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你的中文合同写了什么吗?

如果你读完我们的博客后还不明白这一点,那你最好在前臂上纹上一句:“在中国合同中,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标准条款’。” 这一点对任何合同都适用。无论合同长短、重要与否,都一样。合同中的“通用条款”(或标准条款)部分几乎总是放在合同末尾——那时我们的脑子已经疲惫不堪——而精明(或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喜欢在这个地方插入或修改重要的合同条款。

一位潜在客户最近向我们发送了一份需要执行的合同。该合同同时包含中文和英文版本,这通常表明双方至少对中国合同法有所了解。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英文部分并未明确规定适用语言,但中文部分却非常明确地指出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对于中国方在境外无资产,或中国方不同意接受境外管辖及执行的合同而言,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因此,当中国方在境外无资产时,我们通常建议将中文作为合同的管辖语言,并将中国作为争议解决地,以确保我们的客户有机会执行合同。

在这份合同中,中文部分与英文部分存在显著差异。这些条款的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向我们发送合同的美国公司无法依据中文部分提出索赔,但若依据英文部分,本可提出索赔;然而,由于英文部分与合同中具有约束力的中文部分存在冲突,因此在中国法院无法得到执行。 本所向来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因为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中国法院只会依据合同的中文部分进行审理,这也是理所应当的。

利用看似双语合同的这一伎俩由来已久,我们至少见过十几次,而且不仅限于中国或中文合同。但要让这一伎俩得逞,英语方必须认为合同中的外语(在本案中即中文)与英文内容完全一致,甚至懒得去翻译。 非英语母语的外国方则打着对方仓促、无知、懒惰、吝啬、天真,或者以上所有因素的算盘。不幸的是,这种算盘往往能得逞。

此外,我们最近两次收到潜在客户发来的起草欠佳的保密协议(NDA),他们希望利用这些协议起诉制造商,指控其抄袭产品并抢夺客户。在这两起案件中,我们的中国诉讼律师都不得不发送以下邮件:

你的保密协议对你毫无帮助。它规定你的中国制造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但对制造商窃取你的设计或与你竞争却只字未提。 事实上,该协议明确规定,对于属于公共领域的任何内容,制造商可自由处置,而它无疑会辩称您的__________[产品]属于公共领域。此外,请注意制造商并未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因此该协议很可能对制造商不具约束力,而制造商提出这一抗辩的可能性更是极高。

您或许可以针对该制造商提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非合同)诉讼,但在许多方面,您现有的合同可能会对您提起此类诉讼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您打算起诉该制造商,我建议您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此案,但我怀疑您很难找到一家愿意以风险代理方式受理此案的优秀律所。

无论针对当前问题采取何种措施,对于任何新的中国订单,都应签订一份新合同。该新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应明确规定贵公司的制造商不得使用贵公司的设计、复制贵公司的产品或招揽贵公司的客户。

很抱歉,我们无法在这件事上给您更多鼓励。

在有人指责我们写这篇文章是为了说服与中国开展业务的人聘请一位合格且精通普通话的律师来协助处理中国合同之前,请允许我坦白承认这一点。我过去20年一直致力于学习中文,这绝非偶然。我以前说过,现在再重申一遍:我们见过的几乎所有未经专业协助起草的合同,对外国当事人而言都几乎毫无价值。 我知道这话听起来很重,但这就是事实。

如果你读完这段话后仍然不放心,至少可以把合同发给谷歌翻译。这意味着你需要下载微信里收到的PDF版合同,将其转换为Word格式,然后粘贴到谷歌翻译中。虽然这远不如请专业法律人士审核来得可靠,但至少能把中文部分翻译成英文,这样你就可以将其与双语合同中所谓的英文对应内容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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