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大麻管制,而非重新分类:第二部分

上周,我撰写了一篇题为《取消大麻管制,而非重新分类》的文章。该文发表之际,正值乔·拜登总统宣布联邦政府正考虑调整大麻的联邦管制分类。正如我所指出的,将大麻重新归类为第二类或更低级别实属不智之举,因为这将使大麻受到类似处方药的美国缉毒局监管。 本文将重点探讨若联邦政府将大麻重新列为第二类管制物质,将对大麻企业造成何等严重的税务影响。

任何熟悉大麻行业的人都听说过《国内税收法》第280E条,这是我们多年来经常撰文探讨的话题。第280E条全文规定如下:

在课税年度内,若任何贸易或业务(或构成该贸易或业务的活动)涉及《管制物质法》附表I及II所定义的管制物质贩运,则该贸易或业务所支付或产生的任何款项均不得扣除或抵免。根据《管制物质法》附表I和II的定义)的贩运活动,且该贩运行为违反联邦法律或该贸易或业务所在州的法律。

换言之,经营《管制物质法》附表I或II所列物质的企业无法享受联邦税收抵扣(除本文未涉及的有限成本支出例外)。这意味着任何持有州许可证的大麻企业,由于无法享受标准抵扣,其税负远高于销售其他消费品的企业。 若企业未经合法授权销售现属第二类管制药物的商品,同样将受到280E条款的约束。

现在让我们退一步,看看重新分类的问题。 若美国缉毒局将大麻重新归类为第二类受控物质,将为特定持证医疗专业人员依据缉毒局法规开具大麻处方(区别于现行医师建议)开辟路径。但需注意:此举并不会使所有州许可的大麻企业获得联邦合法地位。这些企业仍属联邦非法范畴,同时如前所述,联邦合法医师处方的新渠道将随之开启。

换言之,即使美国缉毒局重新调整大麻的分类,所有持有州许可证的大麻企业仍将违反联邦法律;只不过其经营的将不再是第一类麻醉品,而是第二类麻醉品。这意味着第28oE条仍将适用,大麻企业几乎无法获得任何救济。 更何况,联邦法律与政策的重大变革不可能一夜之间实现(这将增加合规成本并加剧不确定性),因此将大麻降级为第二类受控物质并非良策。

若拜登总统决心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级别,将其列为第三类或更低级别最为理想,这样《280E法案》便不适用。不过正如我在前文所述,重新调整大麻的管制级别所引发的问题,远比直接解除其管制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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