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幻剂在宗教中的历史悠久而神秘,可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史前时代。尽管这些实践的确切起源已久远得难以考证,考古证据表明,至少在六千年前,蘑菇、二甲基色胺(DMT)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就被用于宗教仪式和祭祀活动。
20世纪,诸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国际条约将许多宗教实践定为非法。 为落实条约限制而制定的国内法律——例如美国的《管制物质法》——将致幻剂与海洛因等危险物质归入同一大类,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实践活动。
那么,你可能会惊讶地发现,针对宗教用药行为,美国《受控物质法》存在大量法律豁免条款。本文将探讨宗教豁免条款在该法案中的历史沿革。
CSA与迷幻剂
理查德·尼克松于1970年签署《受控物质法》,当时正值反战运动和嬉皮士运动的高潮时期。联邦政府当时认为致幻剂具有极高危险性,这些物质很快被列入《受控物质法》的第一类——换言之,即被政府认定为最危险的物质清单。
该清单包含致幻植物及化学物质,例如:
- 裸盖菇素:某些蘑菇中的致幻物质
- 佩奥特仙人掌:一种含有麦司卡林的小型仙人掌,麦司卡林是一种强效致幻物质。
- 伊博加因:一种存在于非洲灌木伊博加中的致幻化学物质
- 二甲基色胺(DMT):一种天然存在于绿心树中的物质,是迷幻藤的主要成分之一。
第一类物质管理条例
将该物质列入第一类管制物质名录具有多重重要意义。根据《管制麻醉品法》及其后续法规,第一类管制物质:
- 具有高度滥用风险
- 在美国不可用于医疗用途
- 在医疗监督下使用时,Lack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供参考,第一类受控物质还包括海洛因和麦角酸二乙胺(LSD)。较低类别的受控物质(如鸦片、可卡因、冰毒、芬太尼和合成代谢类固醇)被认为比致幻剂危害较小且具有更高的医疗价值。
将某种药物列入第一类管制药物的后果意味着,相较于美国《受控物质法》中较低类别的药物,其研究或获取难度将大幅增加——后者通常可由医生开具处方或进行诊疗。
《受控物质法》中关于皮约特仙人掌的豁免条款
1981年12月22日,助理司法部长西奥多·B·奥尔森向美国缉毒局(DEA)发布了《缉毒局首席法律顾问备忘录意见书》——即"奥尔森备忘录"。
奥尔森备忘录讨论了政府在《受控物质法》颁布前为美洲原住民教会(NAC)争取佩奥特禁令豁免的尝试,该教会曾在宗教仪式中使用佩奥特。该法生效后不久,麻醉品与危险药物管理局便颁布了《受控物质法》实施细则,其中包含针对佩奥特的豁免条款("佩奥特条例")。
根据《皮约特条例》,将皮约特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的规定不适用于其在合法的北美仙人掌教会宗教仪式中的使用。因此,北美仙人掌教会成员不受这些条例约束——但任何向该教会制造或分发皮约特的人员必须每年注册,并持续遵守所有相关法律要求。
奥尔森备忘录的核心在于判定该法规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自由行使条款与政教分离条款的宪法要求。宗教自由行使条款禁止政府颁布阻碍公民宗教实践的法律;政教分离条款则要求法律必须:
- 具有世俗目的
- 主要效果既不促进也不抑制宗教
- 防止政府与宗教过度纠缠
起草者虽认为佩奥特使用是新美国教会宗教的核心要素,但对禁止佩奥特使用是否能最有效地防止该教会成员受到伤害、并促使他人遵守法律的问题,他们选择了回避。
这些因素使得在判断《皮约特条例》是否违反建立条款时,决策过程变得复杂。因此,奥尔森备忘录未能最终确定NAC成员在宗教仪式中使用皮约特的权利属于自由行使条款的范畴。
最终,《奥尔森备忘录》得出结论:政府有权采取行动保护北美仙人掌教使用佩奥特的行为,且此举不违反政教分离条款。备忘录同时指出,尽管该豁免条款不能仅限于北美仙人掌教,但其他宗教团体主张使用佩奥特的行为不太可能获得豁免——因为起草者认为不存在此类其他团体。
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司
《皮约特条例》要求皮约特使用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包括各州法律。并非所有州都对非法使用皮约特提供豁免,这导致了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司诉史密斯案(494 U.S. 872)。
在此案中,两名俄勒冈州男子因使用该州非法的皮约特仙人掌而遭解雇,并被拒绝领取失业救济金。经过美国最高法院的首轮审理,以及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为澄清该州法律是否确实禁止皮约特仙人掌而进行的后续程序后,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史密斯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俄勒冈州的刑法在适用于这两名男子时是否违反了宗教自由条款。最高法院认定该法律并未违反该条款。法院将俄勒冈州法律定性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中立法律,这意味着该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即使是小型宗教团体也不例外。
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
本质上,最高法院在史密斯案中的裁决意味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即使侵犯了少数群体的宗教实践,也不必然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案引发了宗教团体的警觉——他们希望获得挑战此类侵犯自身宗教自由法律的权利。
因此,国会通过了恰如其名的《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该法案旨在恢复先前用于评估政府行为是否通过适用普遍法律对宗教团体造成实质性负担的测试标准。尽管RFRA并未明确针对佩奥特使用者或北美仙人掌教会,但后来它为宗教活动中使用致幻剂提供了广泛支持。
1994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案修正案》
1994年10月,国会通过了《1994年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案修正案》,亦称《1994年修正案》。该修正案援引史密斯案作为其立法依据,确立如下原则:
- 北美印第安人委员会成员可依法为真实的仪式目的使用、持有及运输皮约特仙人掌。
- 无论是各州还是联邦政府,均不得禁止NAC成员参与这些仪式。
然而,1994年修正案明确允许缉毒局对皮约特种植者和分销商进行监管和登记。
冈萨雷斯诉植物联合慈善灵性中心案
美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审理了冈萨雷斯诉植物联合慈善灵性中心案(Gonzales v. O Centro Espirita Beneficente Uniao do Vegetal),判决书编号为546 U.S. 418。
该案涉及宗教团体"植物联合慈善灵性中心"(UDV),该团体试图进口含DMT成分的植物——法院称之为霍斯卡。当这些货物被查扣后,UDV提起诉讼,主张《管制精神药物法》对其宗教仪式使用该植物的适用违反了《宗教自由恢复法》。法院对此表示认同。
根据《宗教自由恢复法》,政府必须证明禁止某种物质进口和使用具有重大利益。初审法院认定政府与UDV的利益大致相当,这意味着联邦政府未能证明其具有重大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被《受控物质法》允许在符合公共卫生与安全的前提下给予特定豁免的事实所影响,甚至援引了"皮约特豁免"条款。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首先,法院将《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测试标准界定为:审查《清洁空气法》是否对真诚的宗教实践构成实质性负担。
虽然冈萨雷斯案并非首次提出该测试标准,但该案明确了政府施加限制的裁量空间,并赋予政府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宗教活动以及其是否真诚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下级法院颁布了强制令,要求UDV必须获得联邦许可才能进口该植物,而最高法院援引了《受控物质法》中关于获取特定注册许可的要求。这些要求与《皮约特条例》及1994年修正案中的规定相似。可以推测,这些要求为美国缉毒局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宗教豁免提供了依据。
美国缉毒局临时指南
继冈萨雷斯案之后,美国缉毒局于2009年颁布了旨在要求使用致幻剂的宗教团体申请《受控物质法》豁免的临时指南("临时指南"),该指南最近一次更新于2018年。 申请流程要求宗教团体提交多类文件和信息,实质上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持有真诚的宗教信仰方可获得豁免。
宗教团体于2020年对临时指南提出质疑,当时美国缉毒局提交证据称其正着手正式颁布宗教豁免管理条例。该临时指南至今尚未修订,其最终形态仍悬而未决。对于有意使用迷幻药物的宗教组织而言,这是迄今唯一的联邦层级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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