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想在中国注册"Big Dork"商标,却因他人已持有"Big Work"商标而遭驳回。荒谬吗?欢迎来到中国商标法的奇特世界——在这里,商标局与法院对"近似混淆"商标的认定往往截然不同。更令人困惑的是,无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中国法院体系,都缺乏统一明确的判定标准。
话虽如此,经验丰富的从业者都清楚,CTMO审查员通常比中国法官更为严格。
中国商标局审查员常因经验不足且面临快速处理申请的压力,往往机械地遵循固定流程,频繁作出驳回决定。由于中国商标审查员并非英语母语者,其评估主要依赖外观、发音和含义等表层相似性。这种机械化的审查方式,可能导致表面看似相似的英文商标出现荒谬的驳回结果。
例如,"Big Work"和"Big Dork"在CTMO眼中很可能被视为容易混淆的相似品牌名称,尽管没有一个英语母语者会将二者混淆。事实上,CTMO很可能会认为"Work Big"和"Big Dork"构成混淆性相似。 从宏观层面看,原因显而易见:词语顺序被颠倒,且仅有一个字母不同,其余部分完全相同。
中国商标局对英文商标的简单粗暴处理方式,或许可以这样解释:许多中国消费者英语水平有限,确实可能认为"Work Big"和"Big Dork"这两个品牌出自同一家公司。但这个理由经不起推敲,因为商标局审查员对图标(不涉及任何特定语言)也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
商标复审与裁定委员会(TRAB)负责审理商标驳回的上诉案件,其对"易混淆相似性"标准的判定更为客观合理。但该机构同样面临工作量超负荷与人手不足的困境,其维持荒谬商标局决定的频率远超预期。 因此现实中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现有注册商标"Work Big"会阻碍"Big Dork"的申请。
尽管TRAB采取了更合理的处理方式,但其裁决缺乏一致性,导致法律救济途径难以预测。
与此同时,中国法院系统几乎肯定不会认定"Big Dork"商标侵犯了"Work Big"注册商标。后者所有者既无法获得禁令或赔偿,也很难在海关采取任何行动。坦率地说,他们可能根本不会想到采取行动,因为这两个商标差异实在太大。
注册与执法之间的脱节,为"Big Dork"这类品牌制造了令人困扰的灰色地带。它们虽无法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却也无法因侵权被起诉。这种法律上的悬而未决意味着它们可以无惧侵权诉讼地使用该商标,却缺乏阻止他人仿冒或擅自使用的法律手段。它们缺乏阻止仿冒或擅自使用的法律手段。
对于"Big Dork"品牌所有者而言,这种做法是否可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中国市场的经营目标。若其仅需在中国生产商品,并确保产品不会因涉嫌商标侵权在海关被扣押,则应能获得合理保障。 但这并非理想方案,因为商标局的决定不具约束力。若数年后商标抢注者提交申请,碰上审查标准宽松的审查员,该抢注者仍可能最终获得注册。最佳决策是选用能在中国确保注册成功的商标——无论是通过申诉推翻商标局的驳回决定,还是另选新商标。防患于未然总比事后补救更稳妥。
如果他们打算在中国销售商品,就必须另寻商标,因为可以肯定会有其他人抄袭"Big Dork"这个品牌名称,而他们对此束手无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