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纽森州长签署了第141号议会法案,标志着加州(相当复杂)的大麻许可制度改革迈出重大一步。该法案将所有大麻许可与监管职能整合至大麻管制局(DCC)。 我们认为,将加州所有许可与监管职能集中于单一机构是州政府的一项明智举措。此前持证企业需同时向三个行政机构报备,而各机构对法规的解读存在差异,这种情况给持证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此次整合将具体在商业、消费者服务和住房署内实施,取代以下机构:1)大麻管制局(此前负责零售商、配送服务、微型企业、分销商、检测实验室及活动组织者的许可审批); 2)加州公共卫生部大麻制品安全处(原负责制造商许可审批),以及3)加州食品与农业部CalCannabis(原负责种植者许可审批,包括苗圃及加工企业)。
更具体而言,AB 141法案将上述前身机构的全部"权力、职责、宗旨、职能、责任及管辖权"移交至大麻管制局。纽森州长同时任命妮可·埃利奥特担任该局局长。密切关注加州大麻监管动态的人士或许记得,埃利奥特女士自2019年起便担任州长高级大麻政策顾问。
除设立大麻管制委员会(DCC)外,AB 141法案还对《医用及成人用大麻监管与安全法案》(MAUCRSA)进行了若干技术性修正和实质性修订。这必然导致DCC层面出台更多法规,并对所有持证人产生影响。我们此前已阐述过希望DCC在现行规则中解决的问题(这些规则在处理各类持证人问题时存在不够全面和一致的情况),但目前DCC必须考虑的议题包括:
商业大麻活动的更广泛定义
“商业大麻活动”的定义现已涵盖担任临时性大麻活动的组织者。
更多关于持证人的公开信息
迄今为止,公众尚未能充分获取持证人的某些信息(例如其他州会每季度甚至更频繁地公布税务数据和许可证吊销情况)。自2022年1月起,大麻管制委员会(DCC)须在其官网公布持证人的许可证暂停与撤销信息,以及委员会针对持证人作出的最终裁决。持证人的敏感身份信息将不予披露。 我14日刚收到DCC发来的邮件,内含种植许可证持有者的许可信息报告电子表格。
临时许可证变更,通常
临时执照在AB 141法案中受到高度关注。临时执照原定于2022年1月1日终止。然而,AB 141法案允许申请人和持证人继续获得并续签临时执照至2022年6月30日,前提是申请人:
(i) 能证明已完全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或“提供正在遵守该法案的证据”(CEQA一直是加州大麻产业的主要争议点,详见此处);(ii) 获得地方批准,或提供正在争取地方批准的证据;以及(iii) 申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
若临时申请涉及种植许可证,除(i)至(iii)项外,申请人还须向种植委员会提交以下任一材料:
(a) 最终河床改造协议;(b) 由渔业与野生动物局(“DFW”)提供并经签署后返还给DFW的河床改造协议草案;(c) DFW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证明无需签订河床改造协议; (d) DFW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人已提交1602通知、缴纳相关费用,且对DFW的联系保持"响应状态"。
临时种植许可证
AB 141法案中关于明年1月1日后向DCC提交临时种植许可证申请的条款存在一个耐人寻味的变数。该法案规定:
若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种植许可证申请,[DCC]不得签发临时许可证……若签发临时许可证将导致持证人在毗邻场所持有多个种植许可证,且其户外种植总冠层面积超过一英亩,或混合光照/室内种植总面积超过22,000平方英尺。
在加利福尼亚州,种植许可证持有人仅限于持有1张3类种植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在室内或混合照明环境下种植面积达22,000平方英尺,室外种植面积达1英亩(目前这是加州规模最大的种植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与此同时,为规避此限制,寻求大规模种植的种植者会在相邻地块上"叠加"多张较小规模的种植许可证。加州另一项规定是"每处场地仅限一个持证人"。在此情况下,种植者可拥有多块相邻地块——每块均构成独立"场地"——通过为每块地/场地申请较小规模许可证,最终"叠加"形成超大规模种植基地。
尽管ABA 141中的这项新限制旨在解决大规模种植场规避在获得临时许可证前完全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的担忧,但它也将堵住自2018年1月许可制度启动以来存在的重大漏洞。 另需注意:2023年1月1日后,任何违反此项新禁令的室内或混合光照种植临时许可证续期申请,都将被大麻管制委员会(DCC)驳回(2024年1月1日后,室外种植临时许可证亦适用相同规定)。
大麻公平法案补助金计划
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大麻公平法案》,州长商务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将负责管理该法案设立的补助金计划。
背景文献检索优化
该法案允许各州不再通过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获取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而是从地方或州级机构认证的记录中获取"持有人"所需的犯罪记录,包括所有逮捕和定罪的认证记录、缓刑相关的认证记录,以及完成申请人或持证人调查所需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实验室变更
根据《加州大麻法案》第141号修正案,实验室将迎来若干调整,包括:(i) 实验室必须直接雇佣运输检测样本的司机;(ii) 实验室可直接从制造商和种植者处接收用于质量控制的检测样本(零售销售检测仍需通过分销商协调);(iii) 实验室的财务利益持有者不得在其他持牌大麻企业中持有财务权益(反之亦然)。
贸易样品
加州终于将建立贸易样品制度。根据AB 141法案规定,大麻管制局(DCC)须在2023年1月1日前落实贸易样品制度。该法案进一步明确:贸易样品必须经过质量检测,纳入追踪追溯系统,并按规定标注为样品。 不过请别太兴奋——这些样品仅限持证商使用,不得在零售环节分发给顾客。此外,持证商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就样品交换进行补偿。法案原文规定:"标注为贸易样品的大麻或大麻制品,仅可用于向持证商进行针对性广告宣传,推广新产品或现有大麻及大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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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加州大麻管制局(DCC)已全面掌控该州大麻产业,其他机构最终通过的法规仍在实施中(仅受DCC监管)。请密切关注DCC启动的法规制定工作,以落实AB 141法案的指导方针。






