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合法使用"商标注册标准的滥用
在美国注册商标必须满足合法商业使用的要求。对于大麻品牌而言,这意味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不会为涉及联邦法律禁止产品的商标提供注册,其中最显著的当属大麻。然而,USPTO在合法商业使用方面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在美国注册商标必须满足合法商业使用的要求。对于大麻品牌而言,这意味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不会为涉及联邦法律禁止产品的商标提供注册,其中最显著的当属大麻。然而,USPTO在合法商业使用方面的处理方式存在争议——
大麻品牌以精妙的品牌塑造和广告宣传著称。某些情况下,这会给大麻企业惹上麻烦。参见《大麻商标诉讼:箭牌胜诉》。有时大麻企业试图在戏仿现有商标时把握讽刺的界限。参见《提醒:商标侵权中的戏仿抗辩风险重重》。一位同行大麻诉讼律师解释道:"戏仿
我们在博客上定期报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可食用花束公司诉绿拇指工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便是两年前立案时曾报道过的案例。此后该案进展较为平稳,双方当事人按常规流程开展了证据开示及相关动议程序。然而事态确实出现了——
许多大麻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开发新品种或改良热门品种的遗传特性。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保护这些投资的策略。针对所谓“新型”大麻植物的植物专利日益普遍,但植物专利真的是保护大麻基因的最佳方式吗?此外,
联邦商标还是州级商标,我该注册哪一种?这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大麻品牌而言,答案通常很简单。合法使用要求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联邦层面的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
装饰性商标使用的概念对许多大麻企业而言尚属陌生。这令人遗憾,因为在大麻行业中理解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我们能获得的联邦商标保护仅限于附属商品和服务。(参见此处了解大麻行业联邦商标保护的局限性。)该问题涉及...
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具有误导性的内容是大麻品牌面临的又一陷阱。根据《美国商标法》(通常称为《兰哈姆法》),此类内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a)条)。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一条旨在……的常识性规定
威廉·里格利公司诉罗伯托·康德等案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堪称警示案例,为大麻企业敲响警钟:在商业语境中,戏仿绝非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我们皆知威廉·里格利——这家口香糖巨头在...
尽管专利保护已普遍存在多年,我们曾探讨过大麻行业专利保护为何长期受限(详见此文)。然而,这并不能阻止专利侵权诉讼波及大麻企业——正如温室建造商近期提起的诉讼所示。该诉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