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索赔法》可能具有放射性。
几年前,多家公司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起非法转运案件。被告最终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支付6250万美元罚金,其中我方客户获得了相当可观的份额。
我和律所的其他国际贸易律师时常被美国进口商询问:他们是否有义务确保从海外采购的产品确实来自运输单据所列国家。简而言之,美国进口商必须核实进口商品的真实原产国与进口文件所示一致,若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可能面临监禁处罚——尤其在特朗普政府时期。
以下示例仅供说明。
- 一家美国进口商收到中国化工生产商/出口商的电子邮件,对方试图让美国公司购买其化工产品,而这些产品正受到美国反倾销("AD")令的约束。 该中国生产商告知美国进口商无需担心反倾销税,因其将通过台湾地区发货并标注为台湾产品。进口商应拒绝此提议,因为若明知产品源自中国而非台湾仍进行进口,将根据美国海关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依据《美国虚假索赔法》面临巨额赔偿。
- 美国某进口商怀疑其越南"生产商"并未实际生产任何产品,而是简单转运来自中国母公司的货物。该公司实地考察越南工厂后,发现该厂确实未进行任何生产活动。鉴于美国反倾销法规规定应由进口商而非收货人承担反倾销税责任,该进口商遂决定以收货人身份而非进口商身份接收货物。 越南政府随后因该工厂转运中国产品而予以关闭,此举促使美国政府以合谋欺诈政府以逃避反倾销税的罪名起诉美国收货方公司。该公司的美国所有者最终被判有罪并入狱服刑。
中国企业与美国进口商在向美国进口产品时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国企业首要目标是将产品运抵美国,而美国进口商则应竭力规避海关风险、免除法律责任并远离牢狱之灾。
美国政府对追查和起诉非法转运产品者态度极其严肃,而特朗普政府已明确表示将大力追究非法转运行为,这并不令人意外。
鲜为人知的是,企业和个人其实能从他人的非法转运行为中牟利。美国法典第31编第3729(G)条 (即《虚假索赔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若"明知故犯地制作、使用或导致制作、使用虚假记录或陈述,且该记录或陈述对向政府支付或转移资金或财产的义务具有实质影响;或明知故犯地隐瞒、不当规避或减少向政府支付或转移资金或财产的义务",将面临三倍赔偿及每项索赔11,000美元的罚款。
现在事情变得有趣了,各位读者也能从中获益。《虚假索赔法》第3730条赋予私人诉讼权,允许任何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违反第3729条的其他主体。 私人当事人只需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密封的诉状及关键证据材料的书面披露,证明特定美国进口商与外国生产商/出口商通过转运受反倾销及其他贸易令约束的产品来规避关税,从而对美国政府实施欺诈。 该诉状及支持证据不送达被告,而是送达美国政府。政府有60天时间决定是否介入案件。
若政府决定介入并提起诉讼,私人当事人有权获得追回款项的15%至25%。若政府决定不起诉该案件而私人当事人继续推进诉讼,则私人当事人有权获得追回款项的25%至30%。
根据《虚假索赔法》案件的赔偿标准为三倍赔偿金。在许多反倾销(AD)和反补贴税(CVD)案件中——尤其是针对中国的案件——过去5至6年间进口商品所欠缴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总额可能远超100%至300%。 举例而言,若经转运国年度进口总额超过1500万美元,总赔偿金额可能接近2亿美元,而推动索赔的一方可获得政府追回款项中的3000万至4000万美元。
若您与某个人或公司存在通过转运方式规避美国关税的商业往来,您可能面临严重法律风险,应立即联系律师。若您知悉与您无业务往来的公司存在此类转运行为,应考虑咨询律师以确定您是否可凭借此信息获得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