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我发表了本文的第一部分,内容不出所料地聚焦于大麻CBD电子烟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正日益严峻。此后局势——同样毫不意外地——进一步恶化。让我们直奔主题,看看当前发生了什么。
首先,加利福尼亚州近期提出一项法案(AB-45),拟全面禁止所有可吸食大麻产品,包括电子烟。该法案已引发强烈反对,我认为若保留这些条款,法案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但假设法案最终通过,加州将加入日益增多的州行列,以不同形式禁止可吸食大麻或大麻衍生电子烟产品。
其次,自本系列首篇文章发布以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又发出了一封警告信,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对电子烟产品的指控如下:
此外,该电子烟产品尤其令监管机构担忧,因为口服吸入产品中的成分及潜在杂质可能引发喉痉挛和支气管痉挛,并对上下呼吸道组织产生毒性作用。那些旨在对呼吸系统产生局部作用的吸入产品也可能被吸收,进而引发不良全身效应,例如心率加快或血压升高。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这些声明似乎反映出其对CBD电子烟产品的日益不满。尽管FDA并未像对待含CBD食品那样对电子烟采取强硬立场,但我们已多次看到该机构在书面信函中对大麻电子烟产品提出质疑。
最后,也是目前最关键的,是《防止香烟非法流通法案》(PACT Act)的最新修订。该法案作为联邦法律已存在多年,近期针对电子烟产品进行了修订。其核心要求是:销售和运输香烟的个人必须完成特定的州/联邦注册与申报程序,并对B2C卖家施加了额外要求。
2020年12月国会支出法案中附加的《PACT法案》修正案,将电子烟草递送系统(ENDS)纳入该法案监管范围。该术语定义广泛,实质上涵盖任何可供使用者吸入物质的电子设备,以及此类设备的组件、液体或零部件。 这项要求范围之广令人瞠目,将众多不同类型的CBD电子烟产品及配件纳入《PACT法案》监管范围,要求采取各种不同的合规措施。
但更严重的问题在于,那些本可遵守《PACT法案》的企业可能被实质性地阻止履行合规义务。美国邮政局近期提出的拟议规则明确规定,除非符合少数几项严格限定的例外情形,否则电子烟设备不得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而这些例外通常需要提交申请并满足其他合规要求。 因此,即便企业能够满足《PACT法案》的要求,也可能无法寄送产品(违反这些规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更糟糕的是,主要私营快递公司似乎也已宣布拒绝承运电子烟产品。
大麻CBD电子烟企业及可吸食大麻产品的商业机遇正日益收窄。敬请持续关注Canna Law Blog 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