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昨日或今日已看到这篇或另一篇报道,内容涉及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近期批准针对Aurora Cannabis的全国性集体诉讼。被告实体均隶属于同一集团,其中Aurora Cannabis Inc.为母公司。您可在此处查看其丰富的大麻产品系列。
除证券诉讼外,大麻领域鲜有集体诉讼。因此这起诉讼引发了我的思考。以下是一些以问答形式呈现的见解。
加拿大诉讼的诉求是什么?
以下是诉状内容。简而言之,本案指控被告因疏忽未向消费者、患者及其主治专业人员警示大麻诱发性呕吐综合征(CHS)的风险。据称该风险源于原告对被告大麻产品的常规使用。
除指控过失外,原告还指控被告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并略显牵强的指控其不当得利。根据诉状摘要,鉴于大麻产品常被医疗专业人员推荐用于治疗恶心(而恶心恰恰是慢性头痛综合征的常见症状),被告的过失行为"据称尤为恶劣"。
大麻素诱发性呕吐综合征究竟是什么?
权威资料将CHS定义为:1)一种"与大麻使用相关的周期性呕吐综合征";以及2)"以周期性恶心呕吐发作为特征,伴随腹痛,发生于长期高剂量使用大麻之后,可通过热水浴或淋浴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后者指出"该综合征的病因尚不明确"。
这里还附有2025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期刊上关于该主题的摘要,其定义和病因观点与前文相似,并补充了这一值得注意的事实:"尽管被视为罕见病,但CHS的诊断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至于这是否意味着CHS实际发病率正在上升,则是另一个问题。
为什么Aurora没有包含CHS警告?
难以断言。诉讼指控称“被告知晓或理应知晓其大麻产品消费所引发的所有严重危害”。若此指控属实,一个愤世嫉俗的答案是:未作警示是因为这会影响销售额。
It’s also likely, though, that warnings weren’t given because they are not required by Health Canada regulations or the Cannabis Act. Here, it’s worth noting that cannabis packaging rules in Canada are quite strict and comprehensive, and they do require other "health warning messages." These include warnings about overconsumption leading to “cannabis poisoning” and “severe anxiety and panic attacks.” But warnings related to CHS are not required.
那么这些原告是否应该转而起诉政府?
恐怕不行。向政府索赔通常比向私人索赔困难得多——困难得多。政府和公职人员享有如此多的豁免权。
然而,加拿大法律并未要求披露与CHS相关信息这一事实至关重要。 可以预见,被告方将辩称其严格遵守了针对所谓危险性高、监管严格产品的所有包装与标签要求——包括提供所有必要的健康警示。若再结合"病因不明"这一论点、CHS诊断仍属罕见的事实,以及部分原告似乎拥有专业医疗顾问等情况,该辩护立场便显得相当有力。
其他健康声明是否会接踵而至?
可能如此。与美国类似,加拿大采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其中将大麻使用障碍(CUD)列为可诊断的精神健康状况。DSM-5将CUD定义为"在12个月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功能损害或痛苦,表现为一系列症状或行为中的至少两项"。您可在此处查看该定义及完整的症状/行为清单。
鉴于被告因明知故犯导致儿童大麻综合征(CHS)而被起诉,他们同样可能因明知故犯导致儿童用药障碍(CUD)而被起诉——这种与大麻相关的健康损害后果似乎比CHS更受关注且更具公信力。被告似乎并未对这两种疾病发出警示。不知是否有人在警示。
这对美国大麻企业意味着什么?
美国与加拿大存在显著差异,其大麻在联邦层面仍属违禁品。所有涉及大麻供应与销售的法规——包括包装、标签及警示标识等规定——均由各州自行制定。若美国出现"模仿"诉讼,将以各州为独立司法主体,涉及各州法律主张。
与加拿大卫生部类似,美国允许大麻销售的各州也制定了严格(且繁琐)的包装与标签要求。若企业希望做到万无一失,可在标签上添加关于CHS和CUD的警示信息——但前提是:a) 企业有能力承担重新设计标签并通过审批的流程;b) 标签上还有足够的空间!
丹尼尔·史密斯在本周《Strategies 64》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大麻标签的未来是数字化的》的精彩文章。他在文中总结了各州大麻标签要求所引发的种种挑战与混乱,并提出:
“现代化并改进大麻标签的最实用方法是利用二维码或类似技术,消费者通过扫描产品上的代码即可访问网站或其他在线资源。”
若拥有无限的空间,大麻企业就更容易就CHS或CUD等事项发布预防性声明——即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毕竟,在CHS诉讼案中一个有趣的论点是:
“尽管被告方运营着为消费者和开处方医师提供大麻产品信息的网站,但这些网站既未警示也未提及慢性大麻中毒的风险。被告方未发布大麻产品的说明书……以传达慢性大麻中毒的风险。”
这似乎是那种情况——如果当时能多加点小字说明,事情本可以顺利得多。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我们可能会看到边境南北两侧的一些谨慎经营者开始在其网站或标签上添加健康相关免责声明(如CHS、CUD等),同时保留通常要求的针对驾驶和妊娠的警示语。
就这起具体诉讼而言,我不熟悉加拿大法律,也不是诉讼律师——更遑论集体诉讼专家。原告方目前正试图在跨越重大认证障碍后,扩大其潜在庞大的集体诉讼群体。因此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整个过程恐怕都将耗时良久。
与此同时,大规模侵权风险只是大麻经营者需要考虑的又一隐患——尤其是大型企业。敬请关注后续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