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工智能与版权

人工智能可以拥有著作权吗?

随着技术进步催生出远超当前版权法主要制定者想象的情形,这一问题已日益凸显。中国法律不允许非人类主体享有著作权,但人工智能能力的不断提升可能会推动法律思维的转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是指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被视为作品的作者。然而,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支持将计算机系统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的主张。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深圳腾讯诉上海英讯”一案中,南山区人民法院审议了腾讯人工智能软件“Dreamwriter”撰写的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法院认定该文章应受版权保护,且版权归属于“Dreamwriter”的开发者,而非“Dreamwriter”本身。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创作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置、模板及语料库风格选择方面的安排和选择,是与文章具体表达形式直接相关的智力活动。”这些智力活动是由软件开发者完成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无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生成的作品(“AI生成”),另一类是在人类实质性干预和/或指导下生成的作品(“AI辅助”)。 就AI辅助作品而言,人工智能可以说仅仅是人类使用的一种工具。将著作权归属于参与此类创作的人类,这与现行著作权法是一致的,正如艺术家拥有用画笔创作的肖像画或用吉他录制的歌曲的著作权一样。腾讯案中的情形属于AI辅助范畴,其中Dreamwriter充当了工具的角色。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未规定非人类可以享有著作权

如上所述,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非人类可以享有著作权,无论该作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还是由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话虽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必然默认归人类所有。虽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未来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能构成作品,但由于缺乏人类作者,这些作品可能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这种做法符合版权法的一贯原则。然而,它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想的结果——至少从开发人工智能的公司以及希望该行业成为经济增长动力的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是如此。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从而使其难以(甚至不可能)实现商业化。鉴于这种情况,如果对版权法进行重新审视,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周博表示,此类变革的实施可能只是时间问题。周博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尚未达到在生成相关产品时真正无需人工干预的水平。”不过,

至于那些未经任何人为干预、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我们必须耐心关注技术发展的进展。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

这并非意味着未来中国会将计算机系统认定为著作权人。更可能的情况是,“作者”的概念将得到扩展,从而允许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底层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这与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的情况相同。这并不意味着会与传统的著作权框架产生根本性的背离。无论人工智能达到何种程度的自主性,其产出仍可追溯至人类智慧,无论时间间隔有多遥远。

总而言之,我们最终可能会看到某种形式的人工智能著作权得到承认,但这种承认的方式将赋予特定人类相应的权利。当然,如果人工智能发展得足够成熟,Dreamwriter的“后代”或许会聘请律师,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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