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美国缉毒局(“DEA”)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以下简称“该规则”)。正如我们此前讨论的那样,该规则将非供食用用途的半成品大麻提取物(亦称“中间体大麻”)视为第一类受控物质,此举对大麻产业构成了威胁。这将引发严重问题,因为中间体大麻是该产业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
此外,该规则还涉及“合成四氢大麻酚”的合法性问题,这可能也会对大麻产业产生影响。具体而言,该规则规定:
对于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材料中天然存在的四氢大麻酚,凡干重中D9-THC含量不超过0.3%的任何材料均不受管制,除非《受控物质法》(CSA)的其他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反之,对于大麻(Cannabis sativa L.)中天然存在的四氢大麻酚,凡此类材料中D9 -THC含量超过0.3%的此类物质,仍属于第一类管制物质。《2018年农业法案》不影响合成四氢大麻酚(管制物质代码7370)的管制状态,因为“大麻”的法定定义仅限于源自大麻(Cannabis sativa L.)植物的物质。对于合成四氢大麻酚, D9 -THC的浓度并非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管制物质的决定性因素。所有合成四氢大麻酚均仍属第一类管制物质。
(强调部分由笔者添加)。
无论是该规则还是联邦法律(包括《联邦受控物质法》(“CSA”)),均未对“合成四氢大麻酚”作出明确定义。 然而,美国缉毒局(DEA)的部分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涉及“合成四氢大麻酚”的问题:(1) “合成大麻”,亦称“Spice”或“K2”,该物质被列入《受控物质法》第812(c)(d)条;以及(2) 根据《受控物质法》第812(c)(c)(17)条,将“四氢大麻酚” (“THC”)被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
在“合成大麻”这一概念中——美国缉毒局(DEA)将其描述为“四氢大麻酚(THC)的合成版本”——“合成THC”指的是喷洒了合成精神活性化学物质的植物材料混合物。在2017年的一份《资源指南》中,美国缉毒局进一步解释道:“合成大麻素并非天然物质 ,而是实验室合成的化学化合物。”(强调部分为原文所有)。
鉴于“四氢大麻酚”被列为第一类受控物质,美国缉毒局(DEA)于2003年修订了相关规定,明确该术语同时涵盖“天然”和“合成”四氢大麻酚;然而,该机构的澄清并未涉及“合成”一词的实际含义。
因此,根据美国缉毒局(DEA)的法规和出版物中的信息,该机构似乎采用的是“合成”一词的通常含义,而《韦氏在线词典》将其定义为“与化学或生化合成有关,或通过化学或生化合成产生的物质”。 由此可见,该定义表明该规则(特别是上文加粗部分)可能适用于大麻二酚(THC)含量不超过0.3%的大麻衍生四氢大麻酚(THC)类物质。
这意味着,目前美国市场上最热门的大麻素——Delta-8 THC——很可能被美国缉毒局(DEA)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 这是因为Delta-8 THC在大多数大麻品种中的含量不足以使其提取具有经济可行性,而是通过催化剂引发的化学反应,将源自大麻的CBD(“大麻CBD”)转化而成的。因此,根据该规则,Delta-8 THC将被视为一种“合成来源的THC”物质。
尽管对该规则的这种解读似乎完全无视了《2018年农业法案》(该法案将大麻及其衍生物合法化,其中“衍生物”被定义为“可由其他物质制成的物质”),但同样相当明确的是,《2018年农业法案》无意将任何会使使用者产生兴奋感的大麻形式合法化。而这正是关于Δ-9-THC的相关条款发挥作用之处。
此外,鉴于Delta-8 THC与Delta-9 THC在化学结构、分子式和分子量方面的相似性,以及两者的精神活性作用,再加上美国缉毒局(DEA)对所有形式THC的立场及其历来的管控措施,该规则只是印证了我们许多人的预期:具有精神活性作用的大麻二酚(即使其效力低于Delta-9 THC),仍会被联邦执法机构视为非法。
归根结底,该规则以及本文中提出的问题表明,在缉毒局(DEA)颁布此类法规之前,国会或法院应当先解决这些长期存在的困惑和法律条文中的模糊之处。
因此,大麻产业相关方应在10月20日前就该规则提出意见,并联系其选出的官员,帮助他们了解这些问题的紧迫性,以及明确所有大麻衍生物质(包括通过化学合成生产的大麻衍生THC大麻素)合法性的必要性,从而助力大麻产业稳步发展并取得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