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用具在许多情况下与大麻用具难以区分,尤其当产品未与特定消费者关联时。若某物品既可合法使用亦可非法使用,将其归类为毒品用具似乎不合逻辑——除非该物品与非法活动存在关联。 然而美国联邦当局的做法恰恰相反:在缺乏合法用途证据的情况下,他们毫不犹豫地将物品定性为毒品用具。
《管制物质法》将"吸毒用具"定义为:
“任何主要用于或设计用于制造、配制、转换、隐藏、生产、加工、准备、注射、摄入、吸入或以其他方式将管制物质引入人体的设备、产品或材料。”《美国法典》第21编第863(d)条。
正如读者所料,该定义中"主要意图或设计"的部分始终是诸多法律争端的焦点。许多产品显然可同时用于烟草和大麻,但其主要用途却难以确定甚至无法界定。正如我们近期在《商品与服务及大麻商标》中所述:
打火机、烟灰缸或卷烟纸是否用于大麻、麻或烟草,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将由产品使用者决定。 执法部门查获毒品时所遇情况,在某些情形下可支持将某产品定性为吸毒工具——即便该产品本身存在合法用途。但根据定义,此类产品在使用前不能被视为毒品用具,正如枪支和汽车也只有在被人使用后才能成为犯罪工具。
实际上,联邦当局并不在意特定产品的最终用途是否合法。相反,只要发现任何与大麻的关联,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商品定性为毒品用具——即便该物品可能用于烟草或其他合法物质。即使关联性十分牵强,他们仍会如此处理。 例如在2008年关于某类研磨器进口许可的裁定函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指出:"网络搜索显示大量广告宣传与[进口商]进口研磨器类似的产品,用于大麻或大麻类植物。"但该裁定函未提及CBP是否考虑过用于烟草的同类研磨器广告数量。
当面临产品主要预期用途合法的指控时,联邦机构通常不予采信,除非能提供支持该合法用途的佐证。在前述裁定函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现有记录未能证明或确立该商品传统上用于烟草制品"。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做法令人不安。 一方面,该机构要求进口商证明其产品用于合法用途,即便潜在合法用途显而易见。正如进口商所辩称,裁定函所涉研磨器可用于研磨烟草或茶叶,而海关对此并未否认。然而海关却竭力搜寻证据,以支持将该物品认定为毒品用具的结论。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裁定函详细记录了其官员在YouTube、Instagram和Facebook平台展开的侦查行动。他们不仅会审查进口商自身的社交媒体账号,还会追踪其中发现的链接。以下这封关于名为"Saber"的台式雾化设备的裁定函,正是您纳税资金资助的调查成果范例:
[进口商]在其Instagram主页分享了一张模特使用Saber的照片,并附上了该模特个人Instagram主页的链接。在该模特的个人Instagram主页上,她发布了一段Saber的视频评测并@了[进口商]。评测过程中她用Saber雾化大麻,并表示"能省下不少大麻"以及"我太high了"。 该模特个人主页2020年3月2日的旧帖为Saber的"官方宣传视频"。视频中模特手持Saber穿行于小巷,将其作为吸食器具使用……
我们理解联邦执法机构的职责是执行现行法律,但《管制物质法》已为其提供了充足的执法依据,无需在网络上随意搜查以判定某物品是否构成吸毒用具。美国法典第21编第863(d)条明确列举了至少15类符合定义的吸毒用具。
此外,《2018年农业法案》对大麻的合法化,使得将毒品用具法规适用于具有合法与非法双重用途的物品时,更添一层随意性。该法案颁布后,某些大麻制品已然合法,毋庸置疑。试图判定某产品主要用途是大麻还是大麻草,其徒劳程度远超区分烟草与大麻制品。
正如困扰我国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一样,解决这种荒谬现状的真正钥匙掌握在美国国会手中。立法者们早就该用一把大剪刀剪掉《受控物质法》中关于毒品用具的规定,让那些疲于奔命的执法人员不必再耗费漫长时光筛查Instagram帖子了。#无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