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大麻行业从业者所熟知的那样,迄今为止,破产选项对大麻企业及众多相关企业始终不可用。 法院始终明确表示:只要联邦法律仍将大麻定为非法,从事大麻行业或从大麻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实质性收入的债务人,不得使用破产这一联邦机制。2014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阿雷纳斯案判决指出,当"向债务人提供救济直接涉及联邦法院……管理联邦犯罪活动的成果和工具"时,情况会变得尤为棘手。
这一原则在过去十年间始终未曾动摇。偶有破产法院在极其有限且特定的情形下作出例外裁决,例如2019年第九巡回法院批准某大麻相关房地产集团的重组计划(相关报道见此处)。近期一宗案例或许揭示了另一种特殊情形:陷入困境的大麻企业获得了依据联邦法律申请破产的机遇。
关于哈希恩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案的事实
哈仙达有限责任公司("HC")曾以"洛厄尔草本公司"(亦称"洛厄尔农场")品牌从事大麻产品的批发制造与包装业务,于2021年2月停止运营。停业后,该公司通过将交易结构设计为知识产权转让而非运营中业务出售,将其资产价值转移至一家加拿大上市公司。 该加拿大公司的唯一业务是大麻种植与销售,此业务在加拿大法律下属合法范畴。作为交换,HC获得了加拿大公司9.4%的股权。
此后,HC公司在加利福尼亚中区法院申请破产。美国受托人随后依据相同理由——即允许破产必然涉及违反《管制物质法》("CSA")——提出驳回HC破产案件的动议。
法院的裁决及其理由
法院驳回了受托人的驳回动议。其判决书开篇即指出,受托人未能证明存在任何持续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仅能证明申请破产前的违规行为——这构成关键因素:
“……初步裁定认为,对《商品期货交易法》第856(a)条的此种解释过于宽泛。债务人被动持有股票,意图通过变现该股票偿付债权人并就此终止与大麻的任何关联,这显然与通过持续分销大麻计划牟利的意图背道而驰。 因此初步裁定认为,美国破产法院尚未证明债务人违反《受控物质法》第856(a)条。……债务人未提议在破产申请后动用任何剩余资产'投资'任何企业(无论是否涉及大麻)。相反,债务人拟出售股票并将所得现金分配给债权人。"
最终,法院认为破产法院可酌情裁定债务人是否因涉大麻利润或过往/未来大麻投资而应驳回其破产申请。 与当前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进一步指出国会并未对任何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判决书称:"部分最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案,如因《永不妥协》闻名的太平洋天然气电力公司破产案,均涉及涉嫌或实际的犯罪活动。"同样地,即使涉及餐馆或公寓楼的小型企业破产案,也常伴随着违反健康与安全法规的行为:
“倘若上述所有情形均构成驳回理由,本院恐将不得不驳回绝大多数破产案件。此举将损害国会试图通过《破产法》所有手段保护的各方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雇员,以及依赖债务人重组财务能力、恢复对商业与社会贡献的地方政府及社区。”
外卖
正如我们在其他案例中所述,这属于债务人将大麻资产剥离的极端特殊情形。若大麻企业仍在持续经营大麻产品,则无法依据《破产法》第11章进行重组,亦不能依据第7章进行清算。然而,该判决的附带意见及核心立场,明确标志着对这类案件惯常采取的零容忍态度的重大突破。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人已于2023年1月9日就该裁决提起上诉。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卷进展,并在未来数月内汇报上诉程序的具体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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