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工智能和版权

人工智能可以拥有版权吗?

随着技术进步导致的场景远远超出了我们当前大多数版权判例的制定者的想象,这个问题已经浮出水面。中国不允许非人类拥有版权,但人工智能能力的提高可能会刺激法律思维的改变。

根据《版权法》,"作品的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被视为作品的作者。然而,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支持计算机系统可被视为版权意义上的作者。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深圳腾讯诉上海英讯案中,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腾讯人工智能软件 Dreamwriter 撰写的一篇文章是否享有版权保护。法院认为其享有版权,但版权归属于 Dreamwriter 的开发者,而非 Dreamwriter 本身。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创作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置、模板和语料库风格选择等方面的安排和选择,是与文章的具体表达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这些智力活动是由软件开发人员进行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区分了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生成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和在人类实质性干预和/或指导下生成的作品("人工智能辅助")。就人工智能辅助作品而言,人工智能可以说只是人类使用的一种工具。在这些情况下,将版权归属于人类是符合现行版权法的,就像艺术家拥有用画笔创作的肖像或用吉他录制的歌曲的版权一样。腾讯案例中的情形属于人工智能辅助,Dreamwriter 是工具。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非人为著作权

如上所述,无论作品是人工智能生成的还是人工智能辅助的,中国现行版权法都没有规定非人类拥有版权。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必须默认由人类拥有。虽然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未来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可能构成作品,但这些作品可能因缺乏人类作者而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这种方法符合版权法的长期原则。然而,至少从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的角度来看,以及可能从希望该产业成为增长动力的政府当局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不理想的结果。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越来越多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从而难以实现货币化,甚至不可能实现货币化。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版权法是可以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周波认为,采用这种变革可能只是时间问题。周波认为,"人工智能尚未发展到真正摆脱人类参与生成相关产品的水平"。然而

至于人工智能在没有任何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产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我们必须耐心地关注技术的进步。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

这并不是说中国将来会承认计算机系统是版权所有者。更有可能的结果是扩展作者概念,允许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底层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就像人工智能辅助作品一样。这并不标志着与传统版权框架的彻底背离。无论人工智能实现了何种程度的自主,其产出仍将追溯到人类智慧,无论时间多么遥远。

总之,我们最终可能会看到某种形式的人工智能版权所有权得到承认,但其方式是为某些人类提供权利。当然,如果人工智能得到充分发展,Dreamwriter 的后代可能会开始在法庭上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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