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麻产品(包括CBD)在加州终于合法化

许多人忽视或不愿承认这样一个事实:直到最近,加利福尼亚州在工业大麻衍生产品的生产、分销和销售方面仍扮演着某种反派角色——这些产品包括食品、饮料、膳食补充剂、动物产品及化妆品中的大麻CBD成分。然而,随着AB-45法案已先后通过参议院和众议院审议,一旦纽森州长最终签署使其成为法律,这一切都将迎来转机。

加州与工业大麻CBD爱恨交织的历史值得简述。 2018年7月,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在其官网发布常见问题解答,明确将CBD口服产品定性为非法——该立场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现行政策一致(详见我们对该FAQ分析)加州实质上认定,凡含工业大麻CBD的人类及动物食用产品均属不当"掺假"。 此后数年间,CDPH共发出13份违规通知、7份自愿销毁监管函及9份禁运令——却始终未出台任何实质性法规。 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同样积极参与执法。2019年加州曾试图通过AB-228法案以实现CBD合法化,但未获成功。去年又先后尝试AB-2827和AB-2028法案,均以CBD合法化为目标最终均告失败。直至2020年末,AB-45法案才姗姗来迟。

与之前的法案类似,AB-45法案的目标是"合法化"多种CBD产品。该法案借鉴了AB-228法案的诸多概念,但新增了若干条款——这些条款虽旨在化解先前立法尝试中引发争议的争议点,却必然会激怒行业内部分人士(例如全面禁止可吸食大麻产品,包括电子烟)。以下是AB-45法案的主要亮点:

  1. AB-45法案明确要求大麻管制委员会(DCC)制定法规,允许工业大麻提取的CBD进入州许可的大麻供应链体系。这包括允许持有州许可的零售商销售独立的工业大麻CBD产品(目前他们被禁止这样做,但似乎所有人都公然违反了这项源自州大麻管制委员会/加州公共卫生部(BCC/CDPH)的政策遗留条款)。
  2. 食品与农业部及加州公共卫生部将成为监管工业大麻种植、生产、分销及销售的主要机构(而非大麻管制委员会)。加州公共卫生部将负责建立工业大麻制造商、分销商、实验室及零售商的许可与注册制度;
  3. 工业大麻产品的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不得在其任何广告、营销材料甚至产品标签中包含“……任何关于食用含工业大麻或大麻素、工业大麻提取物或衍生物的产品对健康影响的虚假健康声明,此类声明违反本部分规定”。 "健康相关声明"指"与健康相关的陈述,包括具有治疗或疗效性质的声明,无论明示或暗示,均暗示工业大麻或工业大麻产品的消费与健康益处或健康影响之间存在关联"。
  4. 工业大麻不得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产品,除非制造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 用于膳食补充剂或食品的工业大麻所有部位均源自设有经批准的工业大麻计划的州或国家,该计划通过食品安全项目或等效标准对大麻进行检验或监管,以确保人类或动物食用安全;以及(2) 工业大麻种植者或生产者信誉良好,且遵守原产地州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大麻制造商”指以下任一主体:(1) 从大麻生物质中提取大麻素的加工商;(2) 为制造最终形态产品(最终形态产品指零售销售的产品)而采购工业大麻原料提取物的加工商。
  6. 大麻检测实验室不得对受检实体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不得对在本州或其他辖区内从事大麻原料种植、加工、分销、配发或销售的设施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且除作为持证大麻检测实验室外,不得持有其他商业大麻许可证。
  7. 工业大麻产品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销售:(1) 持有独立检测实验室出具的分析证书,该证书须同时确认以下两项
    (a) 工业大麻粗提取物在最终形态下,其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得超过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法规规定的允许值;或最终形态产品中所用工业大麻提取物的质量,其四氢大麻酚(THC)浓度不得超过0.3%。
    (b) 工业大麻产品已针对产品标签或相关广告中标识的任何大麻衍生物进行检测;且(2)该工业大麻产品源自符合《2018年农业法案》及加利福尼亚州相关大麻种植法规种植的工业大麻。
  8. 工业大麻不得用于以下产品的添加或制备:医疗器械、处方药物、任何含尼古丁或烟草的产品,以及酒精饮料(顺便说一句,加州公共卫生部有权扩展此清单,若认为存在危害公共健康与安全的风险,他们亦可对特定工业大麻产品的购买实施顾客年龄限制)。
  9. 禁止生产或销售可吸入产品,除非其唯一目的是在其他州销售。值得注意的是,该禁令将在"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对可吸入产品征税的法案并声明立法机构意图履行本节要求之日"失效并被废除。 当立法机构通过此类税收法案后,若吸入式产品不含特定添加剂且符合其他州级要求,则可向21岁以上人群销售。
  10. AB-45法案考虑并允许生产用于宠物的工业大麻产品,同时允许进口州外大麻提取物原料。
  11. 在工业大麻产品最终形态上市前,用于生产该类产品的州内及州外大麻提取物均须满足详细检测要求,请密切关注加州公共卫生部(CDPH)的相关法规。同时还将出台广告与营销规范,其中部分条款与现行州许可商业大麻法规已存在相似之处。

AB-45法案的通过意义重大,这意味着加州将不再是CBD领域的落后者。希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能注意到这一点,启动自身的法规制定程序,最终在联邦框架下规范大麻CBD产品的生产、分销和销售,该框架应基于2018年《农业法案》建立。 加州下一步需由加州公共卫生部启动法规制定程序(可能采取紧急立法),以使本州大麻CBD项目真正落地。敬请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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