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为众多客户处理从中国电商平台下架假冒商品的业务。 这些商品大多是明显伪造的仿制品,有时甚至属于粗制滥造的假货。卖家以远低于零售价的低廉价格大量兜售,商品图片要么直接盗用正品制造商官网素材,要么展示质量可疑的产品,且常出现超出正品制造商规格的产品变体。此类卖家通常是为牟取暴利而成立的粗放型贸易公司,我们能够顺利移除这些商品信息。
但对于某些商品,其真伪并不明显。这些商品的数量有时有限,价格也并非异常低廉,且外观看似正品。许多客户仍希望下架这些商品,因为卖家属于未经授权的转售商,但提交下架请求可能并非最佳策略。
这些商品大多属于"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即在国外合法购买的正品,经中国进口后再行销售。中国对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尚未明确表态,但法院普遍认为在中国销售此类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遵循"国际商标权消尽原则",即商标商品一旦在境外售出,品牌所有者在中国对该商品享有的专有权即告消尽,经销商在中国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与此相对的是"国内商标权消尽原则",该原则仅允许经销商在商品首次销售发生在中国境内时使用所有者的商标。
但中国虽有默许平行进口的政策,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对线上平行进口销售者束手无策。 诚然,或许无法阻止偶尔从美国带回小批量商品的零散卖家。但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自称授权经销商或独家经销商的卖家。虽然针对这类企业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可能难以奏效,但通过其他诉由或许能取得成功。在原告成功阻止平行进口的案例中,法院往往依据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法律依据作出判决。
近期,中国与外资企业之间最突出的摩擦点之一,在于中国单方面推行标准却未征求外资企业意见。尽管商界关注焦点多集中于技术标准,但中国在其他产品领域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虽然监管强化给企业带来诸多挑战,但其中一个积极因素是,这可能强化处理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机制。
以某国际零食公司为例,其产品"在中国生产,面向中国市场"。某日该公司发现有人在印度尼西亚大量囤积其品牌产品并运往中国。由于这些产品并非假冒伪劣,商标保护无法奏效。但若这些印尼制造的产品在任何方面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品牌所有者便可据此采取法律行动。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处理实际假冒产品时,非知识产权执法对品牌方也可能成为有效工具。几乎毫无例外,假冒玩具和食品往往同时违反安全法规。若某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态度冷漠、故意刁难,或可能与制假者勾结,品牌方应考虑向负责监管合规的部门寻求帮助。 此举虽非万灵药,却能引入关注重点不同的全新力量。某些政府或许对国际品牌关于品牌稀释的呼声漠不关心,但若涉及儿童因玩具含毒涂料或受污染食品而患病的风险,他们便可能重视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