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行业似乎每周都会爆出一桩新的商标侵权案,我经常以那些涉嫌侵权的大麻公司为例,说明在选择或管理品牌时哪些做法是绝对要避免的。但这一次,涉事的大麻公司——Green Thumb Industries Inc.——似乎在这场纠纷中占据了上风。
在本案中,Edible Arrangements LLC(持有包括“SWIZZLE BANANAS”、“FUN IN THE SUN-TINI”、“BOOTASTIC BOUQUET”以及与本案最相关的“EDIBLE ARRANGEMENTS”在内的多项联邦商标注册)指控Green Thumb Industries Inc.的“INCREDIBLES”商标侵犯了其“EDIBLE ARRANGEMENTS”商标。请参见下方的两个商标:
据Edible Arrangements称,“被告使用‘Incredibles’这一名称与Edible的‘Edible’商标极为相似。”他们列举的相似之处包括:两项商标均使用小写字母、等宽间距,并采用原色书写以突出“edible”一词。
这些指控颇具趣味,在我看来,Edible Arrangements 要想证明这两个商标在外观上存在易混淆的相似性,恐怕将面临一场艰苦的斗争(暂且不论这两个商标实际上并未使用原色,因为绿色属于二次色)。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与另一个商标过于相似,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这一概念,即某商标与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以至于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这一判断是通过综合考量若干因素来进行的,这些因素被称为“杜邦因素” :
- 商标在整体外观、发音、内涵及商业印象方面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 申请及注册中所述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 已建立且可能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性或差异性;
- 销售的条件及对象,即“冲动型”购买与谨慎、成熟的购买行为;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以及
- 申请人与先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同意协议。
在为您的企业选用商标时,鉴于现有类似商标的注册情况,您在判断商标申请的可行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这些因素对于评估“Edible Arrangements”针对“INCREDIBLES”商标所有人的主张的力度也颇有裨益。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两个商标在外观、发音、内涵或商业印象方面并不十分相似。 此外,争议商品(大麻制品与“可食用花篮”)之间关联性并不强。据Green Thumb Industries发言人称:“即使那些曾大口享用过我们美味的‘超人’Mile High薄荷棒的人,也不会将预切水果花篮配送业务与大麻食品品牌混为一谈。”
Edible Arrangements声称,该公司已将其业务扩展至零售店销售CBD产品,因此大麻业务属于其自然扩展的范畴。但大麻消费者眼光独到,他们似乎不太可能相信自己购买的大麻产品源自“预切水果花束配送业务”。
在诉状中,Edible Arrangements指控Green Thumb Industries违反了联邦法律和伊利诺伊州法律,包括违反伊利诺伊州普通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定、违反伊利诺伊州法律中的欺骗性商业行为规定,以及侵犯联邦和州商标及服务标志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和颁发禁令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Edible Arrangements 还主张 Green Thumb Industries 不应拥有销售大麻食品的自有商标,因为根据联邦《受控物质法》,此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属于非法行为。我们此前显然已讨论过大麻企业在保护其商标方面所面临的挑战。
我们将持续关注,看看我们对本案胜诉可能性的预测是否准确,还是说整起案件最终会像以往许多大麻相关商标纠纷那样以和解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