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缉毒局(DEA)通过其不透明且可能违法的程序,侵犯了宗教自由——该程序针对的是申请《管制物质法》(CSA)宗教豁免的申请人。我此前已指出过这一点。但今天,我想探讨DEA豁免程序侵犯宗教自由的更恶劣手段之一。为此,我需要先提供一些背景信息。
《宗教自由恢复法》
若您对后CSA时代宗教迷幻剂使用的悠久历史感兴趣,请参阅此文。以下为极简概述:
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就业司诉史密斯案。法院裁定,禁止佩奥特仙人掌的法律并未违反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即使该法律对某些宗教实践造成干扰,此类法律仍属中立性质,且普遍适用于全体民众。
作为回应,国会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该法案旨在为"因政府实施普遍适用的中立法律而遭受实质性宗教活动限制的人士"提供主张权利或进行辩护的途径。
根据《宗教自由恢复法案》,法院在审查法律是否非法侵犯宗教权利时适用标准测试。必须判定该法律是否(1)对(2)真诚的(3)宗教活动构成实质性负担。2006年,在冈萨雷斯诉植物联合慈善灵性中心案中,最高法院运用该法案测试标准,支持了希望使用藤蔓药的宗教团体。
美国缉毒局宗教豁免指南
在冈萨雷斯案之后,美国缉毒局发布了《为宗教目的向《受控物质法》提交请愿书的临时指南》。我在此处描述了请愿流程。 任何了解该流程的人都会告诉你,这完全是个笑话,与DEA研究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程序如出一辙。简而言之,DEA极少回应请愿书,即便回应也只会予以驳回。某团体(正起诉另一政府机构)提交的请愿书近三年未获回复——尽管有美国参议员要求DEA作出回应。
毋庸置疑,政府处理宗教自由这样关乎宪法根本的问题时,本不该采取这种方式。
延迟违反宗教自由
我已阐明美国缉毒局(DEA)的指导方针为何侵犯宗教自由。但今天我想谈谈延误问题及其重大意义(不仅是令人恼火)。临时指导方针的第七点规定:
任何申请人不得从事《管制物质法》及其法规禁止的任何活动,除非申请已获批准且申请人已申请并获得美国缉毒局注册证书。根据《管制物质法》法规及《宗教自由恢复法》规定,对申请人授予的注册资格可酌情予以后续暂停或撤销。
换言之,在提交申请与美国缉毒局批准申请(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之间,当事人被禁止服用致幻剂。若当事人参与此类宗教实践,将丧失申请资格。
请仔细想想这句话的含义。这意味着——在一段未知但很可能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一个人无法进行宗教活动。如果他们坚持进行宗教活动,政府就会剥夺他们继续进行该活动的权利。
试想政府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庆祝圣诞节、赎罪日或其他重大节日,申请流程模糊不清且耗时数年,若在等待期间庆祝将被拘留。这完全违宪,毋庸置疑。
美国缉毒局的使命是监管危险药物,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判定宗教信仰的真诚性。然而实际上,每当该机构拒绝受理或审查请愿书时,便等同于作出了此类判定。缉毒局拖延处理请愿的行为违宪,这不过是该机构侵犯宗教自由的又一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