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搞砸了大麻企业的S类子章程选择?

互联网上充斥着关于大麻企业公司形式与税务选择相对优劣的文章。即便最优秀的文章也枯燥乏味,因为主题涉及税务。多数作者都会提及S类公司税务,那些更爱炫耀的甚至会翻出大麻税务法庭的相关裁决。本文不会涉及这些内容。 本文只想抛出一个简单问题:你究竟是如何搞砸大麻企业的S类公司税务选择权的?

什么是S类子章程选择?

若您已了解S类选举的定义及运作机制,可直接跳过本节内容,此部分较为枯燥。若您尚不熟悉,我将以极其概括、近乎不负责任的方式进行说明——仅为帮助大家理解。请注意,大麻企业与非大麻企业在此适用相同规则。

S类选举仅指企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选择纳税的决定。此处所指为S类条款(适用于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C类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或K类条款(仅适用于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S型公司将其收入、亏损、扣除项及抵免额转嫁给股东,用于联邦税务目的。与C型公司不同,S型公司无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属于"穿透式纳税"。需注意的是,每家S型公司最初均以C型公司身份成立,且都曾向美国国税局提交过2553表格以获得新的公司章程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选择适用S章税收制度。与转换为C型公司的流程不同,转换为S型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两份表格:先是8832表格,随后再提交2553表格。人们常对此感到意外,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本就已将收入、亏损等事项转嫁给所有者承担联邦税负。但根据S章规定,所有者通常可从企业提取收益而不必缴纳雇佣税。

无论是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初或运营过程中选择适用S章税收制度的原因不胜枚举。但可以明确的是,大麻零售商通常应避免采用S章制度。采用该制度的大麻种植商和加工商同样凤毛麟角,不过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下文。

你究竟是如何搞砸大麻子公司的S类选举的?

多年来,我不得不向客户提出这个问题已有六次之多。虽然目前遇到这种情况的客户比例很小,但往往令人印象深刻。以下是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三种情形。

  1. 沟通不畅

注册会计师在提交税务选择或准备纳税申报表前,通常会要求查看公司的治理文件,这自有其道理。 注册会计师需要确认其建议或受托事项是否合理。常见情况是,公司的所有权或结构可能与S类公司税收制度不相容。例如:股票登记簿可能显示非美国股东或不可行的股东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可能规定了多类份额。

我曾两次为大麻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税务规划方案,却发现这些公司最终都选择了S类公司选举。每起案例中,股东协议与税务申报都存在根本性矛盾。其中一次选举失效在诉讼中曝光,另一次则因某位员工离职而浮出水面。据我所知,这两起事件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1. 错过截止日期

选择S类公司身份时需遵守多项截止期限。对公司而言流程相当复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相对简单。根据我的经验,创始人常因创业初期事务繁杂而错过这些期限。虽然通常可申请延期申报,但这涉及优先级筛选、额外文书工作,最终还会产生额外费用。最佳做法是在公司注册或组建时将所有税务申报截止日期标注在日历上,及时获取必要的税务建议,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1. 你真的促成了这次选举

有时,你可能因……及时提交S选举申请而搞砸S选举。再次强调,大多数大麻企业未按S分章征税是有原因的。

对于大麻零售商而言,C类分章几乎总是首选,因为这能防止因《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产生的不可抵扣费用转嫁给所有者。采用C类分章可避免出现名义上所有者需缴纳所得税却无实际收益的灾难性局面。

其他涉及大麻种植的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拒绝选择S型公司。 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由共同所有者以不成比例或"不同"的方式注资(例如现金与劳务;大量现金与少量现金;股权与债务)。这些企业可能希望采用S条款无法实现的收入分配方式,却在未充分理解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S条款。

您不必搞砸您的大麻子公司S类选举

税务问题虽复杂,但未必总是繁琐。大麻行业领域中,规划路线图比比皆是。若您是大麻企业主正考虑采用S类公司章程,最佳建议是:1) 审查所有权结构;2) 规划资本支出与现金流,并明确资金在企业内部的流动路径;3) 与法律及税务顾问沟通,确保各方达成共识。

搞砸S类公司选举可不好玩!但要避免这种情况也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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