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条款
试想因合同未明确规定争议处理方式而损失数百万美元。在国际合同起草中,争议解决机制是最关键却常被忽视的环节。这绝非走过场,而是保障商业利益的核心所在。
聘请熟悉国际合同的律师至关重要,因为国际合同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实际问题,且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存在显著差异。经验丰富的国际律师能够驾驭这些复杂性,确保您的合同结构严密、具有可执行性,并能根据您的具体需求以及相关国家的特定法律环境量身定制。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应被视为无关紧要的模板条款。若未能建立清晰且符合具体情况的争议解决流程,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下面,我将深入探讨这个流程中应包含的内容。
适用法律
争议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管辖合同及合同产生的纠纷。所有其他裁决都将基于该适用国法律展开。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法律将决定应选择何处作为诉讼地点。
选择管辖法律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如下:
- 各方是否全部或部分位于目标国家?
- 合同或合同的主要部分是否将在目标国履行?
- 目标国家采用何种法律体系(普通法、大陆法或其他)?
- 在目标国可获得哪些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
- 在争议中胜诉的一方能否在目标国获得其法律费用?
- 目标国家的法院体系如何运作?
- 目标国是否遵守法治?
任何稍有水准的律师在选择准据法时,都会分析前两个问题,或许还会考虑第三至第五个问题。但许多律师的分析止步于此,未能考量诸多切实的实际问题:例如外国判决能否在目标国获得执行?外国当事人在目标国司法体系中是否处于不利地位?目标国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可能贿赂司法官员的情况?等等。
考虑这个实际案例: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印尼公司选择在澳大利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但适用印尼法律。仲裁员很可能对印尼法律缺乏扎实掌握——甚至可能没有相关适用法律的英文译本。这将大幅增加仲裁解决的成本和时间。然而,我们的国际律师对此类情况早已司空见惯。
我们的一位律师总爱提起他经手的国际诉讼案:当时他为加拿大公司辩护,对方是俄罗斯企业,双方约定在墨西哥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语言为英语,适用新泽西州法律。客户对这条复杂纠纷解决条款的每个部分所作的解释看似合理,但最终结果却是一场灾难。
关键在于,即使在考虑争议地点或论坛类型等因素之前,各方也需要权衡选择准据法所涉及的法律及诸多实际影响。
争议解决地点
确定准据法后,下一个关键考量是争议解决地。该地点通常设在准据法管辖区域内,但并非绝对。国际交易的当事人常选择在中立场所进行仲裁或其他形式的争议解决,表面上是为了避免对当地当事人产生偏袒。
将中立管辖地X设定为争议解决地,同时适用管辖地Y的法律,这种做法在法官或仲裁员理解管辖地Y法律的情况下效果良好。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并非总是存在,有时语言、文化及其他障碍会使理解外国法律变得极其困难。
假设双方希望在各自本国解决争议,关键问题在于选择哪个国家。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性质以及哪一方更可能违约。 例如,若美国公司授权中国公司在华生产销售其产品,则中国可能是更优的诉讼地——因为合同履行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若中国公司违反协议或保密条款等,美国公司在中国更易获得禁令救济,因此在中国解决纠纷或许更为合理。
[长期以来,美国判决在中国基本上无法执行,尽管这种情况可能正在改变。]
管辖语言
在全球大多数法庭上,你听不到英语。这似乎显而易见,但你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许多美国人对此感到意外。 不久前,某美国公司致电我们寻求协助,希望了解如何应对在韩国被起诉的诉讼案。当我们说明他们需要聘请韩国律师,因为诉讼程序将使用英语进行时,对方对此感到惊讶——他们原本理所当然地认为韩国法庭的诉讼程序会使用英语。
这个故事的启示是:除非一方准备用另一种语言进行诉讼,否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管辖语言。但同时也要明白,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某司法管辖区的公共法院完全可能拒绝以英语进行审理。 例如,尽管在韩国以英语进行仲裁相对容易,但若在韩国法院以英语进行诉讼,成功几率微乎其微。这再次印证了选择正确管辖法律和仲裁地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出了下一个同等关键的议题——仲裁。
仲裁与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法院诉讼的决定至关重要。仲裁通常费用更高(主要因为当事人需承担仲裁员费用),但通常更快捷且更易于保密。法院诉讼通常费用较低,但更公开且耗时更长。仲裁裁决通常(但并非绝对)比法院判决更易在更多地区获得执行。
在起草国际合同时,我们的律师通常会权衡仲裁或诉讼的预期成本与合同的整体价值。对于低价值合同,诉讼通常是更经济的选项,尤其当潜在损害赔偿较小的情况下。但若我们希望争议成本高昂,从而降低客户被起诉的概率——仲裁或许是更优的选择。
早期争议解决
国际合同通常包含分级争议解决条款,要求当事方在诉诸仲裁或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谈判或调解。强制当事方投入时间进行面对面谈判或通过中立调解人协商,可促使双方在启动昂贵的仲裁或诉讼程序前达成早期和解。
另一方面,分级争议解决条款可能被用作拖延战术,仅仅是为了推迟不可避免的结果。因此,我们的国际团队通常不赞成强制性谈判或调解,除非这些条款经过严格限定。我们处理过太多案例,被告利用合同中"双方须先进行30-60天谈判,再经历耗时耗资的调解"的要求,纯粹是为了拖延时间。
我们认为,如果争议各方进行谈判或调解是合理的,那么在争议过程中达成此类协议并无不可。但强制要求如此的合同条款往往会被滥用,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
若各方希望采用分级争议解决条款,最佳策略是设法将其范围限定得更窄,以避免拖延战术。通过设定紧凑的谈判时限、为禁令救济等事项设置例外条款、预先选定调解机构以避免因调解员任命问题导致的延误,这些都是防范分级争议解决中投机行为的有效手段。
结论
在国际合同起草过程中,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争议解决条款至关重要。若未能充分考量管辖法律、争议解决地点、适用语言以及仲裁与诉讼的选择等因素,可能导致高昂代价并引发灾难性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