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当心虚假索赔法

虚假索赔法》可能具有放射性。

几年前,有几家公司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起非法转运案件,被告与美国政府达成了6,250 万美元的和解协议,我们的客户从中分得了一大笔钱。

我和我事务所的其他国际贸易律师有时会被美国进口商问到,他们有义务确保从海外进口的产品确实来自货运单据上所列的国家。简而言之,美国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进口的产品真正来自进口文件上所列的国家,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导致牢狱之灾,尤其是在特朗普政府执政期间。

下面的例子仅供参考。

  • 一家美国进口商收到一封来自中国化学品生产商/出口商的电子邮件,希望美国公司购买中国公司的化学品产品,这些产品属于美国反倾销("AD")令的范围。中国生产商告诉美国进口商不用担心反倾销税,因为中国公司将通过台湾运输产品,并将其列为台湾产品。进口商应拒绝这一提议,因为如果进口商明知产品来自中国而非台湾,根据美国海关法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根据美国《虚假索赔法》获得巨额赔偿。
  • 一家美国进口商怀疑其越南 "生产商 "实际上并不生产任何产品,而仅仅是转运来自拥有该公司的中国公司的产品。该公司参观了越南的工厂,发现那里似乎并没有生产任何产品。然后,美国进口商决定作为产品的收货人,而不是备案进口商,因为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备案进口商而不是收货人应承担反倾销税。越南政府后来关闭了越南转运中国产品的设施,导致美国政府起诉美国收货人公司共谋欺骗美国政府以逃避反倾销税。美国收货人公司的所有者被判有罪,并被送进监狱。

在向美国进口产品时,中国公司和美国进口商的利益可能截然不同。中国公司首先想把产品运到美国,而美国进口商则首先想避免海关麻烦,避免责任,避免坐牢。

美国政府对追捕和起诉非法转运产品者的态度是严肃认真的,特朗普政府已表明要大力追查非法转运索赔,这一点也不奇怪。

但很少有人意识到,公司和个人有办法从他人的非法转运中获利。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3729 (G)节(俗称《虚假索赔法》)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 "故意制作、使用或导致制作或使用与向政府支付或转交金钱或财产的义务有关的虚假记录或陈述,或故意隐瞒或故意不适当地避免或减少向政府支付或转交金钱或财产的义务",都将面临三倍赔偿和每项索赔 11,000 美元的罚款。

现在,有趣的地方来了,各位读者可以从中获益。虚假索赔法》第 3730 条规定了私人诉讼权,允许任何人代表美国政府对其他人违反第 3729 条的行为提起诉讼。该私人当事方只需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诉,并书面披露密封的重要证据和信息,以证明某些美国进口商和外国生产商/出口商通过转运反倾销令和其他贸易令所涵盖的产品来逃避关税,从而对美国政府实施了欺诈。本申诉书和支持申诉的证据并未送达被告。美国政府有 60 天的时间决定是否介入此案。

如果政府决定介入并起诉,私人当事方有权获得任何赔偿的 15%至 25%。 如果政府决定不起诉,而由私人当事方继续进行诉讼,则私人当事方有权获得任何赔偿的 25% 至 30%。

在许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CVD")案件中,尤其是针对中国的案件中,缺失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可能远远超过过去 5 至 6 年进口额的 100% 至 300%。举例来说,如果每年从转运国进口的总额超过 1500 万美元,那么赔偿总额可能接近 2 亿美元,而提出索赔的一方将从政府的追偿中获得 3,000 万至 4,000 万美元。

如果您正在与利用转运来尽量减少美国关税的个人或公司开展业务,您可能会有大麻烦,应立即联系律师。如果您知道与您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有此类转运行为,您应考虑联系律师,以确定您是否可能从您的信息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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