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幻剂在宗教中的历史悠久而神秘,可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史前时代。尽管这些习俗的确切起源已难以考证,但考古证据表明,蘑菇、DMT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在宗教仪式和典礼中的使用历史至少已有6000年。
20世纪,诸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条约将其中许多宗教实践定为非法。 旨在实施与这些条约类似限制的国内法律——例如美国的《受控物质法》(CSA)——将致幻剂与海洛因等危险物质归入同一大类,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宗教实践。
因此,你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受控物质法》(CSA)中其实存在大量针对宗教用途药物使用的法律豁免条款。本文将探讨《受控物质法》中宗教豁免条款的发展历程。
CSA与致幻剂
1970年,正值反战运动和嬉皮士运动如火如荼之际,理查德·尼克松签署了《受控物质法》。当时,联邦政府认为致幻物质极其危险。这些物质很快就被列入了《受控物质法》的第一类——换句话说,就是被列入了政府认为最危险的物质名单。
该列表包括以下致幻植物和化学物质:
- 裸盖菇素:某些蘑菇中含有的致幻物质
- 佩约特:一种含有麦斯卡林(一种强效致幻物质)的小型仙人掌
- 伊博加因:一种存在于非洲灌木“伊博加”中的致幻化学物质
- 二甲基色胺(DMT):一种天然存在于绿仙人掌(Psychotria Viridis)中的物质,也是阿亚瓦斯卡的主要成分之一
《附表一物质条例》
将其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具有重要意义,原因有以下几点。根据《受控物质法》及其后续法规,第一类受控物质:
- 具有很高的滥用风险
- 在美国,这些产品不得用于医疗治疗
- 缺乏在医疗监督下使用的安全性认可
仅供参考,第一类管制药物还包括海洛因和麦角酸二乙胺(LSD)。列入《管制物质法》(CSA)较低类别管制的药物,如鸦片、可卡因、冰毒、芬太尼和合成代谢类固醇,被认为比致幻剂危害较小且具有更高的医疗价值。
一种药物被列入第一类管制药物清单的后果是,与《受控物质法》(CSA)中较低类别的药物相比,对其进行研究或使其流通要困难得多,而后者通常可由医生给药或开具处方。
《受控物质法》中关于佩约特仙人掌的豁免条款
1981年12月22日,助理司法部长西奥多·B·奥尔森向美国缉毒局(DEA)发布了致缉毒局首席法律顾问的《备忘录意见》——即“奥尔森备忘录”。
《奥尔森备忘录》讨论了在《受控物质法》(CSA)颁布之前,政府曾试图为在宗教仪式中使用佩约特的“美洲原住民教会”(NAC)提供豁免,使其免受佩约特禁令的约束。在《受控物质法》正式生效后不久,麻醉品和危险药物管理局便颁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其中包括针对佩约特的豁免条款(“佩约特条例”)。
根据《佩约特条例》,将佩约特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北美印第安人教会(NAC)合法宗教仪式中的使用。因此,北美印第安人教会成员不受这些条例的约束——但任何向北美印第安人教会生产或分销佩约特的人士,必须每年进行登记,并持续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要求。
《奥尔森备忘录》的主要焦点在于确定该法规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条款”和“政教分离条款”的规定。宗教自由条款禁止政府通过任何阻碍个人践行宗教信仰的法律。政教分离条款要求法律必须:
- 具有世俗目的
- 其主要影响既不促进也不阻碍宗教
- 防止政府与宗教过度纠缠
尽管起草者认为,北美印第安人教会(NAC)使用佩约特是其宗教的核心特征,但他们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禁止使用佩约特是否是防止NAC成员受到伤害、并促使其他人遵守法律的最有效手段。
在考虑《佩约特条例》是否违反“建立条款”时,这些因素使决策变得复杂。因此,《奥尔森备忘录》未能最终确定全国印第安人大会(NAC)成员在宗教仪式中使用佩约特是否享有“自由行使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最终,《奥尔森备忘录》得出结论:政府可以采取行动保护北美印第安人协会(NAC)使用佩约特的行为,而不会违反《建立条款》。该备忘录还指出,虽然这一豁免不能仅限于北美印第安人协会,但其他关于宗教用途使用佩约特的主张也不太可能获得豁免,因为起草者认为并不存在此类其他团体。
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处
《佩约特条例》规定,佩约特的使用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包括各州的法律。并非所有州都对非法使用佩约特给予豁免,这导致了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处诉史密斯案”(494 U.S. 872)。
在此案中,两名俄勒冈州男子因使用佩约特(该物质在该州属非法)而被解雇,并被拒绝发放失业救济金。经过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轮审理,以及随后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为澄清俄勒冈州法律是否确实禁止佩约特而进行的审理后,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史密斯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俄勒冈州的刑法在适用于这两名男子时,是否违反了“自由信教条款”。最高法院认定并未违反。法院将俄勒冈州的法律定性为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中立法律,这意味着该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甚至包括小型宗教团体。
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
本质上,最高法院在“史密斯案”中的裁决意味着,那些违反一小部分人宗教习俗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并不一定违反《第一修正案》。该案让那些希望能够对侵犯自身宗教自由的此类法律提出挑战的宗教团体感到警觉。
因此,国会通过了名称恰如其分的《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该法案旨在恢复此前用于评估政府行为是否通过适用普遍适用的法律对宗教团体造成实质性负担的标准。尽管《宗教自由恢复法案》并未明确针对佩约特使用者或北美印第安人教会(NAC),但该法案后来为在宗教活动中使用致幻剂提供了广泛支持。
1994年《美洲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修正案》
1994年10月,国会通过了《1994年美洲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案修正案》,亦称《1994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援引“史密斯案”作为其依据,规定:
- NAC成员可出于正当的仪式目的,合法使用、持有和运输佩约特。
-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不得禁止NAC成员参加这些仪式。
尽管如此,1994年的修正案明确允许美国缉毒局(DEA)对佩约特种植者和分销商进行监管和登记。
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慈善灵性中心”案
美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对“冈萨雷斯诉O Centro Espirita Beneficente Uniao do Vegetal案”(546 U.S. 418)作出了裁决。
该案涉及“植物联合慈善灵性中心”(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 do Vegetal,简称UDV)这一宗教团体,该团体曾试图进口一种含有DMT的植物——法院将其称为“霍阿斯卡”(Hoasca)。当这些货物被扣押后,UDV提起诉讼,声称美国农业部(CSA)将该法规适用于他们对该植物的圣礼用途,违反了《宗教自由恢复法》(RFRA)。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
根据《宗教自由恢复法》(RFRA),政府必须证明其对禁止某物质的进口和使用具有“迫切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政府与UDV的利益大致相当,这意味着联邦政府未能证明其具有“迫切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被《受控物质法》中关于“若符合公共卫生和安全要求,可给予某些豁免”的规定所说服,甚至援引了“佩约特豁免”条款。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重要启示。首先,法院将《宗教自由恢复法》(RFRA)的审查标准界定为:审查《受控物质法》(CSA)是否会对真诚的宗教活动造成实质性负担。
虽然冈萨雷斯案并非首次提出这一标准,但该案明确了政府在施加负担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并赋予政府酌情决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宗教活动以及该活动是否出于真诚的权力。
其次,下级法院发布了一项禁令,要求UDV必须获得联邦许可才能进口该植物,而最高法院则援引了《受控物质法》(CSA)中关于办理特定登记的要求。这些要求与《佩约特条例》和1994年修正案中规定的要求相似。可以推测,这些要求为美国缉毒局(DEA)在某些情况下拒绝给予宗教豁免提供了依据。
美国缉毒局(DEA)临时指南
在冈萨雷斯案之后,美国缉毒局(DEA)于2009年发布了一项旨在作为临时指南的文件,要求使用致幻剂的宗教团体申请《受控物质法》(CSA)豁免——该文件(“临时指南”)最近一次更新于2018年。 申请流程要求宗教团体提交多类文件和信息,实质上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持有真诚的宗教信仰,方可获得豁免。
2020年,一些宗教团体对《临时指南》提出了质疑,在此案中,美国缉毒局(DEA)提交了证据,声称其正寻求正式颁布关于宗教豁免的法规。《临时指南》迄今尚未修订,目前尚无人知晓其最终会是什么样子。对于有意使用致幻剂的宗教组织而言,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的联邦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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