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我们将解答大家向我们提交的大麻专利相关问题。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品牌保护的信息,请访问我们的“大麻知识产权”页面。
你对利用《植物品种保护法》来保护大麻品种有何看法?
《植物品种保护法》(PVPA)可为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的植物(如大麻)提供保护。根据PVPA提供的类专利保护,禁止他人对受保护的品种进行营销、销售、交付、交换、转让或繁殖。然而,鉴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大麻专利品种无法获得PVPA的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定了一项严格要求:必须向位于科罗拉多州科林斯堡的美国农业部(USDA)提交至少3,000粒所申请植物品种的种子。美国农业部不会接受任何被列为管制物质的植物的种子提交,其中包括大麻。换言之,目前不符合工业大麻标准(Δ-9-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植物无法获得《植物品种保护法》的保护。 美国缉毒局(DEA)近期声明称,无论成熟植株的THC含量如何,THC含量低于0.3%的大麻种子均不属于管制物质,但目前尚不清楚该声明是否会影响美国农业部的禁令。
如何保护市场上独一无二的配方?如何推广一种速效成分并保护配方?如何推广我配方的授权机会?
新型且有用的化合物,以及已知化合物的新型配方,均可通过大麻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保护。许可策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决于发明的性质和发明人,但获得专利几乎总能增强许可谈判的筹码。有时,仅需提交专利申请,就足以向大型企业或专利商业化公司授权相关权利。
针对一种能够治愈或消除大麻病原体的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大麻专利?
当然可以,只要该方法是全新的、有用的,且尚未公开披露或使用(可能存在某些例外情况)。此外,您还需要能够详细描述该方法的具体步骤,以便普通的大麻种植者无需进行过多试验即可达到预期效果。
由多方共同开发的、可获得专利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
如果没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可执行协议,在美国,专利权默认归发明人所有。任何对专利权利要求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都必须被列为发明人,且每位发明人均享有实施和许可该专利的独立权利。如果发明人供职于不同的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由发明人与各自雇主之间的协议决定。
我想听听大家对大麻用具(特别是电子设备)专利执行的看法,以及是否有理由认为,与其他消费品的专利执行相比,这方面会存在更多问题。
大麻用具(即雾化器、水烟管、卷烟纸等)的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常见主题。电子雾化器和烟弹是最常见的大麻专利之一,每周都有数项新专利获批。虽然没有理由认为此类专利的可执行性会低于其他专利,但目前尚未有任何此类专利在法庭上接受过检验。
Canopy 与 GW Pharma 之争将产生何种影响?
对于不了解内情的人来说,“Canopy Growth诉GW Pharmaceuticals等案”(案号:6:20-cv-01180-ADA,德克萨斯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首批大麻专利侵权案件之一,为今后更多此类案件奠定了基础。 2019年底,Canopy Growth获得了一项关于亚临界 二氧化碳萃取技术的专利,并随即在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起诉GW Pharma。在每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都必须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在必要时将专利用语转化为可适用于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工艺的表述。 Canopy与GW就所有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达成一致,唯独一个例外。GW主张,专利术语“在亚临界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呈液态的二氧化碳”意味着,只有当温度和压力均低于临界点时才构成侵权(即仅限于下图红色区域所示的萃取条件):
Canopy主张,无论是在低于临界点的压力还是温度下,液态二氧化碳均构成亚临界状态(即图中的红色和蓝色区域)。法院采纳了GW的观点。鉴于GW的工艺据推测完全处于法院解释所排除的蓝色范围内,Canopy同意了不侵权的判决,并随即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件对大多数运营商而言影响有限。对于那些在萃取条件处于“红色区域”范围内进行萃取操作的企业,建议咨询专利律师以探讨应对方案。但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这预示着重大的大麻专利诉讼即将到来,同时也凸显了在分析大麻专利时理解大麻科学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