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专利持有者UCANN申请破产。此举能否奏效?

科罗拉多州联合大麻公司(United Cannabis Corporation,简称UCANN)于4月22日申请第11章破产保护。 常读读者或许记得,UCANN正是首例大麻专利保护诉讼的原告方,该案主要涉及纯度超过95%的CBD和/或THC液体大麻素制剂。由于破产申请,该诉讼现已暂停。尽管大麻企业(无论大麻还是工业大麻经营困境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但UCANN竟申请联邦破产保护仍值得关注。

不久之前,大麻公司申请破产还被视为天方夜谭。自2014年起我们便持续关注这一议题——当时大麻企业获得破产保护的可能性可谓"微乎其微"。 (用"微乎其微"来形容都算太宽容了。)但随着大麻逐渐获得合法地位——无论是用于娱乐性吸食、工业大麻种植,还是大麻及CBD的药用价值——破产法院开始对涉及大麻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直接驳回

2019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西海岸及邻近西部各州初审法院上诉案件的联邦上诉法院——维持了与大麻产业相关的第11章重组案的确认。该案为Garvin诉Cook Investments NW, SPNWY, LLC案。 债务人(即申请破产保护的实体)向大麻种植者出租土地的行为虽符合州法律,却违反了联邦法律。此次第11章重组案因涉大麻产业而未遭直接驳回,表明法院日益认识到:即便联邦禁令仍遥遥无期,大麻合法化已成既定事实。

尽管加文案为需要启动第11章重组程序的大麻企业带来些许希望,但这并非万能解药。其他法院仍对涉及大麻的破产案件持否定态度,并承认该领域的法律框架尚在演变之中。

科罗拉多州破产法院(UCANN公司申请破产地)近期作出的一份措辞精炼的裁决——《关于Malul案的裁决》(案号:11-21140-MER,科罗拉多州地方法院,2020年3月24日)——为读者清晰揭示了大麻行业破产法中的"灰色地带"。(如需裁决书副本,欢迎随时邮件联系我)。 以下是罗梅罗首席法官意见书的开篇段落:

若将大麻相关破产案件中结果的不确定性比作歌剧,国会而非司法机构才是那位"肥胖女高音"。联邦破产案件在涉及地方"合法"大麻产业时能否继续推进、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推进,始终是联邦破产法领域的尖端议题。尽管判例法已取得长足发展,重大灰色地带依然存在。 遗憾的是,法院陷入了打地鼠式的循环:每当一宗案件裁决公布,又会涌现出披着新灰色外衣的新问题。本案正是此类典型案例。

本意见书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简要阐述大麻相关破产法的框架体系,以及《管制物质法》与《破产法典》之间的关联。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麻企业投资者能否获得 破产保护为简明起见,核心问题在于债务人是否可因发现其先前未披露的大麻企业投资存在潜在索赔而重新开启第七章破产程序。 法院驳回了债务人重新开庭的动议,认定其"单纯持有"大麻种植销售企业的权益,以及为维护该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为,均构成持续违反《管制物质法》的刑事犯罪,故不应重启破产程序。

罗梅罗法官的结论因其对大麻与破产法关系的见解而值得全文引述:

本案结果凸显了专业人士在为大麻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建议时,必须全面考量《受控物质法》所禁止行为的全部范围。破产法院对于潜在《受控物质法》违规行为如何影响具体破产案件,所能提供的预见性指导终究有限。 相关法律不仅尚处萌芽阶段,且判决结果高度依赖具体事实。本案中,马卢尔关于"不存在持续性大麻经营活动或大麻资产"的辩护,即便能正确证明其未持续违反《管制物质法》第841、842或843条,却忽略了《管制物质法》第854条规定的"自订阅协议签署之初即具有独立非法性"的条款。 此类法律细微差别或许需要除破产法或普通商法专家外,还需咨询在《管制物质法》违规案件起诉或辩护领域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律专家。除非国会通过立法解决联邦与州毒品法律的冲突,否则大麻行业参与者在预测任何特定大麻相关破产案件结果时,仍将持续面临困难与不确定性。

法庭或许能欣赏歌剧,却焦灼地等待着女高音的终曲。

罗梅罗法官的建议对任何考虑破产的大麻企业都具有参考价值,同样适用于大麻行业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需要明确的是,UCANN公司申请的是第11章破产保护而非第7章破产清算——后者正是Malul案争议的核心其初始申报显示,该公司对约49家债权人的债务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资产规模亦在同等区间。 但UCANN能否推进破产程序存疑——主管法官已于4月23日签发传票,要求该公司说明为何不应因其与大麻行业的关联而驳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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