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注册人目前无需实际使用该商标,但这一情况可能很快就会改变。如果《中国商标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注册人可能需要在注册后每五年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我们已在 《中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及 《恶意商标申请人,坏消息》中进行了报道。
根据修订草案第61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注册批准之日起每五年内,于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注册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说明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人无需在任何时候主动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但如果注册因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异议,则可能需要提供证明)。 然而,若修订草案最终获批,这一现状将发生改变,要求商标权人每五年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确认。这标志着中国在将商标权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挂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不仅仅局限于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商标注册。
修订草案中的框架与美国的商标注册后维护要求有一定相似之处。在美国,商标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第五至第六个周年期间提交使用声明(也称为第8条声明),此后每十年商标续展时均需再次提交。 中国的拟议要求比美国更为严格,至少在频率方面如此。尽管在美国,提交第8条声明的要求在首次续展后逐渐减少至每十年一次,但在中国,五年一次的间隔将无限期持续下去,至少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是如此。
即使商标在中国境内未实际使用,申请人仍可在中国注册商标。这与美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在美国,商标必须已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才会予以注册。然而,根据《中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今后将不再允许在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无限期持有商标注册。 新修订的第61条实际上要求,商标的使用必须在注册后六年内开始。
如果该修订草案最终成为法律,未能证明商标的使用将导致注册被撤销。这意味着中国商标注册人今后必须警惕一个陷阱,而美国和菲律宾等国的注册人此前已遭遇过这一问题。现有中国商标注册人应密切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未来发布的指导意见。
第61条还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如果您已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应确保妥善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并在接受检查时能够随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文件。毋庸置疑,在接受检查时谎称已使用该商标绝非明智之举。
第61条的修订对国际企业而言,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这取决于其具体情况。 一方面,品牌方将无法再仅因“以防万一”而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这种灵活性对于正在中国市场布局的品牌,或尚未在中国市场全面推出全系列产品的品牌尤为有益。修订草案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新要求,也将使“防御性注册”(旨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相关商标)变得更加困难。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将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清理部分“商标僵尸”,这些商标往往因与未使用的商标存在冲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于已不再运营的企业名下,从而阻碍品牌注册商标。 第61条的新规定也将使恶意行为者(如商标抢注者)的行径更加困难,因为他们出于不正当目的持有商标注册的期限将受到限制。
对于现有或未来的中国商标持有人而言,关键在于:不使用商标,就会失去商标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