,外方要求外国制造商完成产品设计商业化所需的所有工程和原型设计工作。外国制造商提出免费提供这些工作,以换取采购方承诺向其购买产品。采购方为能免费获得高水平的工程设计和原型设计工作而兴奋不已。外国制造商也很高兴,因为它刚刚为新产品赢得了一个新客户。设计工作没有书面协议记录。通常的态度是,如果开发的产品能为外方所接受,就会起草并执行正式的生产协议。如果不成功,采购方将另寻他处。

从实际角度看,这种随意的做法往往是失败的。外国制造商没有报酬,因此设计项目往往被放在 "次要位置",制造商只有在有空闲时间时才会关注它。如果制造商是一家成功的公司,这种空闲时间可能很难找到。因此,大面积的延误是很常见的。此外,外国制造商的任务究竟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设计,通常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即使外国制造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了项目,最终的设计是否符合采购方的需求往往也不清楚。因此,除了最简单的产品外,其他任何产品都必须签订设计协议,规定明确的性能标准和具体的里程碑,以确保及时完成项目。

假设外国制造商确实设计出了最终产品并将其商业化。现在考虑一个基本问题:谁拥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请注意,制造商完全自费完成了所有工作,并未与外方签订具体的设计协议。虽然可能存在 "无固定期限 "协议,但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情况充其量也就是模棱两可。

现在,将这一考虑带入下一步。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你用来设计和生产小部件的外国制造商是一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制造商,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或向其他购买者销售同类产品。如果他们不熟悉您的产品类型,您很可能不会选择他们进行开发工作。外国制造商往往会在看到自己 "为您 "设计的产品后,决定生产自己使用的同类产品。既然它可以用自己的名字生产产品并赚取所有利润,为什么还要费力为你生产这种产品呢?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制造商该怎么办?您应该还记得,当时并没有签订生产或采购协议。这意味着您的产品的最终价格还没有通过合同确定下来。制造商所需要做的就是向采购方报出一个高得离谱的生产价格,如果该价格被接受,外国制造商就可以通过为假定的采购方生产产品而获得暴利。如果采购方拒绝这个价格,外国制造商就有了新产品用于自己的销售线。外国制造商不会亏损。

如果采购方拒绝接受与外国制造商合作所需的价格,比较谨慎的外国制造商会采取必要的额外步骤,以确保产品在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他们会注册商标、注册版权和注册外观设计专利,并在本国海关进行登记。这样,他们不仅为自己确保了产品,还防止了购买方转而找其他制造商设计和制造产品。

当采购方威胁要起诉时,外国制造商指出了显而易见的事实。采购方没有注册该产品的知识产权。没有与开发产品相关的书面合同。该产品完全是由外国制造商出资开发的,知识产权注册全部由外国制造商以自己的名义自费完成。然后,外国制造商说,"去起诉我们吧,在我们家乡的法院"。

我们的国际制造业律师见证了无数公司为节省产品开发费用和避免支付适当的产品开发协议费用而放弃其设计的所有权利。他们所做的就是赠送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外国制造商则乐于接受这份礼物。

中国的情况尤其如此。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政府认为,中国公司永远不可能开发出发展自身技术基础所需的研发专长,因此唯一的选择就是 "吸收 "外国技术。

所谓 "同化",不过是一种好听的说法:不花钱就能获得外国技术。

中国社科院(CASS)大约在十年前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明确阐述了中国的基本情况,该报告指出

  • 日本和韩国首先通过许可或购买外国技术来发展自己的工业基础。
  • 日本和韩国在合法获得技术后,其公司和技术人员投入了大量精力来掌握这些技术,以便将其商业化。日本在晶体管方面的工作就是一个例子。
  •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表明,日本每购买 1 美元的技术,就会在研发和商业化方面花费约 2.5 美元。韩国超过了日本,每购买 1 美元的技术就要花费 5 美元。
  • 日本和韩国的公司没有窃取外国技术,而是用真金白银买来的。此外,购买这些技术的是私营公司,而不是政府。这些资金的支出给这些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它们尽快将支出转化为适销对路的产品。

中国社科院报告称,中国的情况与此截然不同。这有两个根本区别:

  • 中国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合法获取外国技术所需的费用。与合法购买相比,中国公司更倾向于侵权行为。
  • 中国企业在获取外国技术的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在掌握所获技术所需的研发方面都投入甚少。正如许多中国评论员所说,在掌握技术之前,不可能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商业化工作。中国社科院的报告指出,中国企业每获得 1 美元的技术,在研发上的投入约为 78 美分,这说明了一个根本问题。这些工作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研发。相反,中国公司的大部分努力都花在了削弱先进技术上,使其适用于更原始的中国设备和制造技术。

中国社科院随后得出结论,短期内无法说服中国企业改变其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因此,中国企业永远无法独立开发先进产品所需的技术。

因此,您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社科院会建议中国企业增加合法购买和许可外国技术的预算。那你就错了。

这并非中国社科院的建议。相反,中国社科院建议中国企业放弃自主研发,转而致力于 "同化 "外国技术。所谓 "同化",是指在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外国技术。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报告随后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做到这一点:

  • 中国制造商从五家不同的外国制造商处窃取高铁发动机技术。

中国社科院以这两个项目为例,说明中国企业今后应如何开展工作。这两个项目采用了相同的技术。第一步是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第二步是规定长期付款,即早期转让技术,后期付款。第三步是说服外方教中方如何在商业环境中使用技术。第四步,也是最后一步,是在中方认为自己已经学到足够的知识,可以独立前进的那一天启动。当这一天到来时,中国公司将违反技术转让协议,拒绝支付更多款项,并直接违反技术转让协议生产产品。由于许多付款都被推到了很远的将来,中国公司以很大的折扣获得了技术并接受了培训。

我们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经常看到中国公司采取这种做法。这种同化外国技术的方法是中国的标准程序,每家希望向中国转让技术的外国公司都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同化。这是可以做到的,但需要采取积极的策略,将适当的文件与其他实用技术结合起来,其中许多技术已在上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