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大麻:新的法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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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致力于及时掌握国际大麻新闻动态。随着大麻合法化已成为国际现实,我们位于西班牙中国的律师自然也处理了更多此类业务。总部位于墨西哥瓜达拉哈拉的知名律师事务所Zozayacorrea Sahagún Arizaga已明确授权Harris Sliwoski ,允许我们在刊登原文(西班牙语)的同时,提供我们自己的英文摘要。

墨西哥的新大麻法律

墨西哥的大麻合法化与监管已迫在眉睫。

去年年底,现任政府秘书长奥尔加·桑切斯·科尔德罗提交了一项立法提案,旨在颁布《大麻监管与管控总法》(“大麻法案”)。

《大麻法案》将对出于个人、科研和商业目的的大麻产品及其衍生物的种植、培育、收获、生产、加工、标签、包装、广告、运输、分销、销售、营销、携带和消费进行规范。

换句话说,它几乎要对所有事情进行监管。

《大麻法案》还提议设立墨西哥大麻监管与控制研究所(“IMRCC”),负责对大麻生产商进行监管、监督、处罚及集中登记,并制定公共场所大麻消费的指导方针。IMRCC将有权颁发大麻许可证及有效期为5至10年的可续期许可。

除了通过生产合作社将个人用途的大麻生产合法化外,《大麻法案》还将设立以下四类商业大麻类别:

  1. 医疗或草药用途:持牌企业将被允许为医疗目的种植、培育、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大麻及其衍生物。此类活动无需医疗授权或监督。
  2. 医药用途:该 商业大麻类别允许为医药目的而播种、种植、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大麻及其衍生物。根据该类别销售大麻及大麻衍生物产品,须凭医疗处方,并通过持牌药房购买,且须符合墨西哥《一般卫生法》的规定。
  3. 成人使用: 获得此类别许可 的企业 可向成年人播种、种植、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大麻。成年人在公共场合使用大麻将与烟草一样受到监管。此类别下的大麻及其衍生物的销售必须在经授权的场所进行,这些场所仅可销售大麻、大麻衍生物及相关产品。 该类别下销售的大麻将对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进行监管,并须遵守严格的警示和标签要求。
  4. 工业用途:获得此类许可的大麻企业将被允许为工业用途播种、种植、收获、加工、制造、生产、分销和销售大麻。

申请上述所有四类许可证的企业必须遵守多项法律要求,包括将持有和消费的法定年龄提高至18岁,且申请人不得曾因“社会影响重大”的犯罪、洗钱或有组织犯罪而被定罪。


我们致力于及时掌握国际大麻领域的最新动态。 随着全球大麻合法化进程的推进,我们在西班牙和中国的律师正处理着越来越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咨询。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市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Zozayacorrea Sahagún Arizaga——慷慨授权我们全文刊载下文的西班牙语原文,并将其摘要翻译成英文。

大麻:一窥墨西哥新的法律环境

墨西哥正继续朝着大麻消费合法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进,这一进程似乎已迫在眉睫。

最近,现任政府事务部长奥尔加·桑切斯·科尔德罗迈出了重要一步,她于2018年11月提出了一项关于颁布《大麻监管与控制总法》(以下简称“草案”)的倡议。

该倡议旨在规范——除其他活动外——大麻及其衍生物的播种、种植、收获、生产、加工、贴标、包装、广告、运输、分销、销售、营销、携带和消费,用于个人、科学和商业用途。

此外,该倡议还提议成立墨西哥大麻监管与控制研究所(IMRCC),该机构将从卫生部中独立出来,卫生部则将拥有监管、监督、处罚及管理生产者名册的权限,并有权制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大麻的相关准则。

此外,在权限范围内,IMRCC还有权签发可续期的许可证和许可,有效期为5至10年,前提是未违反授权条款。

除允许在“自用”或“生产合作社”模式下为个人用途生产大麻外,该倡议还规定,只要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可将大麻用于商业目的。

就此而言,该倡议根据用途将大麻的销售划分为四类:

用于治疗、姑息治疗或草药用途

根据这一商业化方案,经授权后,允许为治疗或姑息治疗目的种植、培育、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大麻及其衍生物,其销售范围将限定在IMRCC指定的销售点内。 所谓治疗用途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缓解无需医疗监督或授权的疾病症状的大麻(供食用)、其衍生物或大麻素。

医药用途

就本倡议而言,符合《卫生总法》规定且源自大麻的药品属于药品。

该商业类别允许为医药目的而进行大麻及其衍生物的播种、种植、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

该类产品的显著特点在于,其销售仅限于药房,且须凭医生处方购买;至于合成大麻素,则需凭受管制处方购买。

成人使用

此处所指的是成年人使用大麻的行为。与前述情形一样,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该类别允许为娱乐目的而播种、种植、收获、制备、生产、加工、运输、分销和销售大麻及其衍生物。

值得指出的是,该模式还允许在公共场所使用大麻,但完全禁烟的场所除外。

根据该方案,大麻及其衍生物的销售必须在经授权的经营场所进行,这些场所仅可销售大麻、大麻衍生物及相关产品。

该类产品的销售将受四氢大麻酚(THC)含量标准、警示说明及标签要求等规定的约束。

工业用途

预计在此模式下,将允许为工业用途而种植、培育、收获、加工、制造、生产、分销和销售大麻,但前提是相关活动须在该倡议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并获得IMRCC的授权。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申请许可证的人员均须满足多项要求,例如:已达到法定年龄,且无涉及社会影响重大犯罪、洗钱或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记录。

在不影响根据刑法适用相应刑罚的前提下,该倡议规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处罚范围从公开警告、罚款、暂时或永久吊销执照、社区服务,到最长36小时的拘留不等。

据新闻报道,该倡议仍列在联邦参议院的立法议程中,等待相关委员会的审议;因此,截至目前,墨西哥的法律框架仍维持其禁止性规定,但有特定案例中,个人曾就现行规定向联邦法院提出异议,并获得了对部分现行法律禁令予以豁免或限制的判决。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标准

墨西哥联邦最高法院(SCJN)日前发布了第1a./J.3/2019(10a.)号判例,宣布《卫生总法》中关于禁止娱乐性使用大麻的规定违宪,理由是该规定侵犯了人格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

根据该论点,成年人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涉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希望参与何种休闲或娱乐活动。

然而,该决议的范围更广,承认《一般卫生法》第235条最后一段、第237条、 第245条第I款、第247条最后一段以及第248条所载的禁令,实际上影响了该项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因为这些规定构成了法律障碍,阻碍了人们行使决定自己希望从事何种娱乐或休闲活动的权利, 同时还阻碍了人们通过自用大麻的方式,合法地开展所有必要行动或活动以实现这一选择:包括播种、种植、收获、制备、包装、持有、运输等。

这一点绝非小事;它树立了一个先例,我们认为,这一先例进一步将获取行使受法律保护的核心人权所需手段的权利——例如从第三方合法购买大麻—— 无论是作为种子、植株还是其他形态,从而使那些缺乏自行生产该物质的手段、技能或技术知识的人,能够通过这一替代方案,充分行使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发展人格的基本权利,无论其消费目的是娱乐还是健康。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尝试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战略性诉讼来论证这些观点,并争取获得支持,以期获得一项裁决,宣告大麻及其衍生物的商业化经营和销售是可行的。这不仅可能促使该国重新调整针对大麻的禁令性公共政策,还将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带来极具优势的商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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