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中国市场时出售您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祝你好运吧

外商独资企业(WFOE)撤离中国并非新鲜事,尽管我们尚未看到此类现象出现大规模增长(可能除外的是那些仅有1至5名员工的咨询类外商独资企业——它们实际上早在数年前就已基本停止在中国开展业务,甚至完全停止了业务)。但在过去几个月里,我们越来越频繁地听到客户表示“再也受不了中国了”。 看来,经济低迷与新冠疫情封控措施的双重打击,加上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人的待遇日益恶化,已将他们逼至崩溃边缘。这些公司向我们提出了大量关于如何关闭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问题。如需了解具体操作的入门指南,请参阅《关闭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切勿贸然行事》。

除了关于如何注销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问题外,部分客户还询问是否可以出售其外商独资企业,而非直接注销。从表面上看,这完全合乎情理——这样他们就能在撤离中国时获利,而不是为了撤离中国而支付费用。遗憾的是,出于种种原因,出售外商独资企业极其困难,正如我们在《出售您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一文中所解释的那样: 没错,就是这么回事:

问题在于,收购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时,买家基本上必须从事与卖方已获批准的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的业务。 例如,如果我想在青岛开展咨询业务,就必须收购一家位于青岛的咨询公司。此外,我还必须确保,对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以及因收购而承接其债务和问题的风险,不会超过收购现有外商独资企业相较于新设企业所带来的优势。

出售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确实是可行的,我们的中国并购律师曾参与过多起此类交易,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交易通常并不特别困难。参见《涉及中国资产的私募股权交易:尽职调查与常规违规情况》

我们有时会看到外商独资企业(WFOE)将其股权出售给员工(无论是外籍员工、中国公民,还是两者的组合),这些员工希望外商独资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以便保住自己的工作。可以将外商独资企业出售给中国公司或中国公民(包括员工),随后该企业将转制为中国国内公司。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同样并不困难,但此类转让情况很少见,因为通常员工清楚外商独资企业关闭的原因,因此会在外资公司撤离后选择实质上接管该企业,且通常以“非正式”方式进行,不涉及任何款项支付。

我们还看到,一些外商独资企业(WFOE)被出售给了那些主要专门从事收购和整合中国企业(主要是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的公司。

如今许多(大多数?)打算撤离中国的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它们已沦为昔日辉煌的影子——虽然通常没有亏损,但也往往无法盈利,未来前景并不乐观。 意识到这一点,我们的客户常常提出一个构想:精简公司架构,基本上就是将外商独资企业(WFOE)出售给那些希望避免在中国注册新公司所带来种种麻烦的人。

这种实质上属于空壳公司的出售行为,几乎从来都没有意义。首先,希望在中国从零开始经营的外国公司数量已大幅减少。其次,出售此类公司存在许多固有的困难,我们在《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空壳公司的买卖》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那些试图出售其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人通常将其宣传为“无负债”,因此与新设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相比,这类企业不仅能更快投入运营,价格也低得多。虽然在中国设立并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确实是一个困难且耗时的过程,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收购一家现有的外商独资企业也未必会轻松多少,甚至可能同样困难。

现成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特点恰恰在于:它们是现成的,而非量身定制的。而问题也正源于此。以中国某二线城市的一家从事IT外包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为例。仅就这一点而言,其唯一的潜在买家就是有意在该二线城市开展IT外包业务的企业。 因为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的买家有意从事IT外包以外的其他业务,就需要向政府申请扩大或变更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同样地,如果买家有意在其他城市开展IT外包业务,就需要向政府申请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迁址,或者在该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不得不维持两个办公地点。

再加上,任何购买现成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人都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企业确实没有任何形式的负债(包括税务、员工、环境、侵权责任等),这样你就能很快明白,为何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会更安全,而且速度和成本可能与购买现成企业相当。 收购一家空壳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最大好处在于速度,但能因节省几个月时间而值得承担额外风险的情况实属罕见。

一家“空壳”外商独资企业(WFOE)所在城市及其经营范围与潜在WFOE买家需求完全吻合的可能性很低,而且据我们所知,目前尚无任何网站试图为WFOE卖方与潜在WFOE买家牵线搭桥。

前中国商业博主史蒂夫·巴鲁(Steve Barru)多年前曾撰文讲述自己试图“退出自己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经历[虽然他的博客已不复存在,但鉴于我们此前曾在此引用过他的观点,他关于出售中国外商独资企业的言论依然流传至今]:

出售公司——哪怕几乎是白送——很快成了当务之急。但要把营业执照和我的法人资格转让给这位自诩的新东家,远非仅仅填写几份表格那么简单。

最终,买方不得不经历一系列繁琐的行政手续。从实际效果来看,他走过的流程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关键区别在于——他无需向该公司注入新资本。只需满足最初70,000美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即可(这笔资金由我出资,后来我也基本全部撤回了)。 由于截至2005年,外商独资企业(WFOE)的注册资本已提高至20万美元,因此对方曾要求追加投资,但经过一番相当复杂的谈判,最终还是绕过了这一障碍。幸运的是,买方位于南京。如果需要将该外商独资企业迁至新地点,这笔交易恐怕就无法达成。

最终,经过数月的商谈和反复修改文件,关于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新业主的品行以及许可证转让的所有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交易也顺利完成。这笔钱大概只够支付我的快递费,再加上一两顿晚餐的开销。但我总算摆脱了这个变得既庞大又极其耗时、令人头疼的问题。

如今情况也大致如此。出售一家精简版(现成)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通常行不通。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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