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签署您的中国OEM协议?

谁应该签署您的中国OEM协议?

此类问题通常出现在香港或台湾实体希望与自己签订OEM协议(亦称合同制造协议或供应商协议),而非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中国大陆实体签订时。我们在起草中国OEM协议时,国际制造法律师团队经常处理此类问题,通常涉及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香港/台湾实体是中国大陆外商独资企业的母公司,该外商独资企业拥有并运营生产该产品的工厂。

2.香港/台湾实体并未持有拥有该工厂的中国实体的股权。相反,香港/台湾实体的部分或全部所有者同时也是中国实体的所有者。或者,香港/台湾实体与中国实体的所有者可能属于同一个大家庭。

3.香港/台湾实体及其所有者均未在中国大陆实体中持有任何财务权益。该香港/台湾实体仅作为中国工厂的销售代理。

虽然了解香港或台湾实体与中国大陆工厂的真实关系很有必要,但这通常对确定OEM合同的撰写方式并不关键。出于以下原因,我们通常建议客户的OEM协议应与中国大陆实体签订,而非香港/台湾实体:

  • 我们知道中国大陆实体拥有资产,因为我们知道它拥有一家工厂。而香港或台湾的公司往往除了租用的办公室里摆放着几张椅子、几张桌子和几台电脑外,别无资产。我们更倾向于让客户在与拥有工厂的公司打交道时掌握合同和诉讼优势,而非与仅有几张椅子的公司打交道。此外,拥有工厂的公司比仅有几张椅子的公司更可能遵守合同。
  • 我们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协议包含保密、竞业禁止及禁止绕过条款。详见中国三项协议。目前最可能制造并销售客户产品与客户形成竞争关系的主体,是位于中国大陆的实体而非香港/台湾实体。因此我们要求该制造商签署合同,以防止其实施此类行为。
  • 若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或交付延迟,与实际承担制造的实体交涉更为容易。
  • 我们希望付款直接支付给实际进行制造的实体,而非通过香港或台湾的中间实体代收制造款项,并要求OEM协议明确体现此项要求。否则,中国大陆工厂可能声称从未收到香港或台湾工厂的付款,并以此为由拒绝为我们的客户生产。 诚然,此问题可通过合同解决,但此举将使事务复杂化——尤其因其引入了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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