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用艺术的版权保护

应用艺术作品本身有权获得版权保护

由于中国版权法对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迄今为止在审理这一问题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在某些案件中,保护范围扩大到美术作品。不过,在去年的第157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 157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SPC)认可了应用艺术作品本身有权获得版权保护的观点。

应用艺术是指 "应用于实际使用物品的艺术作品,无论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规模生产的作品"。在中国的判例中,应用艺术的例子包括轩尼诗帕拉迪酒瓶和ALPA相机。

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中国有义务保护此类作品。然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用艺术问题却未作规定。一些法院选择依据《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第 3(4)条)。然而,几年前,一家法院裁定,应用艺术作品有权获得版权保护,而无需依据有关美术作品的规定。

在 "唐韵衣帽间家具"案中,"整体设计采用木色线条、金属部件、中式对称排列、中西合璧 "的衣柜被要求获得版权保护。主张侵权一方的律师成功地提出,"只要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艺术或审美价值的要求,应用艺术作品(如家具)就应享有与美术作品不同类别的版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无法分离的情况下,它就不能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不用说,确定实用性和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尽管最高法院对应用艺术版权做出了高屋建瓴的表态,但中国各地法院仍将继续划定哪些作品有权受到保护。有鉴于此,无论产品设计多么令人惊叹,品牌在营销策略中都应避免过度依赖产品设计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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