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大麻行业的握手协议最终导致各方不慎形成大麻合伙关系。"合伙"和"合资企业"等词汇常被随意使用。许多初创阶段的大麻企业家虽知晓自己需要开展某种商业合作(通常需与商业伙伴共同进行),却往往不清楚为何会形成这种关系,也不知如何避免不慎建立大麻合伙关系。
为什么大麻合作关系不好?
大麻合伙企业之所以不受欢迎,是因为普通合伙企业作为法律实体本身就不受欢迎。如果两人仅凭握手协议就共同开展业务,那么从那一刻起,他们就成为未注册的州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并需承担普通合伙企业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义务以及州和联邦税务责任。
你或许会惊讶地发现,无论合伙关系是否经过注册,其合伙性质都同样令人不悦。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同时承担普通合伙的利弊。双方合伙人均可且确实以平等合伙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享有同等的治理权和利润分配权,同时对所有合伙债务及其他负债承担同等义务。
大多数商业伙伴都认同,通常一位合伙人更适合负责业务拓展,另一位擅长运营管理,还有一位精通财务运作。业务拓展合伙人通常负责商谈交易要点,但后续深入讨论则交由运营合伙人接手。若大麻行业合伙企业设有初级与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往往更倾向于亲自签署合同和支票。
合伙关系很少在合伙人之间(两人合伙)或合伙人之间(三人及以上合伙)平均分配。通常合伙人共同创业是因为他们能为合伙企业带来互补的技能、资产和人脉。随后他们会根据这些贡献在书面合伙协议中划分角色与责任。良好的合伙关系需要精心建立。
将大麻合作关系构建为合资企业
所有大麻合作关系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建议采用以下文件:合伙协议(适用于注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或合资协议。任何口语化的"合资"表述均需通过明确合资关系架构予以澄清。
合同制大麻合资企业
在美国一般商业法律体系下,非合伙制的大麻合资企业可分为合同型合资企业或实体型合资企业。合同型合资企业通过合同条款力求模拟完整的实体关系。这意味着典型的大麻合资合同将极为复杂,其结构类似于经营协议。
从美国税务角度来看,合同合资企业原则上应依据州法律构成合伙企业,并承担相应的合伙义务——具体取决于合同对各方关联程度的约束力。关于合同合资企业何时受美国合伙法约束,尚无固定法律标准。通常情况下,此类合同合资安排不会被申报为合伙企业。
几乎没有任何合同合资企业承认对税务机关或另一合资伙伴存在任何潜在合伙义务,这正是为何我们常在几乎所有美国商业合同中看到刻意或非刻意声明不构成任何合伙关系的条款。
实体合资大麻合伙企业
实体合资大麻合伙企业指合资伙伴共同组建新的商业实体。鉴于大麻业务对所有者产生的税务影响,该实体通常采用公司制,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常被选用。在此类实体中,大麻业务合伙人共同创立新商业项目,承担所有相关税务与法律责任,并明确划分角色、职责及利润分配。
由于美国各州对有限责任公司(LLC)和公司的法律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存在差异,潜在的大麻行业合作伙伴至少应成立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经营实体。即使未签订经营协议,这些所有者仍可依据法定保护享有有限责任——而这种保护在仅凭一杯酒和一次握手就形成的非正式合伙关系中是无法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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