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诉讼最新进展:针对印第安纳州可吸食大麻禁令的法律挑战仍在持续

销售可吸食大麻是否合法?我们的大麻与工业大麻CBD律师经常被问及这个问题。他们的回答始终如一:这取决于您计划销售可吸食大麻的地区。由于各州法律法规频繁变动(有时与诉讼相关),我们每月都会研究并更新各州的法律条目。

本文涉及印第安纳州禁止销售可吸食大麻的政策,以及旨在推翻该禁令的诉讼案。了解背景信息将有所帮助。正如我们在2020年7月所述

印第安纳州长期处于大麻产品监管的前沿。早在2018年,该州就通过了一项全面法规,对低四氢大麻酚(THC)含量的大麻提取物进行规范。当时,各州对CBD的监管主要局限于保守派州份的医用大麻项目,仅允许医疗患者使用CBD提取物。极少数州会区分源自工业大麻的CBD(工业大麻CBD),而要求生产商遵守制造、检测和标签规范的州则更为罕见。

然而,印第安纳州的大麻框架与西海岸娱乐用大麻合法化州份对大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相似。该州采纳的一项要求是可扫描的二维码(详见前文链接)。随后犹他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也采用了类似规定。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州效仿,甚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也可能跟进。那么所有人都该效仿印第安纳州的做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2019年,印第安纳州通过参议院登记法案516号("SEA 516"),使该州对大麻的定义与2018年《农业法案》保持一致,并建立了大麻生产的监管框架。 该法案将"可吸食大麻"列为非法持有物,其定义为任何"可通过吸入烟雾使四氢大麻酚进入人体"的工业大麻制品。 《印第安纳法典》第35-48-1-26.6条规定:"任何人明知或故意制造、资助制造、交付、资助交付或持有可吸食大麻……即构成可吸食大麻交易行为,属A级轻罪。"《印第安纳法典》第35-48-4-10.1条。

简而言之,印第安纳州将制造、交付或持有可吸食大麻的行为定为犯罪。该法律遭到联邦诉讼的挑战,其中一项论点是:2018年《农业法案》已优先于该州对可吸食大麻的禁令。该诉讼上诉至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于去年夏天发布了裁决意见。您可在此处阅读我们对该裁决的报道。

在该上诉悬而未决期间,印第安纳州颁布了参议院登记法案335号("SEA 335"),该法案通过限制SEA 516的适用范围试图挽救原法案。 但SEA 335并未使可吸食大麻合法化。相反,该法案试图明确:禁止交付和持有可吸食大麻的规定"不适用于持证生产商从其他州发货,经印第安纳州持续运输至任何州持证经营者的情况"。 因此,经印第安纳州中转至他州的可吸食大麻属"合法"范畴,而在印第安纳州境内持有或运输该产品的行为则属违法。这对可吸食大麻的买卖双方均构成不利局面。

第七巡回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告方提出修改诉状的动议,旨在增加对SEA 516和SEA 535两项法案的挑战主张,并使诉状内容符合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要求。这意味着诉状需包含以下指控:

SEA 516违反了《2018年农业法案》关于禁止限制大麻产品州际运输的规定,而SEA 335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因其附加了《2018年农业法案》未包含的许可要求。因此,原告现主张这两项法规均构成明确的预先排除。 原告同时指控,SEA 516法案将大麻芽与大麻花列为犯罪行为,此举既与2014年《农业法案》将大麻植株所有部位(包括大麻芽与花)合法化的规定相冲突,亦违背2018年《农业法案》重申大麻植株各部位合法化及明确禁止各州修改联邦大麻定义的条款,故构成冲突性预先效力。Y. Wholesale, Inc. v. Holcomb, No. 119CV02659SEBTAB, 2020 WL 6583069, at *2 (S.D. Ind. Nov. 10, 2020).

尽管联邦规则规定法院应自由准予修改,但当被告主张修改将"徒劳无益"时,标准便有所不同——本案被告即以此为由反对修改动议。当事人提出修改"徒劳无益"时,实质是在说:"法官阁下,您不应允许对方修改诉状,因为新诉状终将败诉于驳回动议。 即便新诉状内容全部属实,原告仍将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败诉。因此准予修改动议毫无意义。"当当事人提出此类主张时,法院将依据驳回动议的严格标准审查拟议修改内容——该标准远比要求法院"自由准予"修改的规则宽松得多。

幸运的是,各地可吸食大麻销售商迎来了转机——初审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主张,批准了修改诉状的动议。这一裁决意味着原告可继续对印第安纳州可吸食大麻禁令发起法律挑战,尽管法院同时指出原告面临艰巨挑战。若原告最终胜诉,该州对可吸食大麻的禁令将被废除。 同样重要的是,其他实施可吸食大麻禁令的州可能面临相关法规被废除的局面,而更多州将对立法禁止可吸食大麻产品持谨慎态度。反之,若印第安纳州成功维持禁令,其他州或将效仿出台类似措施。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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