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大麻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开发新品种或改良热门品种的基因。在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保护这些投资的策略。针对所谓新型大麻植株的植物专利申请日益普遍,但植物专利是否真是保护大麻基因的最佳途径?
除传统安全措施外,现有三类知识产权可用于保护新型大麻品种:(1) 植物专利;(2) 实用新型专利;(3) 《植物品种保护法》。每种选择均具备独特优势,且附带特定注册要求。
大麻基因的植物专利
植物专利是保护新培育大麻品种的一种潜在途径。植物专利能够保护具备无性繁殖能力的新型植物品种。
大麻通常是通过有性生殖繁殖的植物:雄株和雌株都能为后代提供遗传物质(但只有雌株会产生富含大麻素的花朵,而这正是大多数人感兴趣的部分)。
然而,大麻植物也相对容易通过克隆或扦插进行无性繁殖。因此,无论是偶然产生还是通过人工杂交培育的新大麻品种,只要经过无性繁殖,就有资格申请植物专利。
相较于其他专利类型,植物专利申请的撰写与审查程序较为简单,使得植物专利的获取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但其代价在于——这也是植物专利在大麻或其他杂交作物领域不受青睐的原因——该专利提供的保护范围极其有限。植物专利仅涵盖与所申请植物通过无性繁殖获得的、基因完全相同的复制品。
“对于植物专利,授予的权利应包括禁止他人无性繁殖该植物,以及禁止使用、要约销售或销售经此方式繁殖的植物或其任何部分……。”《美国法典》第35编第163条。
这意味着侵犯植物专利的行为必须直接克隆受专利保护的植物——这为侵权主张设定了狭窄的界限。植物专利并不禁止持有授权植物者进行杂交或其他有性繁殖。实际上,若无直接证据证明盗窃或违反专利许可,要证明植物专利侵权极其困难。
大麻基因的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最常见的专利类型,也是大型农业基因公司的首选工具。虽然其申请成本高于植物专利,但能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用于保护方法、装置和化学化合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能够保护新型化学化合物,大麻新品种的发明者可对具有特定基因序列(即化学结构)的植物、种子或其他植物部位主张专利权。
实用专利相较于植物专利的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禁止杂交育种和有性繁殖。这意味着实用专利持有人若愿意,可以阻止客户将许可植物收获的种子重新播种。
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发明人对所主张的发明进行充分详细的描述,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按照所主张的方式制造和使用该发明(在专利到期后)。 得益于CRISPR等基因编辑技术,通过描述基因编辑过程并复制基因序列碱基对,某些转基因大麻品种或许能满足该实施要求。但在基因序列更为复杂或未知的情况下(大麻通常属于此类),发明人必须向专利局提交样本,以便他人据此复现发明。
植物品种保护法
保护新型大麻品种知识产权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是1970年颁布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简称PVPA)。该法案提供的保护与植物专利类似,但专门针对任何具有新颖性、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有性繁殖植物(如大麻)设计。2018年《农业法案》进一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无性繁殖植物。
然而,《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申请者必须向美国农业部提交至少3000粒所申请植物品种的种子。这一存放要求为大麻育种者增添了额外障碍。所有种子存放均须提交至科罗拉多州柯林斯堡的美国农业部存放库。美国农业部拒绝接收任何被列为管制物质的植物种子,其中包括大麻。
然而,2022年1月,美国缉毒局发布意见称,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大麻种子(即几乎所有种子)不属于管制物质。该决定应使大麻品种获得植物品种保护法案的保护,但美国农业部是否会采纳缉毒局的立场并接受大麻种子存放申请尚不明确。
结论
每种基因保护方式都伴随着独特的优势与挑战。除了实体安保、可信赖的员工以及精心拟定的合同外,保护大麻专有基因的最佳策略是构建由专利权与准专利权交织而成的保护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