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产品(包括CBD)在加利福尼亚州终于合法了

许多人忽视或根本不愿相信这样一个事实:直到最近,在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生产、分销和销售方面——尤其是食品、饮料、膳食补充剂、动物产品和化妆品中的大麻CBD——加利福尼亚州还算得上是个“坏角色”。然而,随着AB-45法案已先后获得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一旦纽森州长不可避免地将其签署为法律,这一切都将发生改变。

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加利福尼亚州与大麻二酚(CBD)之间爱恨交织的关系。2018年7月,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CDPH)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FAQ),表明CBD口服产品属于非法,这一立场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当时的立场一致(点击此处查看我们对这些常见问题解答的分析)————加利福尼亚州基本上认为,凡是含有工业大麻CBD的人用或动物用产品,均属于不当“掺假”。在随后的几年里,CDPH共发出13份违规通知、7份自愿销毁监管函以及9份扣押令——但始终未制定任何实质性法规。 地方公共卫生部门也在积极开展执法工作。2019年,加利福尼亚州曾尝试通过AB-228法案以将CBD合法化,但未获通过。去年,该州又尝试通过AB-2827和AB-2028法案,这两项法案均旨在将CBD合法化但同样未能通过最终,在2020年底,AB-45法案正式出台。

与之前的法案一样,AB-45的目标是让多种CBD产品“合法化”。AB-45借鉴了AB-228中的许多理念,但同时也增加了一些内容——尽管这些内容旨在就此前立法尝试中明显存在争议的方面达成妥协,但肯定会引起业内部分人士的不满(例如禁止所有可吸食的大麻产品,包括电子烟)。以下是AB-45的一些主要亮点:

  1. AB-45 明确规定,DCC 应制定相关法规,允许工业大麻来源的 CBD 进入州政府许可的大麻供应链,其中包括允许持有州政府许可证的零售商销售独立的工业大麻来源 CBD 产品(目前他们尚不被允许这样做,但似乎所有人都——连老妈都——在违反这一源自 BCC/CDPH 的过时政策);
  2. 食品与农业部和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将成为负责监管大麻种植、生产、分销以及大麻工业产品销售的主要机构(而非加州控制委员会(DCC))。加州公共卫生部将负责制定针对工业大麻制造商、分销商、实验室和零售商的许可与注册制度;
  3. 大麻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不得在其任何广告、营销甚至产品标签中包含“……任何关于食用含有工业大麻或大麻素、工业大麻提取物或衍生物的产品对健康的影响,且在任何特定方面均不属实、并违反本部分规定的健康相关声明。” “与健康相关的声明”是指“与健康有关的声明,包括具有治疗或疗效性质的声明,该声明明确或暗示地表明食用工业大麻或工业大麻产品与健康益处或对健康的影响之间存在关联”。
  4. 工业大麻不得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中,除非制造商能证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 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中的大麻植物所有部位均来自拥有成熟且经批准的工业大麻计划的州或国家,该计划通过食品安全计划或同等标准对大麻进行检验或监管,以确保其供人类或动物食用时的安全性;以及 (2) 工业大麻种植者或生产者信誉良好,并遵守原产地州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大麻制造商”指以下任一情形:(1) 从大麻生物质中提取大麻素的加工商;(2) 为生产最终形态产品而购买工业大麻粗提取物的加工商(其中,“最终形态产品”指用于零售的产品)。
  6. 大麻检测实验室不得与接受检测的实体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不得与在本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种植、加工、分销、配发或销售大麻原料产品的设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且除作为持牌大麻检测实验室外,不得持有其他商业大麻许可证。
  7. 工业大麻产品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销售:(1) 拥有由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分析证书,该证书须同时确认以下两点
    (a) 工业大麻粗提取物在最终形态下,其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得超过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在法规中规定的允许值;或者,最终形态产品中所含工业大麻提取物的质量,其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得超过0.3%。
    (b) 已对该工业大麻产品进行了检测,以确认其是否含有产品标签或相关广告中标明的任何大麻衍生物;且 (2) 该工业大麻产品系采用符合《2018年农业法案》及加利福尼亚州关于大麻种植的相应州法律种植的工业大麻生产而成。
  8. 工业大麻不得添加或用于以下任何产品中:医疗器械、处方药、任何含有尼古丁或烟草的产品,以及酒精饮料(顺便提一下,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有权扩展此清单,并且如果他们认为某些工业大麻产品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也有权对购买此类产品的顾客设定年龄限制)。
  9. 禁止生产或销售可吸入产品,除非其唯一目的是在其他州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该禁令将在“……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针对可吸入产品征收税款的法案,并明确立法机构旨在满足本节规定的要求之日”起失效并被废除。当立法机构通过此类税收法案后,若可吸入产品不含特定添加剂且符合州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则可向21岁以上人群销售。
  10. AB-45 考虑并允许生产面向宠物的工业大麻产品,同时也允许从其他州进口大麻原料提取物。
  11. 今后,对于用于生产工业大麻产品的本州及外州原生大麻提取物,在最终成品上市销售前,都将有详细的检测要求,因此请密切关注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发布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将出台广告和营销要求,其中部分规定与该州现行经许可的商业大麻法律法规相似。

AB-45法案的通过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将不再是CBD领域的“恐龙”。希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能注意到这一点,并启动自身的规则制定程序,最终在依托《2018年农业法案》的联邦框架内,对工业大麻CBD产品的生产、分销和销售作出规范。 不过,加利福尼亚州的下一步是让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启动相关法规制定工作(很可能采取紧急程序),以使该州的大麻CBD计划付诸实施。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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