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9日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加州上诉法院就州与联邦大麻法律之间的矛盾作出裁决:即使大麻经营活动已获得地方当局批准,土地所有者仍可拒绝允许通过地役权在其土地上运输大麻。
第二上诉法院的全体一致裁决,在联邦层面仍将大麻定为非法、但州法律允许持证种植、分销和销售的背景下,凸显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首席法官阿尔伯特·吉尔伯特指出:"无论加州选民和立法机构如何努力,只要联邦法律仍将大麻定为非法,其种植和运输在加州就始终属于违法行为。" JCCrandall有限责任公司诉圣巴巴拉县案,案号B333201,2024 WL 4599304,2024年10月29日。
除非加州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上诉——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该裁决赋予私有财产所有者拒绝与大麻企业签订合同的权利,并限制地方政府批准涉及邻里反对意见的财产权利的大麻经营活动。
当前案件
这场纠纷的核心在于圣巴巴拉县的一处大麻种植业务。JCCrandall有限责任公司对县政府向其邻居圣丽塔控股公司颁发的有条件使用许可提出异议。关键问题在于:圣丽塔控股公司仅能通过一条穿越JCCrandall地产的未铺砌道路——该道路经由既有地役权通道——才能进入其占地2.5英亩的大麻农场。JCCrandall公司主要种植燕麦和大麦。
JCCrandall的主要诉求是什么?该公司曾就卡车运输和夜间作业问题向圣巴巴拉县监督委员会提出多项投诉,但未获重视。而在上诉法院审理阶段,JCCrandall却将焦点转向其声称的潜在法律责任——即联邦非法物质可能通过其地产运输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尽管县监管机构认定圣丽塔运营完全符合州及地方法律规定。
关键法律结论
上诉法院的裁决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点:
- 财产权:法院强调“排除他人的权利是财产权的核心本质”,并将其归类为一项基本既得权利。
- 联邦至上原则:该小组裁定,允许大麻运输穿越私人财产的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的至上条款”。
- 州法与联邦法律:尽管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可能允许大麻合法化,但法院裁定在此情况下联邦法律的禁令具有优先效力。
加利福尼亚州大麻产业的影响
法律专家指出,该裁决可能对加州大麻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加州《民法典》第1550.5(b)条规定,加州境内涉及大麻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可强制执行,圣丽塔控股公司正是押注于此项条款。 但上诉法院认定,该法规不能强制土地所有者允许大麻通过其土地上的既有地役权通行。持证经营者可能面临更严峻的经营困境——因大麻企业影响其财产权的邻居可提出异议,而根据JCCrandall案的裁决,地方政府必须接受这些异议。
例如,某大麻药房可能依赖地役权进入其停车场,或位于购物中心内——即便获得房东批准,其他承租人仍享有反对该租户的权利。 在种植环节,许多大麻农场因地处偏远且无法直接通往公共道路,需依赖地役权通行车辆;或依据前任种植传统作物的业主签订的协议,依赖其他地产的水源。这些邻近业主或许无需证明自身财产遭受负面影响,但可主张其可能被认定为联邦非法活动的共谋者。
我认为JCCrandall判决中最成问题的表述如下,这可能引起加州最高法院的关注并促使它受理复审:"地役权在享用期间,其使用方式和模式应与设立时基本一致。县政府主张该地役权用于农业目的。但合法农业用途与非法农业用途存在巨大差异。" (强调为原文所加)既然加州已认定大麻种植合法——事实确是如此——且州法院惯常执行涉及大麻的合同,仅因农作物是大麻就宣布合法的既有地役权使用行为违法,并剥夺圣丽塔的通行权,这无疑是相当大胆的举措。
展望未来
该裁决给加州大麻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并将导致更多邻里纠纷。尽管拜登政府已显露出放宽联邦大麻限制的迹象,但此项裁决表明,联邦与州法律的冲突仍在为大麻产业制造重大法律障碍。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判决在其他州也具有说服力,因此在美国其他已将大麻合法化的地区,我们可能会看到类似的诉讼(及判决)。
该案提醒我们,尽管加利福尼亚州对大麻持进步立场,但联邦禁令仍持续笼罩着该行业的运营与发展。随着大麻产业格局的不断演变,此项裁决可能促使企业重新评估其物业安排,地方政府也必然需要重新审视许可流程,以更审慎地考量邻居们提出的异议——这些异议声称大麻经营活动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