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上诉法院驳回州内大麻申请者享有优先权的诉求

联邦上诉法院裁定,纽约州一项优先考虑本州居民的大麻执照发放规则违宪,因其对非本州申请人构成歧视。我们已持续追踪此案两年之久——相关报道详见此处及 此处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这项裁决首次将休眠的商业条款应用于成人用大麻领域——结合此前涉及缅因州医用大麻项目的判决,这表明尽管联邦法律仍禁止大麻销售和使用,但各州保护主义大麻法规正面临被全面废除的趋势。 该裁决酝酿已久:早在2015年本博客就曾推测,休眠的商业条款或可被用于推翻各州大麻计划的居住要求。

在此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纽约州某大麻销售点申请池可依据美国宪法"休眠的商业条款"受到质疑,因为该池在2021年大麻合法化前,优先考虑在纽约州因涉大麻犯罪被定罪的申请人。 法院认为,在纽约被定罪者极可能为纽约居民。此类申请人在配额中获得更高选拔概率,这构成了对其他州居民(包括加州原告)在纽约获取大麻销售许可证的歧视。

休眠商业条款已被援引于多起诉讼中,旨在推翻要求大麻企业申请者必须在该州或社区居住的州级及地方法律。 非居民申请者发起的诸多法律挑战均告失败——主要依据是政府主张宪法不保护非法商业活动。尽管多数州已将医用或娱乐用大麻合法化,但根据联邦《管制物质法》(CSA),大麻仍属非法。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的裁决结果认定,仅因《受控物质法》旨在根除跨州大麻市场,并不意味着该法赋予各州"培育同类产品的州内市场的许可"。法院指出,给予纽约居民优惠待遇属于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宪法》商业条款的规定。

《商业条款》明确赋予国会规范州际贸易的权力。但该条款也被解释为:在国会尚未就某事项立法的情况下,禁止执行各州颁布的经济法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当州法律试图通过给其他州的产业和企业施加负担来发展本州(州内)商业时,即违反了《商业条款》。"州内居民不应享有优于非居民竞争者的特权。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承认,在"非法市场背景下"执行《商业条款》存在"讽刺意味",但"目标不应与规则本身混为一谈"。若非法市场可豁免于《休眠商业条款》,"各州便可趁机为本州居民谋取利益,待国会日后将该市场合法化时便能坐享其成"。 国会若有意愿,本可授予各州限制特定州际活动的权力——例如豁免大麻企业所有权不受《商业条款》约束——但其并未如此行事。"除非国会另有规定,否则禁止各州采取保护主义政策——而国会从未作出此类规定。"

法院驳回了纽约州的主张——即国会因大麻被列为《受控物质法》中的第一类毒品,而授权各州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然而,《受控物质法》对州际大麻贩运的禁令与纽约州的许可制度并不相符。纽约州"在发放药房许可证时优先考虑本州居民的做法……并未抑制州际大麻交易;反而创造了激励机制,促使大麻产业制度化并蓬勃发展。"

纽约州试图通过优先处理本州大麻犯罪定罪者来规避明确的居住要求,此举被认定为违宪的州居住偏好替代方案。法院同样不认同纽约州所谓"推进恢复性司法与社会公平目标"的辩护理由,因为实现这些目标本可采取不偏袒本州居民的途径。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Variscite NY Four, LLC诉纽约州大麻管制委员会案(案号24-384-cv)中的裁决,延续了第一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对医疗大麻药房监管的判例——东北患者团体诉缅因州联合大麻患者与护理者案(45 F.4th542 (1stCir. 2022))。 预计后续将出现更多相关诉讼。

有关休眠商业条款与大麻的先前文章,另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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