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诉讼:“合格豁免权”能否保护错误销毁大麻的执法人员?

今年秋季早些时候,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诉讼,指控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和州执法机构非法销毁了一片价值超过300万美元的大麻种植地。(参见此处 和此处)。 该案名为“Agro Dynamics, LLC 诉美国缉毒局(DEA)等”,已提交至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除美国缉毒局外,被告还包括圣地亚哥县以及多名联邦和州执法人员,原告要求这些人员就摧毁大麻一事承担个人责任。

最近,圣地亚哥县及其官员以“有限豁免权”原则为由,提交了一份动议,请求驳回针对他们的诉讼。在讨论有限豁免权之前,简要回顾一下诉讼指控内容将有所帮助。

原告称,其在2019年8月——即《2018年农业法案》颁布数月后——从该县获得了合法种植大麻的登记许可。凭借该许可,原告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种植了约3,000株大麻,经实验室检测,其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

2019年9月,一名美国缉毒局(DEA)特工为支持大麻铲除行动进行空中侦察时,发现了一片他认为正在种植大麻的区域。实际上,该特工观察到的其实是原告种植的大麻,其中均为尚未开花的幼株。次日,美国缉毒局凭借此次空中侦察结果,以及该特工所作的宣誓书(该特工在宣誓书中称,根据外观和气味判断,他观察到了一片大麻种植地),获得了搜查令并执行了对原告财产的搜查。

该租户向警员表示,其持有圣地亚哥县颁发的合法大麻种植许可。但警员们仍未进行任何检测,便没收并销毁了这3,000株植物,造成超过300万美元的损失。随后,该租户对美国缉毒局(DEA)、圣地亚哥县及相关警员提起了诉讼。

在过去一年里,围绕“黑人的命也是命”运动,合格豁免权(“QI”)已成为广泛讨论的话题。(参见此处,法官质疑该法理是否应被“扔进垃圾桶”;此处,该法理成为“争议焦点”;以及此处,美国律师协会的讨论)。 对于不熟悉该法理的读者而言,《Agro Dynamics》案中的合格豁免问题与上述链接文章中讨论的问题相同。简而言之,合格豁免是一种免于被起诉的法律豁免。该豁免保护政府官员——如美国缉毒局(DEA)官员和县政府官员——免于在指控其侵犯原告权利的诉讼中被起诉(从而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法理仅在官员侵犯了“明确确立”的法定或宪法权利时,才允许提起此类诉讼。在判定某项权利是否“明确确立”时,法院会考量一个假设中的合理官员是否会知晓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Agro Dynamics 一案展示了 质量改进(QI)在民权领域以外的其他情境中是如何运作的。原告主张,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其享有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明确确立的权利。原告指控被告通过以下行为故意且蓄意侵犯了这一权利:

  1. 未能查明该场所种植工业大麻的法律地位,
  2. 无视租户的提醒——即正在生长的植物是工业大麻,而非大麻,
  3. 无视租户关于这些植物并非大麻的举证,并且
  4. 没收并销毁大麻植株。

原告还质疑搜查令的依据以及负责进行空中侦察的美国缉毒局(DEA)特工所作的宣誓书存在不当之处,声称该特工仅凭植物的外观和气味,并无理由怀疑这些植物是大麻而非工业大麻。

圣地亚哥县主张,针对该县的指控应予驳回。该县认为,此类侵犯权利的指控必须指明“构成违宪行为推动力的政策、惯例或做法”。该县表示,若缺乏此类指控,则不能认定地方政府因侵犯个人宪法权利而承担责任。

该县警员主张,根据“QI原则”,该索赔请求应予驳回。警员们援引了上文所述的两步分析法:第一,规范该公职人员行为的法律是否已明确确立? 其次,根据该法律,一名合理的警员是否可能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警员们辩称,没有任何“合理的警员”会“对搜查令的有效性”或缉毒局特工宣誓书的内容产生怀疑。因此,警员们表示,关于他们侵犯了原告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宪法权利的指控,必须作为法律问题予以驳回。

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这是我们正在密切关注的一起案件。如果执法部门仅凭空中侦察以及一名警官的宣誓书——该宣誓书称其观察到的东西“看起来和闻起来”像大麻——就能获得搜查令,而且如果警官和政府可免于承担责任,那么大麻生产者将面临作物被销毁却无处申诉的风险。

我们认为,仅凭一名警察声称自己观察到“看起来和闻起来”像大麻的东西,就不应构成签发搜查令的合理依据。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大麻植物还是大麻花,仅凭肉眼(或嗅觉)都难以与大麻区分开来。 事实上,对于可吸食的大麻——在许多州,尽管州法律仍将大麻定为非法,但大麻在这些州是合法的——执法部门的主要抱怨之一就是,警员无法合理地区分二者。而在本案中,似乎甚至没有人尝试过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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