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位于科罗拉多州的联合大麻公司(“UCANN”)于4月22日申请了《破产法》第11章的破产保护。 常读本专栏的读者或许还记得,UCANN是史上首例大麻专利保护案件的原告,该案主要涉及纯度超过95%的CBD和/或THC的液态大麻素制剂。由于此次申请破产保护,该诉讼目前已被中止(暂停)。尽管大麻企业(无论是大麻还是工业大麻)经营困难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但UCANN甚至申请了联邦破产保护这一事实仍值得关注。
就在不久前,大麻公司申请破产还根本是天方夜谭。我们自2014年起便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当时大麻公司获得破产保护的几率是“零”。 (用“微乎其微”来形容都太过宽容了。)但随着大麻获得法律认可——无论是用于娱乐吸食、工业大麻,还是大麻及CBD的药用价值——破产法院已开始深入审查与大麻有关的案件,而非一概驳回。
2019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西海岸及邻近西部各州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维持了一项与大麻行业相关的第11章重组方案的批准。该案为“加文诉库克投资西北公司(SPNWY)有限责任公司”(Garvin v. Cook Investments NW, SPNWY, LLC)案。 债务人(即申请破产保护的实体)依据州法律合法地将土地租赁给一名大麻种植者,但此举违反了联邦法律。此次第11章重组案虽与大麻行业有关,却未因此被直接驳回,这表明法院日益认识到,即使联邦禁令的终结仍遥遥无期,大麻合法化已成定局。
尽管加文案为需要根据《破产法》第11章进行重组的大麻企业带来了一线希望,但这并非万能良方。其他法院仍对涉及大麻的破产案件持否定态度,并认识到该领域的法律尚处于变化之中。
科罗拉多州破产法院(UCANN在此提起破产申请)最近作出了一份文笔精湛的裁决——《关于Malul案》,案号11-21140-MER(科罗拉多州地方法院,2020年3月24日)——该裁决向读者坦率地揭示了大麻破产法中的“灰色地带”。(如需该裁决书副本,欢迎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我)。 以下是首席法官罗梅罗意见书的开篇段落:
如果将大麻相关破产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比作一部歌剧,那么唱“大幕落下的最后一声”的将是国会,而非司法机构。联邦破产案件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续进行——尽管其与当地“合法”的大麻产业存在关联——这一问题仍处于联邦破产法的最前沿。尽管判例法已得到广泛发展,但仍存在显著的灰色地带。 遗憾的是,法院仿佛陷入了一场“打地鼠”的游戏:每当一个案件被公布,又会有另一个案件浮出水面,带来披着新灰色外衣的新问题。本案正是如此。
该意见书首先陈述了案情,并简要阐述了与大麻相关的破产法律框架,以及《受控物质法》与《破产法典》之间的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大麻行业投资者能否享有 破产保护; 为简明起见,具体涉及债务人是否因其获悉针对此前未披露的大麻业务投资可能存在的债权主张,而可重新开启其第7章破产程序。 法院驳回了债务人关于重启破产程序的动议,认定不应重启破产程序,理由是债务人对大麻种植和销售业务的权利及权益的“单纯持有”,以及为维护这些权利和权益而提出的索赔主张,均构成对《受控物质法》的持续刑事违法行为。
罗梅罗法官的结论值得全文引用,因为其中阐述了大麻与破产法之间关系的观点:
本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为大麻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咨询的专业人士必须全面考虑《受控物质法》(CSA)所禁止行为的全部范围。破产法院就任何潜在的《受控物质法》违规行为将如何影响特定破产案件所能提供的预见性指导是有限的。 关于这些问题的法律不仅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判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情。在本案中,马卢尔(Malul)关于不存在持续性大麻经营活动或大麻资产的论点,即使确实证明其未持续违反《受控物质法》第841、842或843条,却忽略了《受控物质法》第854条所规定的、自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即独立产生的“自始非法”情形。 或许,鉴于此类细微差别,除咨询破产法或一般商法专家外,还需广泛征询在《受控物质法》违规案件起诉或辩护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归根结底,除非并直到国会就联邦与各州相互冲突的毒品法律提供立法解决方案,否则大麻行业的参与者在预测任何具体大麻相关破产案件的结果时,仍将面临困难和不确定性。
法庭或许正在欣赏歌剧,但正焦急地等待着“肥婆”的登场。
罗梅罗法官的建议对任何正在考虑申请破产的大麻公司,乃至任何大麻行业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都具有参考价值。需要明确的是,UCANN申请的是《破产法》第11章而非第7章,而“In re Malul”案所争议的正是第7章。其初步申请文件显示,该公司欠约49家债权人的债务在1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且其资产规模也在同一区间。 但UCANN能否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尚存疑问,因为负责该案的法官已于4月23日下达了“说明理由令”,要求UCANN说明为何不应因其与大麻行业的关联而驳回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