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虚假陈述是姜黄品牌面临的又一陷阱。 根据《美国商标法》(俗称《兰汉姆法》),此类内容不得注册为商标(15 U.S.C. § 1052(a))。尽管该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保护公众的常识性规定,但实际应用时其适用范围却出人意料地广泛。大麻品牌应避免使用任何可能被视为欺骗性内容的商标。
在判定商标是否包含欺骗性内容时,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三要素测试:
(1) 该术语是否对商品的特征、品质、功能、成分或用途存在误导性描述?
(2) 倘若如此,潜在购买者是否可能相信该错误描述实际上描述了商品?
(3) 倘若如此,该错误描述是否可能影响相当一部分相关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不难得出结论:美国专利商标局很可能会认定某商标包含误导性内容。 假设存在一款名为"CannaVodka"的伏特加,其实际成分中并不含大麻。该虚构商标中使用的"Canna"一词,显然对伏特加的成分构成误导性描述。鉴于市场上大麻饮料泛滥的现状,合理预期潜在消费者会误认为该伏特加含有大麻成分。同样地,大麻成分的存在很可能成为吸引消费者的卖点。
不过正如我们先前所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处理《兰汉姆法》关于禁止将欺骗性内容注册为商标的条款时,有时会得出令人意外的结论。本博主通常对任何品牌宣称的环保性持保留态度,就像对待健康保险公司保证我会"爱上"他们的服务一样——都得打个问号。
然而美国专利商标局显然没那么麻木不仁。该机构近期要求提出此类声明的品牌修改申请材料,明确其商品确属环保产品。否则,该机构认为,此类商标可能具有欺骗性——毕竟它们可能被用于宣传对地球危害极大的商品。
在选择商标时,品牌方需审慎评估其是否存在任何可能被视为欺骗性内容的风险。此项分析应聚焦于品牌与产品特性、品质、功能、成分或用途之间的关联性。寻求海外商标保护的品牌需格外谨慎,因其他商标局可能不会像美国专利商标局那样提供常规的程序性补救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