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讲,大麻合同是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要使协议真正具有“约束力”,过程可能相当复杂。在大麻行业,一切变化瞬息万变,人们往往忽视基本的合同要求,其后果可能极其严重。今天,我想重点探讨一个被称为“授权”的概念,并解释为何我认为它对大麻行业至关重要。
大麻合同中的授权条款究竟是怎么回事?
当某人(a)已成年,(b)未受胁迫,且(c)神志清醒时,其签订的合同几乎毫无疑问具有约束力。[是的,我们讨论的是大麻合同,联邦法律的非法性确实是一个问题,但让我们暂时先搁置这一问题。]
那么,涉及实体的合同又该如何看待呢?虽然你可能听说过“公司法人资格”之类的概念,也见过合同中将“人”的定义扩展至包括实体,但实际上,实体是法律上的虚构概念,无法亲自签署合同或进行其他任何行为。公司是通过员工或其他授权人员(通常称为“代理人”)来行事的。
关于代理人,关键在于他们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代表公司采取某些行动。如果未获授权,他们便不具备使公司受约束的法律能力,其在合同上的签名也不具约束力——不过这里有几个关键的“陷阱”,我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代理人如何获得授权?
代理人获得代表公司行事的授权主要有几种方式。公司高管通常通过股东在章程等治理文件中授予的授权而获得权力。例如,总裁或首席执行官通常拥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广泛权限。其他人员,如雇员或承包商,则通常通过其雇佣合同或其他合同获得授权(如果有的话)。
通常来说,在公司层级中职位越低,所拥有的权限就越小。例如,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有权签署采购协议,但无权签订合并协议。因此,一份完善的雇佣协议应当明确界定雇员或代理人的实际权限。
即使是首席执行官和总裁,其行为也往往受到限制。 例如,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可能不希望首席执行官动用公司资金购买兰博基尼,因此他们可能会要求首席执行官在购买金额超过X美元的物品前,必须获得股东或董事的同意。股东甚至可能会对董事会施加额外限制,从而形成一套必须依次获得的批准层级,首席执行官只有在获得所有批准后,才有权签署一项或(通常是)多类合同。
那么“表见”代理权又如何呢
真正考验实际操作能力的情况,往往发生在公司员工或代理人未经授权就签订交易时。例如,假设某公司首席执行官签订了一份价值75,000美元的配送货车购买合同,但公司的治理协议规定,超过50,000美元的采购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假设首席执行官未获得董事会批准,而董事会希望撤销该交易。可以理解的是,货车卖方不会愿意撤销交易,因此很可能引发诉讼。
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谁会胜诉?答案取决于一个被称为“表见代理”的概念,即第三方合理地(这是关键)推断出该人系其试图使其承担义务的实体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例子中,厢式货车卖家将辩称,其推断出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有权购买厢式货车。 卖方将辩称其推断是合理的,因为首席执行官是公司最高管理层,通常拥有此类权限。除非卖方知晓公司章程中对首席执行官的限制条款——对于私营公司而言,这些文件并非公开记录——否则卖方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大。
表见代理背后的政策意图不言自明。我们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在交易时没有理由怀疑另一方签字人缺乏代理权,却突然被迫撤销交易。
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表见代理问题?
交易双方均可采取措施来规避上述问题。公司应确保其代理人充分了解并掌握自身权限的界限。当然,这并不能完全消除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时的风险,但至少会有帮助。
另一方面,合同的另一方可以:
- 请核实代表公司签字的人员身份是否与其自称一致——部分公司高管的信息会在该州州务卿的数据库中列出;
- 在合同中加入一项声明,说明该人已获授权,并确保其职务名称明确标明;
- 在涉及较大金额的交易中,应要求提供公司的治理文件和/或董事会决议,以授权签署人进行签字;以及
- 根据具体情况,拒绝与看似无权签署合同的人签订合同。关于这一点,例如,一家有意收购企业的公司会希望确认签署方是首席执行官、总裁或类似职位的人员,而不是一名邮件室员工。
这些问题虽非绝对,但有助于避免日后出现一些棘手的问题。
那么,关于批准的问题呢?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某人未经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而公司希望尽管签署人缺乏授权仍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可以“追认”该协议。这通常通过书面决议或在会议上进行。
您可能会质疑,这是否确有必要,还是纯属多此一举——也就是说,公司为何不能维持现状,在无需再增加一份文件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工作?恰当的追认是公司治理流程中的关键一步,能够避免日后出现许多问题。追认还有助于明确签署文件的员工或代理人可为与不可为之事,并强化其权限的边界。
结论
即使是像“谁应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这样简单的问题,也可能变得极其复杂。但若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便能避免不必要的开支、时间浪费,甚至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