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签名就能让大麻在明天从第一类管制药物中除名

在联邦大麻改革辩论的无休止循环中,一个关键事实屡遭忽视:司法部长(AG)有权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级别。现在就能做到。无需国会立法,无需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审查,也无需漫长的规则制定程序——只需一纸签名。

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11(d)(1)条,司法部长可单方面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分类,以使美国药物政策更符合其国际条约义务——特别是《麻醉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这并非法律推测,而是《管制物质法》(CSA)本身的明文规定。 与现行及传统§811(a)-(c)条款的分类程序不同,此途径可绕过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无需任何医学或科学审查。

无需复杂的规则制定或证据记录。总检察长只需认定将大麻重新归类为第二、三、四或五类管制物质,更能履行美国的条约义务即可。是的,缉毒局需要进行一些轻微的后续规则制定——但这并非首次操作法律顾问办公室已就此签字批准

换言之:邦迪总检察长明天就能重新安排大麻的日程。只需一份新闻稿和一支笔即可。

条约遵守:法律依据确凿

《单一公约》(该公约使用"大麻"而非"大麻草"一词)要求缔约国将大麻"管制"用于医疗、科研及工业用途。但这些用途必须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大麻(虽未明确提及,但包含在"麻醉药品"定义中)以缓解疼痛与痛苦。《单一公约》并非强制要求禁令——而是强制要求监管。

2020年,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投票决定将大麻从限制最严格的第四类中移除,仅保留在第一类中。该投票承认了大麻的治疗潜力(《管制麻醉品公约》的分类与《麻醉品单一公约》的分类并不对应)。然而,大麻仍被列入《管制麻醉品公约》的第一类——该类别专用于没有公认医疗用途的物质。

这种矛盾使美国未能履行其在《单一公约》下的义务。 《麻醉品单一公约》附表II至V均承认其医疗功效。因此,若第811(d)(1)条旨在实现条约合规,重新分类不仅是可行的——甚至可说是必要的。关键在于,该条款明确规定此类决策仅需司法部长裁量,无需科学依据、国会批准或公众意见。

诉讼很可能发生,但随之而来的将是立竿见影的好处。

是的,任何此类行动都将招致诉讼。部分诉讼将质疑总检察长的职权范围,另一些则会主张《第811(d)(1)条》将国内政策制定权委托给国际组织的行为违宪。(注:此类论点在此情形下的适用性较弱,因为重新分类后刑事处罚力度将略有降低。)

然而在诉讼进行期间,重新分类仍将生效——且《国内税收法》 第280E条将不再适用。这对州合法企业而言是立竿见影的税务利好。由于法律依据如此明确,即便最持怀疑态度的法官也不太可能通过诉讼程序暂停(中止)重新分类程序。

但我们不应忘记,未来的司法部长同样可以轻易逆转这一政策。这正是此类权宜之计的真正缺陷——缺乏持久性。事实上,即便大麻通过完整的美国缉毒局/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程序重新分类至第三类管制物质,未来的司法部长仍可援引《美国法典》第811(d)(1)条将其重新归入第一类管制物质。正因如此,长远的改革不能仅依赖行政措施。

国会:通往稳定的唯一途径

国会行动依然至关重要。这是防止政策随每届政府更迭而摇摆的唯一途径。国会既可修订条约义务,亦可推翻条约,甚至完全退出条约。与行政部门不同,国会能够为大麻产业建立持久的法律框架,使其免受监管政策反复无常的冲击。

州改革法案2.0》目前是国会中最具可行性的合法化提案。但该法案同样存在漏洞:它并未取消司法部长依据§811(d)(1)条款的权力。 只需简单修订条款,声明第811(d)(1)款不再适用于大麻,即可解决此问题。否则即便国会通过法案,未来司法部长仍可能重新行使单方面控制权(尽管国会立法在此类争议中通常优先于司法部长行为,但诉讼期间仍将引发混乱与不确定性)。

理论上,大麻产业也可能出现类似局面。由于2018年《农业法案》将大麻从大麻的定义中剔除——但未提及§ 811(d)(1)条款——司法部长今日完全可能将大麻重新列入第一类管制物质。

若大麻产业渴望真正的稳定,需要税收和监管的确定性,国会必须采取行动——且行动必须具体明确。

游说失败:政治策略必须进化

过去六年间,大麻产业在传统游说活动上投入了数百万美元。我们究竟收获了什么?支离破碎的州级市场、持续适用的《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及其执法力度、大麻仍被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以及一项适得其反的研究法案(《医疗大麻与大麻二酚研究扩展法案》)——该法案最终将使大麻研究面临更严峻的处境。

是时候承认了:当前的游说方式已经失败。

该行业需要一项新战略——一项立足于政治现实的战略。这包括重新评估谁能获得报酬以及报酬的依据。虽然令人不适,但值得直言:在现政府执政期间,成功的关键或许不再取决于政策论辩,而更多在于开出支票。所谓成功,既意味着在现有政治体系中周旋求存,又要在持续重建理想政治体系的道路上前行。

听起来很愤世嫉俗。确实很愤世嫉俗。但或许也是事实。

结论

重新调整大麻分类的权力早已存在,但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不仅取决于法律授权,更需要政治意愿。司法部长采取行动或能带来即时效益,但唯有国会才能提供持久的确定性。 传统游说手段未能推动实质进展,行业亟需采取更具战略性的行动。若大麻利益相关方渴望真正改革,就必须果断出击。或许行业该认清现实,按政治游戏的规则行事,而非一厢情愿地幻想规则。

了解我们的大麻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