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案件合并审理是一项亟需的程序性途径,它将使该国的商标体系更高效、更公平。涉及同一商标的申请、异议和撤销等案件通常不合并审理,给品牌方造成种种困扰。尽管《商标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合并审理,但这一问题依然存在。
让我们先通过有效整合商标行动来阐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假设您想注册商标ABC,该商标已在美国及其他国家用于您的商品多年。然而,五年前中国公司已在中国注册了ABC商标。但中国公司从未使用该商标,使其面临因未使用而被撤销(NUC)的风险。
你先于一月份针对中国公司的注册提交NUC请求。同日,你提交自己的ABC注册申请。 问题在于:虽然你的申请很可能获得相对快速的审查(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前的"火箭案卷"处理机制,最早可能四月就启动),但异议申请很可能要到八九月份才会被受理。这意味着当你的商标申请进入审查阶段时,中国公司的ABC注册商标仍将保持有效状态,从而阻碍你自己的申请。
在此情况下,将您的商标申请与不使用撤销请求合并处理是明智之举。 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不使用撤销请求成立并撤销中国公司的注册,则可继续审查贵公司的商标申请——此时无需考虑中国公司的注册状态,因其注册将因未实际使用而被撤销。反之,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不使用撤销请求,则会继续审查贵公司申请,并可能因中国公司享有在先权利而驳回该申请。
但现行制度并非如此运作,因此我们呼吁建立有效的途径来寻求商标行动的合并处理。在上述情境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几乎肯定会分别处理您的商标申请和国家统一代码请求(即使您要求合并),这实际上意味着您的商标申请将被驳回,若仍想注册商标则需重新提交申请。参见 《中国商标撤销:策略与时机》 以了解这些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以及为何合并诉讼的可能性会受到欢迎。
等等,你可能会想:为什么不先提交NUC申请,等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提交商标申请呢?问题在于,在此期间可能有人抢先提交了ABC的申请。由于你没有提交过先前的申请,对方的申请将享有在先权利。
设想这样一种可能的情形:若您针对中国公司注册的ABC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却未同时提交自身注册ABC商标的申请——因为您想观望异议程序的进展。 十月间,当你仍在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请求的答复时,某"中国公司"提交了ABC商标注册申请。此时该申请将排在中国公司原有注册之后。雪上加霜的是,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你资助的异议请求并撤销中国公司注册,受益方竟是"中国公司"而非你。 由于你成功申请了撤销,中国公司注册ABC商标的申请将获得批准。更糟糕的是,与原中国公司不同,中国公司的新注册至少三年内不会受到撤销申请的威胁——这还是假设他们实际未使用该商标的前提下。
或许中国公司与中华公司存在关联,正受其指使提交新申请注册ABC商标(若由中华公司自行申请,很可能无法获批)。又或许中国公司注意到有人针对中华公司的商标提交了异议申请,从而意识到该商标具有价值。 或许他们早已觊觎该商标,考虑到贵公司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商标,预判贵方可能试图撤销中国公司的商标权。当然也可能纯属巧合——中国公司恰在时机成熟时提交申请以图占便宜。无论如何, 关键在于,这为贵司注册ABC商标设置了新障碍。通过商标诉讼合并程序可有效解决此问题。
为避免纠纷,品牌方在等待针对阻碍性商标的诉讼裁决期间,通常会提交多份商标申请。此举确保其始终保持优先权。然而这种做法实属不必要的浪费。国家知识产权局若能允许商标申请与冲突商标的撤销诉讼合并处理(《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已允许此类合并),将更为合理。 此举实施简便,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考虑征收合并处理费以弥补申请费收入的损失。同时应允许商标申请人暂停其申请程序,以便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商标提起撤销诉讼——申请商标时往往难以预判哪些商标会成为注册障碍。
现行《商标法》的条款虽未达到我们建议的程度,但有效实施这些条款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与此同时,中国立法者应借当前《商标法》修订之机,扩大当事人合并诉讼的程序途径。此外,应确立明确的权利主张机制,而非依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对寻求对恶意行为者追责的当事人而言,鲜少带来积极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