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专利:哪种类型适合您?

虽然我们有一段时间没在博客上讨论专利保护了,但最近的一次咨询让我意识到,介绍一下目前可申请的各种专利类型或许会有所帮助。在美国,专利主要分为三大类,均受《专利法》(或更正式地称为《美国法典》第35编)的管辖。下面我将分别介绍这三类专利。

植物专利

从根本上说,植物专利保护的是由个人培育出的新植物。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获得该专利:

发明或发现并进行无性繁殖的任何独特且新的植物品种,包括栽培变异株、突变体、杂交种和新发现的实生苗,但不包括块茎繁殖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35 U.S.C. § 161。

这或许是最容易获得的专利(申请仅需提供“尽可能完整的”说明),但其实用保护作用有限。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必须证明被告通过无性繁殖(即不使用种子)的方式复制了该植物。如果没有目击证人证言或类似证据直接证明存在盗取行为,则很难证明侵权成立。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涵盖“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成,或对其进行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 《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实用新型专利既保护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的大麻植物,也保护由该植物制成的其他制剂。这就是为什么它是最常见的专利类型——在2016年左右,美国专利商标局估计,已颁发的专利中多达90%是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流程变得更为复杂——不仅对书面说明的要求更加严格,还新增了“可实施性要求”——即该方案必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该植物。此外还有“显著不同特性分析”,申请人必须证明该植物并非单纯的天然产物——该物质必须与自然界中存在的物质具有“显著不同的特性”。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涵盖“任何制造物品的新颖、原创且具有装饰性的设计”。《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物品的使用方式和运作原理,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物品的外观。这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该行业的实际需求。

虽然专利保护已普遍存在一段时间,但我们在本文中已探讨过专利保护为何存在局限性——在处理大麻专利案件时,法院可能会认为,“非法性原则”要求其驳回侵权主张,因为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要求联邦法院保护其非法企业免受另一家非法企业带来的非法竞争”。

好消息是,在有史以来首起大麻专利侵权诉讼案中(我们曾在此此及此处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该案完全未提及“非法性原则”(至少在其相对较短的审理期间内如此)。尽管存在不足,我们始终鼓励客户尽可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您正在寻求大麻专利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团队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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