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间,美国国税局(IRS)将目光投向了大麻产业——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其举措包括颁布大麻税收指南,并专门为大麻企业举办网络研讨会及公开论坛,指导税务合规事宜(统称"指南")。国税局明确表示,此举旨在"积极影响所有大麻企业的申报、缴税及报告合规性,以最大限度减少审计次数"。
美国国税局(IRS)的这项举措始于去年秋季,当时该联邦机构在其官网新增了"大麻产业"专页,专门针对大麻企业的税收政策提供指引。此后,国税局持续为该页面补充信息与资源,包括涵盖广泛内容的常见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这些内容涉及收入申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280E条的指导意见、现金支付选项以及规范的记录保存要求。
大麻相关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尽管大麻在联邦《管制物质法》中仍属第一类管制物质,但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1条规定,大麻相关收入仍需纳税。事实上,联邦法院始终坚持认为,无论是符合州法规还是非法的大麻商业活动所得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参见奥利弗诉税务专员案(Olive v. Commissioner, 792 F.3d 1146 (9th Cir. 2015))、范伯格诉税务专员案(Feinberg v. Commissioner, 916 F.3d 1330 (10th Cir. 2019))以及贝克诉税务专员案(Beck v. Commissioner, T.C. Memo. 2015-149)等判例。
某些大麻相关费用可抵扣
该指南阐述了大麻企业依据《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所受的限制。简言之,第280E条禁止企业就违反联邦或州法律从事管制物质(指《受控物质法》附表I和II所列物质)交易或经营活动所支付或产生的费用申请扣除或抵免。 鉴于大麻被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第280E条禁止大麻纳税人就其业务相关支出申请税款扣除或税收抵免。
然而,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71条规定,受第280E条约束的大麻纳税人可在计算总收入时扣除其销售成本(COGS)。美国国税局在其《指南》中承认围绕第218E条的争议,并解释称:虽然常规间接费用(如广告费、工资薪金及差旅费)不可抵扣,但获取业务库存的成本可予以扣除。
这是美国国税局发布的一项重要声明。在发布《指南》之前,该机构几乎未就第280E条的适用提供任何税务指导。这种不确定性导致许多大麻行业纳税人无法以确定的方式构建业务运营结构,从而减轻第280E条的影响。
现金支付方式与大额现金
《指南》的另一项重点强调涉及现金问题。具体而言,《指南》承认大麻行业在获取银行服务方面面临的挑战。该文件明确指出,美国国税局为无法使用银行服务的纳税人提供了现金支付选项。
此外,美国国税局提醒大麻行业相关方,当单笔交易或关联交易中现金收入超过10,000美元时,必须进行申报。相关规定要求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十五日内提交8300表格。经营者还须制定合理程序以识别并申报现金收入,获取并核实特定客户信息,并将已提交表格的副本保存五年。
美国国税局“大麻/大麻草计划”
除颁布本指南外,美国国税局还将启动一项"大麻/大麻草专项行动",对税务官员进行培训。其目标包括:1)在该行业内规范且一致地开展税务稽查;2)与利益相关方协作确保纳税合规;3)协助识别并惩处违规经营者。
美国国税局真的在为您提供帮助
美国国税局无权改变大麻在《受控物质法》中的地位,也无权废除《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唯有国会才能行使此项权力。
尽管国会仍在为大麻合法化而挣扎,但国税局等联邦机构已开始承认该行业的合法性。这些机构正为政府最高层(最终)不可避免的政策转变做准备。通过发布大麻税收指南引领这些外联工作,国税局传递出希望消除困扰该行业的税收不确定性的意愿。
多年来,大麻纳税人因州法与联邦法对大麻合法性的分歧而遭受不公正惩罚,被迫承担与实际运营成本严重脱节的超高联邦所得税率及现金税负。如今他们至少能获得与非大麻企业同等的指导与服务。
令人欣慰的是,尽管大麻产业要获得理应获得的成功机会并顺势发展仍需付出诸多努力,但时代——终于——正在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