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斯图尔特加入不断扩大的名人大麻产品线行列

上周,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宣布推出其全新大麻二酚(CBD)产品系列,其中包括酊剂、软胶囊和“果酱”,这或许是名人大麻企业界最令人振奋的消息。 这些产品由加拿大公司Canopy Growth Corporation负责生产和销售,该公司同时也生产斯努普·狗格(Snoop Dogg)的大麻品牌Leafs by Snoop。在Twitter和其他社交媒体上,人们对这一消息的反应压倒性地积极。虽然人们很容易认为大麻市场已经充斥着各种名人大麻品牌,但显然,玛莎·斯图尔特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经手过许多名人授权和代言合作项目,我们律所的大麻知识产权律师也收到过无数企业咨询,这些公司都希望与某位名人建立合作关系。 虽然最成功的合作能为各方带来丰厚收益(且充满趣味),但多数合作因种种原因最终流产。企业往往因与名人合作的前景而兴奋不已,却忽视了在谈判前应审慎考虑的重大知识产权与商标问题。

我们此前曾撰文探讨过《Above the Law》上的一篇旧文,该文讨论了将个人姓名用作商标(如名人授权协议中所做的那样)可能存在的风险。作者指出,一家持有“SWIFTLIFE”注册商标的公司——该商标的注册范围为“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设计、选型、实施及使用方面的咨询服务”——最近针对泰勒·斯威夫特及其“SwiftLife”应用程序提起了商标诉讼。 虽然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受公开权或隐私法保护,但本案引发了一个问题:个人姓名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商标。

在美国,个人姓名只有在能够确立其名称的第二含义时,才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换言之,名人只有通过使用姓名使其成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单一来源的标识,才能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 仅有名气不足以构成保护基础——姓名必须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实际关联方可获得保护。以鲍勃·马利为例,其姓名与大麻产品的关联性显而易见;但对多数名人而言,这种关联性根本不存在,商标保护的建立将面临巨大困难(且不论我们曾详述过的联邦层面大麻商标相关争议)。

若您的大麻企业计划与名人达成授权合作,以下要点值得关注:首先,名称或昵称越独特,其可受保护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次,需考量名人名称是否与拟销售的大麻产品存在强烈关联,这将有助于判断该名称能否被认定具有次要含义。 被许可方必须确信许可方有能力保护所授予的权利,否则被许可方所支付的费用将失去意义。

随着众多名人纷纷加入大麻品牌推广行列——包括马利家族、史努比·道格、威利·尼尔森、乌比·戈德堡和梅丽莎·埃瑟里奇等知名人物,以及许多利用自身名气推广大麻衍生产品的非知名艺人——这些合作协议前景可期。 尽管商标注册是这些品牌的核心环节,但名人肖像权才是每笔品牌合作的核心所在。由于肖像权受州法而非联邦法管辖,其使用合法性不受联邦商标同样的限制。这使得名人遭遇侵权时更易于维权。

然而必须谨记,利用个人姓名和肖像销售大麻并非毫无风险。 即便附属企业也面临联邦非法风险,因这些公司及其资金支持者可能因向大麻企业提供商品服务,而被指控协助或共谋违反《管制物质法》。但鉴于名人品牌大麻产品的激增,许多名人似乎愿意承担此风险,以期成为大麻市场的早期入局者。

以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的这笔交易为例,各州对CBD的法律规定限制了产品分销的可能性。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我将无法购买玛莎的CBD果酱,因为加州公共卫生部认定,销售供人类食用的工业大麻提取CBD产品属于违法行为。而在法律限制较宽松的其他州的居民则会更幸运。

大麻行业中的名人授权和代言合作依然风头正劲,但如果贵公司正在寻求与名人的合作,请务必不仅从商业角度,还要从法律角度对交易进行评估。 除了商标保护和授权方面的考量外,企业还应确保大型合作协议(尤其是涉及多个州的协议)在架构上符合各管辖区的适用法规,因为可以肯定的是,像玛莎这样级别的名人绝不会签署会使其面临不必要法律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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