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国商标作为优先事项

我不太喜欢在中国提交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在某些情况下,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当它们不起作用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商标注册程序就会比提交国内申请花费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费用。参见《中国商标》。在中国而非马德里注册。

在中国申请优先权则是另一回事。作为邓小平领导下开始的知识产权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中国于 1984 年加入了《巴黎公约》。根据该公约,如果你在一个巴黎公约国提交了商标申请,然后在原始申请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又在另一个巴黎公约国提交了优先权申请,那么你就可以将第一个申请日期作为你后续申请的日期。例如,如果您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在美国提交了商标申请,那么您可以在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前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服务提交商标申请,并且仍然可以将 2017 年 5 月 1 日作为您在中国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日期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签署国,因此该公约具有广泛的影响。优先权申请在申请在先的国家尤为重要,其中最著名的是中国,因为在中国,合法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不怀好意的商标抢注者之间往往会在商标局展开一场真正的竞争。

优先权申请是中国商标保护的一个有用工具,但对它有几个常见的误解。首先,优先权申请不会提高你的注册几率。在中国,优先权申请的唯一作用是确定一个较早的申请日期。以优先权为基础提交的申请被视为国家申请,一旦提交,就会经历与其他国家申请相同的审查程序。换句话说,如果你优先申请的品牌名称或徽标已被他人在中国注册为商标,那么你将无法在中国成功注册你的品牌名称或徽标。

其次,优先申请并不是在中国申请的唯一选择。有时,客户会在收到通知后匆忙联系我们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因为他们的商标在优先权申请窗口关闭前只有几天的时间,并认为一旦窗口关闭,他们将根本无法在中国提交商标申请。但事实并非如此。优先权窗口关闭的唯一影响是你不能要求更早的申请日期。回到前面的例子,如果你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在美国提交了商标申请,然后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之后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服务提交了申请,那么在中国的视为申请日期就是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期。优先权申请改变的是视为申请日期,而非其他。

关于优先权申请的另一个要点是,优先权申请仅限于与原始申请相同的商品/服务。因此,优先权申请类似于马德里议定书申请,通常不适合在中国申请。但如果申请只涉及范围较小的明确说明的商品/服务,而这些商品/服务又是你在中国唯一需要保护的商品/服务,那么优先权申请就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优先权申请不能用于涵盖所有商品/服务的 "星巴克战略"。但是,如果你用它来建立一个滩头阵地,并涵盖最重要的商品/服务,通常就能阻止第一波的抢注者。

由于美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往往与中国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大相径庭,因此我通常建议对在这两个国家申请商标感兴趣的公司同时提交申请,而不考虑优先权问题。但对于那些先在美国(或其他国家)申请,后来才意识到应该在中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客户来说,优先权申请可能是最理想的选择。优先权申请不止一次地决定了中国商标注册的成败,也决定了中国商标注册是否会被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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