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州大麻持证者在《医用与成人用大麻监管及安全法案》(MAUCRSA)框架下可为与不可为之事,我常被问及诸多问题。尽管加州大麻产业存在诸多争议,但持证经营后该州实则对商业相当友好。例如允许垂直整合经营,且无许可证配额限制,全年均可申请。 我们允许大麻配送应用程序运营,同时加州依据地方法规批准设立消费休闲室。
那么下一步是什么?目前加利福尼亚州也计划尝试允许跨州大麻协议,类似于俄勒冈州2019年通过的参议院第582号法案。在加州,正在讨论的提案是SB 1326号法案。
州际大麻协议
根据AB 1326法案:
《马萨诸塞州大麻管制与销售法案》明确规定,其条款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许可持照人运输或分销大麻或大麻制品至本州境外,或促使他人进行此类运输或分销,除非获得联邦法律授权。 本法案将对上述禁令作出例外规定,授权州长与其他州签订协议,允许在该州法律下持证实体与依据《马萨诸塞州大麻管制与安全法案》持证实体之间开展医用或成人娱乐用商业大麻活动(或两者兼有),前提是该商业大麻活动符合其他州法律规定且须取得该州许可。
州际大麻协议如何运作
有趣的是,这些州际大麻协议将由各州之间签订,而非持照人之间。持照人仍需相互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跨州边界的大麻实际进出口与分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即可与其他州州长签订此类州际协议:
- 商业大麻活动在缔约国法律下属合法范畴,并须取得相应许可。
- 关于大麻或大麻产品的州际运输,本协议禁止下列两种行为:(a) 以任何未获缔约州法律及[加利福尼亚州大麻管制局]法规双重授权的方式运输大麻及大麻产品;(b) 通过未授权此类运输的美国各州、地区、联邦、领地或属地的管辖区域运输大麻及大麻产品。
缔约国
各州之间的州际协议要求缔约州同意其大麻许可证持有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公共卫生与安全、追踪溯源、检测检验、包装标识以及掺假和误标大麻的规定。缔约州还必须实施"在缔约州境内对广告、营销、标识或销售施加的限制,其标准应达到或超过加州的相关限制"。同时,加州所有税费均适用。 有关加州近期大麻税制改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此处。
外国被许可人
所谓“外州持证人”是指在大麻业务方面持有加州以外其他州颁发的许可证且注册于该州的企业。外州持证人不得在加州从事商业大麻活动,除非持有加州州级许可证;亦不得在未取得地方管辖区域颁发的许可证、许可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区域内开展商业大麻活动。 因此,若外国持牌人试图在允许商业大麻活动的加州城市或县开展业务,同样将面临加州地方管控问题带来的困扰。
问题在于
虽然让持照者从圣地亚哥一路将大麻运送到华盛顿州贝灵汉市确实令人惊叹,但这里存在一个重大障碍——联邦政府。除非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发生,否则SB 1326法案根本无法奏效:
- 联邦法律修订允许授权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跨州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转移,即实现合法化。(近期联邦层面已着手推动跨州转移合法化,即便在联邦大麻禁令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亦然。)
- 联邦法律已颁布,明确禁止动用联邦资金阻止经授权的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跨州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转移。
- 司法部发布意见或备忘录,允许或容忍经授权的商业大麻企业之间进行跨州大麻或大麻产品的转移。
- 总检察长通过该程序发布书面意见……经审查联邦司法裁决及行政措施后认定,实施跨州大麻协议不会给加利福尼亚州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第四点颇为耐人寻味。简而言之,若加州总检察长发布法律意见,认定跨州大麻协议不会使加州面临联邦政府提起诉讼或实施逮捕起诉的风险,那么这些协议便能生效。尚不确定加州总检察长办公室是否会如此冒险表态,但若政治环境成熟,其或将采取行动。
该法案目前正在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接受悬案听证。虽然其通过的可能性或许不大,但该法案能被提上议程审议,对行业成熟发展而言实属重大进步。
请持续关注我们对州际大麻协议的动态追踪。与此同时,建议您查阅以下相关文章——特别是若您对出口制度的合宪性存疑,或关注AB 1326法案最终通过后涉及的联邦同意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