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新闻:美国缉毒局拟禁止更多致幻剂
美国缉毒局(DEA)正准备通过一项规定,将五种色胺类致幻剂列入《管制物质法》(CSA)的第一类管制物质。这些化合物届时将与海洛因、芬太尼等危险药物同属非法范畴。持有、使用及制造这些物质将构成重罪,可能导致
美国缉毒局(DEA)正准备通过一项规定,将五种色胺类致幻剂列入《管制物质法》(CSA)的第一类管制物质。这些化合物届时将与海洛因、芬太尼等危险药物同属非法范畴。持有、使用及制造这些物质将构成重罪,可能导致
DMT,即N,N-二甲基色胺,是一种强效致幻剂。与其他致幻剂(如LSD、MDMA、裸盖菇素……甚至大麻)相同,DMT被列为第一类管制物质。根据美国缉毒局的认定,该物质具有高度滥用风险且无医疗用途。此外,缉毒局指出"人类使用该物质的历史可能可追溯至……"
在美国大多数州,大麻已实现合法化并受到监管。俄勒冈州已将裸盖菇素合法化,并即将对其实施监管。全美各地的城市已将多种其他致幻剂非刑事化(且更多城市正在跟进)。各地的氯胺酮诊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接下来轮到MDMA(某些形式下被称为“摇头丸”)了。今天,我们将讨论
公众和科学界对裸盖菇素和摇头丸等致幻剂的兴趣日益增长。这些物质曾因联邦禁令而被禁止研究,但自1990年代零星的研究已发展成一股研究浪潮。尽管公众接受度不断提高,商业资本也开始投资致幻疗法,但陈旧的联邦法律仍在阻碍关键研究的推进。裸盖菇素——
《医师自我转诊法》(通常称为斯塔克法,42 U.S.C. § 1395nn)是多项联邦欺诈与滥用法规之一。我们此前曾撰文探讨过联邦反回扣法("AKS")(点击此处查阅)。尽管这两项法律初看相似,但其规则与处罚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随着经济持续繁荣,医疗健康领域的并购活动日益活跃。我们持续观察到氯胺酮诊所收购案例的增长,同时有投资者正着手建立管理服务组织(MSO),以协助此类诊所减轻行政负担。同样,我们注意到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联邦反回扣法(简称"AKS")及其对氯胺酮诊所的影响。简而言之,联邦反回扣法禁止任何人为转介患者而支付或收取任何有价值的报酬,当联邦政府医疗支付计划(如联邦医疗保险、医疗补助、退伍军人事务部等)作为付款方时尤其如此。42 U.S.C. §
本律师事务所近期承接的氯胺酮诊所及管理服务组织(MSO)客户显著增加。鉴于各州及地方层面推动特定致幻剂合法化与非刑事化的浪潮势头正盛,这一增长趋势实属合理。许多探索致幻剂药物的企业正纷纷进军氯胺酮领域。不过与裸盖菇素不同的是——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当氯胺酮诊所作为联邦医疗保险提供者(或接受其他联邦项目如医疗补助、退伍军人事务部等报销)时适用的若干联邦法律。点击此处查看该文章。此外,在这些情况下还适用其他联邦法律(例如斯塔克法案、联邦虚假索赔法等)。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探讨了氯胺酮诊所常见的尽职调查与合规问题(参见此处和此处)。本文将聚焦于医疗合规计划,并阐述其对氯胺酮诊所的重要性。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下设多个机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